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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陕政发[1999]54号 1999年9月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做好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贫困居民、企业离退休人 员的收入水平和加强企业工资管理及有关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 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在原有基础上提 高30%。提高后的一类标准每人每月230元,二类标准每人每月205元,三 类标准每人每月180元,四类标准每人每月155元。这次提高基本生活费的对 象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提高基 本生活费的同时,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原 有基础上也相应提高30%。已建立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的地方,下岗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建立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的地方,下岗职工现行的基本医疗费标准暂不调整。 地市及其以下国有企业提高基本生活费水平所需资金,在坚持地方为主的前提下, 有困难的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属及其以上国有企业所需资金中应由财政承担 的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省失业保险金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提高 后的一类标准每人每月200元,二类标准每人每月180元,三类标准每人每月 155元,四类标准每人每月135元。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农民合同制工人,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缴费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失 业保险金的标准,一次性结算失业保险金。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 险基金中列支。  三、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提高 30%。具体标准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制定。 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困难地区由省财政给 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 金。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体相当。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平均水平为人均月55元。调整中,要注意向养老金水平较低的 退休人员群体适当倾斜,使不同群体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进一步趋于合理。具体方 案由省劳动厅商省财政厅拟定。 这次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外,主要通过扩大覆盖 面、提高征缴率、清理拖欠以及清退提前退休人员等措施解决。  五、关于补发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各地市要在今年第三季度内,一次性补发历年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 的养老金。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不得从基金中支付。 补发1998年5月底前拖欠的养老金所需资金,以各地市今年6月底统计上报 的拖欠数额为基础,并结合去年6月份以来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工作实绩,由省劳动 厅、财政厅核实确定。1998年6月后仍有拖欠的,由各地市自筹资金补发。  六、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 适度增加企业职工工资。从1999年7月1日起,全省地方国有企业根据经济 效益可按现行工资标准30%的幅度增加职工工资总额,增长部分列入成本。具体 方案由省劳动厅拟定。 针对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后与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形成倒挂的情况,我 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在原四类标准的基础上,各增加40元。提高后的一类标准每 人每月260元,二类标准每人每月235元,三类标准每人每月210元,四类 标准每人每月185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项工作,关系到改革、 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计划、经贸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落实工作 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并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资 金筹措力度,专款专用,确保在9月中旬之前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工作中遇到问 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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