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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蚕桑技术改进费茧灶费提取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蚕桑技术改进费茧灶费提取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陕政办发[1999]43号 1999年7月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蚕桑技术改进费、茧灶费提取使用管理暂 行规定》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蚕桑技术改进费、茧灶费提取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经贸委陕西省财政厅 (1999年5月19日)
  自八十年代初开始实施的蚕桑技术改进费、茧灶费(以下简称“两费”)提取和使用 办法,对改进我省种桑养蚕技术、建设桑蚕生产基地,提高蚕茧收烘质量,以及扶持蚕农 脱贫致富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几年来,有许多企业单位不按规定提取、上缴 “两费”,自行留存或使用,甚至挪作它用的现象相当严重,致使一些桑蚕主产县和科研 单位,近些年来基本得不到“两费”的资金扶持,导致我省桑、蚕品种退化、病害频发, 严重影响了我省桑蚕茧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尽快扭转这种局面,完善“两费”提取、使 用和管理办法,根据陕政办发[1999]2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两费”的提取  1、蚕桑技术改进费按收进干茧茧本的4%提取,茧灶费按收购每50公斤鲜茧8元 提取(干茧折鲜茧按1∶2.5计算)。  2、“两费”委托产地地税部门在收购环节代为征收。征收中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 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  3、蚕桑技术改进费和茧灶费属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有关地市地税 局在征收“两费”后,要及时足额将“两费”上缴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 (帐号:121—249125—69,开户行:工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  二、“两费”的使用  1、“两费”主要用于桑蚕品种的引进、改良,桑蚕技术的推广普及,桑蚕病虫害的 防治,烘茧新技术的推广和烘茧设备的改造,桑、蚕、茧的科研和桑蚕基地建设,以及茧 丝绸行业协调管理的有关事项。  2、“两费”在省、地市、县三级按2∶3∶5的比例分成,分别包干使用。  3、“两费”划拨采取优选项目、立项申报、集中审批、定项下达的办法。  各单位按照“两费”使用范围,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提出项目报告。省属单位直接将 项目报送省经贸委。地市及以下单位的项目报告,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地 市丝绸主管部门审核优选,汇总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对上报的项目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安排使用的具体意见后,组织有关部门共 同审定,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核后划拨项目资金。  三、“两费”的管理  1、“两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在省财政厅设立专户。  2、各项目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安排使用“两费”,做到专款专用、专项 专用,不许挪作它用。  3、省经贸委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两费”提取、上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项 目执行完成时进行验收。  本规定从1999年春茧收购之日起执行。本省过去有关“两费”规定或办法,凡与 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两费”代征细则由省地税局制定后,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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