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1999]43号
1999年7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1999年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
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进一步加强标准化、计量、
质量管理和行政执法,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
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
(中发[1999]2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
知》(国发[1999]8号)精神,按照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部署,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为指导,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对现行质量技
术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加大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力度
,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统一的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
二、具体方案
(一)关于职能调整。
将原由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的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和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职能,交
给药品监督部门和人民法院等机构承担。
将原由有关部门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环境保护标准的审批职能,食品卫生标准的审批、发
布职能,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化学危险品质
量监督管理职能,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交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
将有关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用于贸易结算
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
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等技术性工作,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
承担。
将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
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
职能的划转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和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同步进行。
(二)关于机构管理。
1、行政机构管理。
(1)撤销省技术监督局,成立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省以下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含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下同)实行垂直管理。其主要职责是:领导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
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职责。
(2)撤销地、市技术监督局,成立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
构。主要职责是: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
执法工作,领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稽查队;地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不设置稽查队。
(3)撤销县(市、区)技术监督局(所、站),成立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加挂
稽查队牌子,为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
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
设区的市的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一律称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分局,并加挂稽查队牌子,作为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派出机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4)省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内设机构和稽查队的设置、变更、撤销,由省质量技
术监督局提出意见,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对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机构的级别,
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2、技术机构管理。
根据履行政府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机构重组联合、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设置计量
基准与计量标准研制和检定、标准研究制订、质量检验、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等技术机构。各级技
术机构是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事业单位。
省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现有的基础上,结
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特点,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同一城市,
同一门类的技术机构只设一个;地级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一般设立一个实力较强的综合性技术机
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可设置一个综合性技术机构。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在征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后,
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技术
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关于人员编制管理。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有关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
门核定和管理;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有关人员编制及领导人职数,由省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核定和管理。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省质量技术
监督局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
如需增加人员,可制订年度增人计划,逐级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
工作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制订年度编制使用计划,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后,制订年度
增人计划,报省人事厅同意并逐级下达增人计划和指标(含大中专毕业生接收),经考试考核
合格后选用。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省上分配计划、逐级下达。人员工
资基金报省人事厅审批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办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员在系统
内调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实行分级管理。跨系统调入人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商省人事厅、省劳动厅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有关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省一级。即:
县及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核定的编制数逐级上划,所属
技术机构,按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逐级上划。正式在职、在册人员(含离退休
人员),根据编制和有关规定按实有人数上划。上划后,人员身份不变,原机构性质不变。新
机构的定编定员工作与同级机关机构改革同步进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情
况,提出所需人员编制的具体意见,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后统一下达。根据陕编
发[1995]1号和陕编发[1995]9号文件,凡1995年12月31日后进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工人
身份人员和从企业调入的人员,一律不予上划接收。1998年7月16日后进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的人员,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外,一律不予接收,提
拔的领导干部不予承认。对不符合上划条件的人员,由当地政府妥善安置。为保证质量技术监
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在重新统一核定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员编制前,对省以下
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机构、编制、人员调入和干部职务晋升以及固定资产继续
实行冻结。
(4)有关机构、编制、人员上划接收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四)关于干部管理。
(1)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免,经征求
同级地方党委意见后,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局
长的任免,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2)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副局长,实行省市双重管理,以市为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协助,即对局长、副局长的任免,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五)关于财务、经费和资产管理。
(1)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财务经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由省质
量技术监督局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进行管理。各项经费按1998年决算实际支出数
结合标准定额核定基数后,逐级上划省级财政。(2)全省(不含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和技术机构(含新划入的锅炉压力容器方面的行政机构和技术机构,及省与西安市互相调整
后的技术机构,下同)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划转移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县技术监督部门无偿占用当地政府部门的固定资产,全部无偿划归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
(3)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据
由省局统一管理。罚没收入通过当地银行就地缴入省金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就地缴入省财政指
定的银行帐户,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全省技术机构事业性收费全部返还用于弥补经费不
足和事业发展。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属于市级的上缴市财政,涉
及省和中央财政的,上缴省财政厅指定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银行专户。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省财政按政策规定核拨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统一上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4)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
等统一纳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其中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照核定的基数和标准定额拨付。办
案、监督检验等专项经费,按规定程序专项报批,予以重点保障。鉴于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装备
及基础设施欠帐较多的问题,由省财政逐年予以解决。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财务经费管理
统一纳入市级财政支出预算,按照以上规定由西安市财政局核拨。
部分地、市、县因基本建设等固定资产投入所形成的债务,经审计确认后,由省财政解决;
其它原因所形成的债务以及省上接收之日为止各地拖欠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员的工资经费,由
所在地政府解决。(5)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按照省局为
主管预算单位,地市局为省局的二级预算单位,有向下级单位划拨经费的县局为地市局的二级
预算单位,没有向下级拨款的县局和技术机构为基层预算单位三个级次进行管理,逐级上报预
算和向下核拨经费。
(6)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年度经费预算,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技术机构根据工作
计划编制收支预算,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省财政
厅审核批复后执行。省财政厅按照下达的支出预算,按进度统一拨付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由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逐级核拨。
(7)财务、经费、资产的划转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及单位财务管理
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三、组织实施
(一)为加强组织领导,省上成立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
省长巩德顺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张中鼎担任。省委组织部、省工业工委、省人事厅、
省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确定一名
领导同志为成员。有关干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政基数、经费保障及其上划移交等
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编办、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
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当作一件
大事,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并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协调解决改革方案实施中遇到的困难
和问题。要严肃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认真实施改革方
案。要结合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工作职能,理顺工作关系,促进职能转变加大工作力度,提高
执法水平;整顿队伍、优化结构,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质量技术监督队伍;坚持积极稳妥的
方针,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保持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体制改革取
得应有的成效。
(三)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工作,在1999年7月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