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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强化项目法人的责任意识

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强化项目法人的责任意识

时间: 2008-06-26 00:00
□ 李健
  建设项目管理很重要,过去人们往往重争取项目,轻管理项目,总认为只要项目争取到 手,投资就跟着来,有投入必有产出,其实不然。项目选的再好,预期 效益再好,只要项目建设阶段管不好,是无法实现投资效益的。在项目建设阶段,若管理混 乱,超概算现象严重,产品成本会增加,市场竞争能力减弱,预期效益必将减少;若建设工 期拖长,很可能失去市场,也必将增加投资;若工程质量有问题,那一切都无从谈起,原本 是想通过投资来实现效益,弄不好适得其反,只能给投资者带来负效益,成了还不清的债务。 这方面的例子很多,投资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项目,项目建成后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生产, 建成之日,就是倒闭之时,有的项目一件合格产品没有生产就寿终正寝,有的项目根本就没 有建成,就死于胎中,教训是深刻的,我们一定要认真吸取。不但要选好项目,也要管好项 目,选项目和管项目同等重要,缺一不可。管理好一个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很关键。项目 的法人代表直接管理着建设项目的人、财、物。在短短的几年建设期内,要花掉大量投资, 然而,在花钱的同时,有多少项目法人考虑将来还贷的问题。据我了解,有相当一批项目法 人根本就不考虑还贷问题,只是想方设法把国家资金多套些出来,花的痛快,这是一种极不 负责任的做法。这种现象与《公司法》相违背,与投资体制改革方向相违背,与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原则相违背,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产权不清,职责不明。若项目法人是用自己 的钱搞建设,绝对不是这样的。项目法人本应从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还贷一条 龙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但目前还不能完全做到。非公有制经济这一块, 问题不大。但公有制经济这一块,谁是项目的大老板,并不很清楚,项目法人并不是实际的 大老板,项目法人只是名义老板。由于存在两个老板的问题,法人责任制就落不到实处,形 成了产权不清,责任不明,效率低下,浪费严重的现象。很多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粗放,工程 出了问题,很难找到承担责任的人。找项目法人,法人代表说是上级政府定的,找政府,政 府说是集体研究的,最终不了了之,巨额国家资金被白白扔掉,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目前从体制上还无法使项目法人完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决策,尤其是国有建设项目 及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项目的决策相当程度上不是由项目法人来决策的,项目法人只是参与决策,并没有 完全的决策权。
  2、项目法人本身没有能力自担风险。
  3、项目法人代表是政府任命的,必须依赖于政府,流动很快,无法对项目建设的全过 程负责。
  4、政府缺乏对项目法人的约束激励机制。
  要解决这些问题,首要的是理顺关系,政企分开。这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实在很难。国 家建设项目,国家资产,政府不可能不管,这一点是肯定的。即使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政府对国有资产也是要管的,关键是管理的方式和办法。以我个人观点,应尽量减少国有资 产的份额,凡是由非公有制经营更具效率的,应该由非公有制经营。对非公有制经济经营没 有效率的,如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项目及其关系国计民生重点建设项目,应由公有制经 济经营,经营方式可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股份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仍由政府任命,政府只 管企业的大方针,不管具体事宜。政府具体管哪些,不管哪些,用法律和制度规定下来,把 该放的权力和责任要不折不扣地落到项目法人代表身上,法人的决策由董事会集体研究,要 在监事会的监督下执行。其次,产权一定要逐渐清晰,私人项目为什么一般都比国家项目管 得好。关键是产权清晰,私人老坂经营自己的资产,每一分钱都来之不易,每一项决策都慎 之又慎,弄不好自己将要承受经济损失。而国家资产,国家建设项目,名为国有,实际产权 虚置,人人负责,人人都不负责。国家建设项目,由于与法人代表的直接切实利益关系不大, 所以项目法人的责任也不到位。为了切实使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负起责来。在目前情况下, 我们必须做到:
  1、要选准项目法人代表。项目法人代表是项目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一定要选政治素 质好,精通业务,有项目管理经验,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
  2、用制度和法规来规范项目法人行为。要把项目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严格按基本建 设程序办事。基本建设程序是多年基本建设经验的总结,一定要严格执行。
  3、用约束和激励机制调动项目法人积极性。要把项目法人经营业绩,同个人收入及升 迁结合起来,既要经济上鼓励,又要政治上关心。若经营管理不佳,要采取一定的处罚措 施。若项目法人有重大失误,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以法惩处。
  4、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要定期不定期地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和审计, 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消除发生各类问题的隐患,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要使项目法 人警钟常鸣,时时处处小心谨慎。
  5、加强对项目法人的培训。项目法人,一定要懂得基本建设程序,有较强政策水平, 对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自己所处地位要十分清楚。通过学习培训,要使项目法人 知道自己是干什么的,如何正确使用手中权力。若权力使用不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使 项目法人不敢做不合法的事。
  6、相对稳定项目法人代表,尽可能减少政府对建设项目的干预。要使项目法人代表 承担责任,必须使法人代表有一定权力,权力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在外部环境较差,法 人权力受到干预的情况下,法人的责任就不可能完全到位。所以我们一定要减少政府对建 设项目的干预,使项目法人有充分的权力,能承担完全责任。要做到这一点,项目法人代 表相对稳定是前提和基础。
  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重在“责任”二字,责任不清,职责不明,是不可能搞好重点 建设项目。在现阶段,体制还不很顺,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必须两条腿走路,一是尽 快完善体制,实现政企分开,产权清晰,尽量减少政府对建设项目的干预,把项目法人的 责任落到实处。二是加强对项目法人代表的培训教育,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同时要加强 对建设项目监督稽查,对建设项目法人失职造成各类事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逐步 使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到位。 (作者单位:陕西省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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