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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汉中二郎坝水电工程堵头质量事故的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汉中二郎坝水电工程堵头质量事故的通报

时间: 2008-06-26 00:00
陕政发[1999]35号 1999年6月30日
  汉中二郎坝水电工程是集发电、灌溉和跨流域调水为一体的综合性水利枢纽工程,是 我省“八五”重点建设项目。1998年5月12日,该项目关键工程天生桥水库枢纽暗 河堵头廊道拆模时,出现漏水36处,其中射流16处,坝下游渗水10处;廊道砼外观 质量差,洞壁、拱顶蜂窝麻面9处,钢筋外露24处,洞壁凹陷隆起7处,模板移位多达 11厘米。经西北水利电力设计院检测,砼平均强度保证率仅为54%,相当于140# 砼(堵头设计砼抗压强度为200#);压水试验共作33段,合格率仅为15.2%, 经省水利厅质监站认定,是一起较大的施工质量事故。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今年3月10日至14日,省重点项目联合稽查组对该 工程质量事故进行了全面稽查,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有关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一、中国水电第三工程局二分局作为施工单位,在承担堵头施工期间,质量意识差, 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领导责任不落实,工程施工管理混乱,对质量监督置之不理,设备 陈旧,到位率差,满足不了堵头施工设计的入仓强度(设计入仓强度为70立方米/时, 实际入仓强度仅为25.4立方米/时),加之振捣不密实,汽车入仓,推土机平仓,违 反操作规程,是造成本次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主要责任。  二、陕西省秦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郎坝水力发电公司(原二郎坝水力发电公司)作 为建设单位,对法人在建设中的作用和责任认识不到位,对诱发质量事故的关键环节控制 不严,对施工单位技术、设备力量投入不足,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制止不力。在工 程管理中,没有很好地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缺乏有效的组织协调,对事故应负一定责任。  三、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接受堵头工程监理任务后,未按合 同规定向工地派足监理工程师。所聘请的监理人员对此类水利工程缺乏监理经验;在施工 单位一些主要设备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签发了开工令;在砼浇筑过程中,发现和指出 了不少施工中的质量缺陷,但没有采取得力措施予以纠正,未发停工令,对事故应负一定 责任。  四、汉中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作为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各方质量体系的建立运行 以及影响质量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在堵头施工中,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的质量问题, 未果断下发停工令,使政府监管工程质量的最后一关失控,质监部门应负一定责任。同时 ,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协调配合不紧密,也应吸取教训。  五、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重点工程的质量管理,省政府决定,对参加二郎坝水电工程 建设的施工、建设、监理、质监等单位在全省范围予以通报批评,要求有关各方认真吸取 教训,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坚决杜绝再发生类似问题。责成水电三局按照设计单位提 供的补救方案全面实施整修,确保工程达到合格标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吸取二郎坝水电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教训,以 对党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工程管 理,强化质量意识,精心组织,科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万无一失,为全省经济快速发展 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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