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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四部宪法和八次修宪

新中国的四部宪法和八次修宪

时间: 2008-06-26 00:00

  1954年制定的宪法,是在毛泽东主席亲自主持下,经过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和 全国1.5亿人的广泛讨论,在该年9月20日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它确 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首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975年1月17日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是中国的第二部宪法。权威 人士介绍,它是在“文化大革命”中产生的,从严格意义上讲算不上一部宪法。
  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的第三部宪法。据介绍,这 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由于它产生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仍 然存在许多缺陷,主要是仍保留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和公民有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等错误提法。以至于到1979年7月五届人大 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时,连续两次对这部宪法进行部分修改。至 此,新中国已经制定过三部宪法和对宪法进行过四次修改。
  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 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我国现行 的宪法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它的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 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 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 和法律的特权。
  1988年和1993年,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召开后,我国先后对现行宪法进行过两次 修改(即第六、第七次修改)。1988年修改,修增两条,首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修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 让”。这就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我国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1993年修改共有9条,主要是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国家实行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等重要论断和原则写入宪法;同时,将原“国营经济、国营企业” 的规定修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将“人民公社”等规定修改为“家庭联产承 包为主的责任制”。还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原来的三年改为五年,乡镇一级人大的任 期仍然保持三年。
  实践证明,这两次修改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都发挥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 作用。为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自1988年修改起,我国开始采用审议和公布 “宪法修正案”,并在宪法正文后附录的方式。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就是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修改宪法部 分内容。这次修宪是我国对宪法的第八次修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最大的权威性。对宪法的修改不 仅应是十分慎重的,而且程序规定也是十分严格的。据介绍,其他议案可以由代表团 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而宪法修改的议案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 大代表提出;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而宪法的修改需 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徐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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