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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国发 [1998]10号〓1998年4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 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决定禁止传销经营活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 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 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 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 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 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 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 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 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 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 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 营活动。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 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 理工作,自行清理债权债务,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至 迟应于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传销经营活 动的,要立即取缔,并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 行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 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严肃处理: (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 (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 销的; (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 、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 (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 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 培训费的; (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 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 、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 合,坚决而又稳妥地做好禁止传销经营工作。禁止传销 经营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由一位主要负 责同志亲自抓。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 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厉查处违反本通知精神从事 传销经营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坚决取缔利用传销或变相 传销从事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做 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工作;有关商业银行要支 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新闻宣传 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传销的危害性,公开揭 露传销的欺诈行为,及时曝光典型的传销违法案件,教 育广大群众提高认识,自觉抵制传销经营活动,并对有 关部门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报道。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禁止传销经营工作,既 要态度坚决,行动积极,又要精心组织,稳妥实施,以 保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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