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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陇县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时间: 2008-06-26 00:00

  一是引进合资、独资项目的非本业务公职人员和非财政资金,按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引进有偿资金并在银行利率基础上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3%奖励;引进无偿资金的按5%奖励。
  二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所需土地,由县、乡镇政府及土地部门统征办理全部手续。投资在30万元以上从事二、三产业的非公有制经营者,确定县域区地价最高每亩万元,其它地方每亩2—3万元。对投资在百万元以上项目,土地出让金按50%优惠或分期在3年内交付,并允许投资者在使用期内有依法转让权、出租权、抵押权和继承权。
  三是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与再就业工程,扶贫攻坚结合起来,对新开办的非公有制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政策。
  四是在城镇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资格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经营一年以上者且年交税5000元以上的,由国税、地税部门出具证明,属农村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属非农户口的可免收一人城市增容费。凡有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证明以及原籍乡镇子女户籍证明,且投资额在万元以上或年交税在3000元以上的,可免收子女入学借读费。 五是放开一切准入条件和税费管理。鼓励县内外党政军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廉价购买山地、草原、圈栏、三园(桑、菜、果)从事种、养殖业,领办、创办个体私营企业。 凡个人从事山地开发和创办企业年交税5000元以上(前两年免交所得税)的县内党政机关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工龄连续计算,晋级晋升不受影响。 六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所需水、电、路等公用设施由县乡纳入事业性项目统一建设。实行多元化投资办法,在县城选择有利地段,兴办个体私营企业窗口示范小区。(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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