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1998]20号1998年4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
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令[1998]240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令[1998]241号)和《探矿
权转让管理办法》(国令[1998]242号)等三个行政法规(以下
简称《三个办法》)已于1998年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并发布实施。
这标志着我国矿业管理新体制的框架已基本建立,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进
入了实质性阶段。《三个办法》的实施。必将对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法规体
系,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促进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发挥十分重要的
作用。现就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三个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三个
办法》作为当前地矿管理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三个
办法》对矿产资源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从健全、配套和
完善的角度进一步具体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各
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和地矿主管部门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亲自宣
讲,充分发挥学习、宣传、贯彻《三个办法》的骨干和带头作用,促进矿
业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要利用各种形式组织矿山企业、地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干部职工
认真学习《三个办法》。矿产资源较丰富的地区,要在上半年集中一段时
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向社会各界宣传《三个办法》。各地、各有关
部门要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通过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活动,做到家喻
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干部群众全面了解、自觉地贯彻执行《三个办法》。
三、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过去制定的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规和
规章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凡是与《三个办法》有抵触的法规和规章,应按
法定程序报请颁布机构宣布废止。省地矿厅要尽快根据《三个办法》的有关
规定,完成《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同时研究制定贯彻《
三个办法》的具体措施,使《三个办法》尽快在我省全面贯彻落实,促进我
省矿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四、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对《三个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做出具体
的安排。学习、宣传和贯彻《三个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政府
办公厅,同时抄报省地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