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政府公报

传达指令 指导工作 公开政务 服务社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时间: 2008-06-26 00:00

第252号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已经1998年9月2 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总理  朱钅容基1998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 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 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 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 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 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 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 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 家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 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登     记 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 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 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 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 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第九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 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 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 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 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 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 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 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 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 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 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 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 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 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 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 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 公告。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 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 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 、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 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 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 报告。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 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 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 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 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 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 处理。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 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务 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 应当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