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98]39号 1998年11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肥
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做好化肥的生产和流通工作
,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化肥生产和流通中仍然存在一些
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现行的管理方式不能适应市场供求
形势的变化,生产和经营企业亏损严重;经营环节较多
,费用较高;价格形成机制不灵活,难以发挥调节市场
的作用;进口代理机制不完善;市场秩序不规范。必须
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的
化肥流通体制,以促进化肥生产和流通的健康发展。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化肥流通管理,做好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
国家对化肥流通的管理由直接计划管理为主改为间
接管理为主,发挥市场配置化肥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取
消国产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由化肥生
产和经营企业自主进行购销活动。鼓励化肥生产和经营
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化肥生产企业既可以与化肥
经营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也可以实行销售代理。
取消指令性计划后,为避免市场的盲目性,国家计
委仍应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国化肥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
控,进行必要的省际间产需平衡衔接,协调大型化肥生
产企业和缺肥地区的供需关系。
二、拓宽化肥流通渠道,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
化肥生产企业可以将自产化肥销售给各级农资公司
和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
)及以化肥为原料的企业,也可以设点直接销售给农民。
农业“三站”经营的化肥可以从各级农资公司进货,也
可以直接从化肥生产企业进货;可以将化肥供应到技术
服务项目,也可以直接销售给农民。保留现行允许农垦
、林业、烟草、军队在本系统内销售化肥的做法,其化
肥来源可以委托农资公司代购,也可以从化肥生产企业
自行采购。赋予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化肥内贸经营权
。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批发业
务。
通过适度竞争,促进化肥经营单位加强内部管理,
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强化服务功能,从单一
经营型向服务经营型转变。同时鼓励化肥生产、经营企
业打破系统和行业界限,通过发展工商联营、组建集团
等多种形式的联合,优势互补,共同做好化肥产销工作
。
三、改进化肥价格管理方式,建立政府指导下市场
形成价格的机制
化肥出厂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国家计
委只对大型氮肥企业(合成氨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上)
生产的化肥制定中准出厂价和上下浮动幅度,供需双方
可在浮动幅度内根据淡、旺季及市场情况协商确定具体
价格。中准出厂价根据化肥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的变化
适时进行调整。
放开化肥零售价格,必要时省级物价部门可以对部
分品种规定最高限价。
四、加强化肥进口管理,改进化肥进口代理办法
各种贸易方式和渠道进口化肥均纳入进口配额管理
。国家经贸委根据总量平衡、资源配置和优化品种结构
的要求,安排全国化肥进口,中央进口化肥计划下达给
供销总社和有关部门,各部门不能对进口化肥指标自行
调剂。
适当增加化肥进口代理渠道,除中国化工进出口总
公司外,赋予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化肥进口代理
经营权。进口化肥代理手续费,不得高于国家计委核定
的标准。外经贸部应加强化肥进口代理企业的业务指导
和协调管理。有关银行要积极筹措资金,为进口单位及
时发放贷款。
五、建立救灾化肥储备制度,增强宏观调控能力
化肥是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产品。国家通过中准
出厂价加浮动幅度的指导性价格政策,使化肥保持合理
的淡、旺季价差,以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户淡季储
存化肥。国有商业银行对所需贷款应予以支持。全国化
肥市场如出现大的波动,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提出应对措施上报国务院,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为解决救灾用肥的应急需要,建立中央救灾化肥年
度储备制度。每年雨季来临之前,通过收储和进口,准
备50万实物吨救灾备用化肥,当年救灾如有剩余,秋播
前应予销出。储备资金由中国农业银行安排,每年给予
半年的贴息,由中央财政和使用救灾化肥的地方财政各
负担一半,具体贴息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救灾储备化肥继续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负责
经营,救灾化肥的收购和出库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
部门确定。
六、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支持化肥生产和流通
有关部门应优先保证、均衡供应化肥生产所需石油
、天然气、煤炭、矿石、电力等原材料和能源;铁路、
交通、港口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化肥及其原材料的运输,
并对有经营资格的单位调运农用化肥和磷矿石实行优惠
运价。对化肥生产、经营和国内短缺品种进口继续实行
税收优惠政策。
国有商业银行在规定的企业资产负债比例之内,优
先安排化肥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要与生产、经营单位
密切配合,加强资金管理,防止挤占挪用。
七、地方政府要切实做好化肥生产和购销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化肥
工作的领导,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好化肥的生产和进口,
适时调节市场供求,保持本地区化肥价格的相对稳定;
维护正常流通秩序,严禁实行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各
级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市场与价格监
督管理的力度,严格执法,取缔非法经营,严厉打击生
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和走私进口化肥的行为,坚决制
止哄抬化肥价格、牟取暴利和低价倾销、冲击市场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