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1998]79号 1998年11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
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
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
个办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为了依法加强
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经省政府同意,今年起在全省开展矿
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换证工作。现将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颁发、换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是加
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实现矿业经济
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
,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宣传《两个办法
》的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地质矿产部门和矿山企业、地勘
单位深入学习、自觉地贯彻执行《两个办法》。
二、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颁发、换发勘查许可证的
范围是:《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34种
矿种以外的勘查项目和34种矿种中除石油、烃类天然气
、二氧化碳、煤成(层)气及放射性矿产外其它矿种勘查
投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勘查项目;负责
审批登记颁发、换发采矿许可证的范围是:除国务院地质
矿产主管部门颁发换证范围以外,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中
型(含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开采油页岩、地热、锰、
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等9种矿产资源,开采煤
、金、银、铂、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
稀土、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等20种矿产资源且
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中型)以下的采矿项目。
地市政府(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省
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换发范围以外,开采矿产储
量规模为小型矿产地的(不包括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
石、粘土)项目采矿许可证颁发与换证工作。
县(市、区)政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
省、地市政府(行署)地矿主管部门颁发与换证范围以外
,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及
小型以下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采矿许可证
颁发与换证工作。
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换证
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
导,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地勘、矿业等有关部门要通力
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
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落实领导责任,完善工作程序,抓
紧人员培训,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此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四、全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颁发与
换证工作由省地质矿产厅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