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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 陕政办发[1998]81号 1998年11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 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 已于今年10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这是我国血液管理体制 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全面推行无偿献血制度,保障临床 用血需要和输血安全,保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 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大而深远 的意义。为确保《献血法》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使血液 管理工作尽快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特作如下通知: 一、健全组织,切实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 按照《献血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 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 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这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神圣 职责,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同志牵头,由政府法制机构 、教育、民政、司法、文化、卫生、财政、广播电视、并 商请党委宣传部、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或教科文卫办) 、军分区、工会、团委、妇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和部门参 加的献血管理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献血的宣 传动员和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 领导下,通力合作,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 二、扩大宣传,形成良好的无偿献血舆论氛围 各级宣传、文化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要继续做好《献血法》的宣传工作。一要宣传实行无偿献 血是血液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体现了人类互助互爱、无 私奉献的高尚道德情操,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 内容,也是革除血液买卖陋习,确保血液质量和输血安全 的根本措施;二要大力宣传适量、科学献血无损人体健康 的科学道理和生理知识;三要着重宣传心系他人,踊跃捐 血的先进个人和典型群体。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形成全社 会重视、支持无偿献血并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的社会主义新 风尚。 三、统一部署,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无偿献血 全面实行无偿献血,确保临床用血供应是一项长期的 工作任务。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摸清适龄供血者的基 本情况,按部门或单位造册上报当地献血办公室,以便在 目前血液来源机制转轨时期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安 排献血。国家工作人员由同级党政机关负责组织,现役军 人由当地驻军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大专院校学生由所 在地教委(或教育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单位的管理干 部、卫生干部和卫生技术人员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组织。 各采供血机构要根据《献血法》要求,转变思想,改 善服务。要本着方便献血和用血的原则,在城镇大的企事 业单位、厂矿、学校、部队、党政机关及人口集中的地方 设立采血点,也可利用采血车辆街头流动采血,为献血者 提供便利的技术服务,促进无偿献血的顺利进行。 四、开源节流,科学合理用血,避免资源浪费 各地要在扩大宣传、积极开展无偿献血,增加血液来 源的同时,切实抓好医疗单位的科学用血、合理用血工作 ,节约用血,减少浪费。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采取切实 可行的节约用血措施,尽快把临床用血量降低到合理水准 。要积极开展成份输血,动员病人自身贮血和家属、亲友 互助献血,杜绝输注“人情血”、“安慰血”、“营养血”。 五、增加投入,加快采供血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献血法》明确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各地要按规 定将血站建设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采供血 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必须的事业经费,促使采供血机构承 担起法律规定的各项任务,全面提高我省献血和血液管理 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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