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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移交罚没文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移交罚没文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 陕政发[1998]61号 1998年11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 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西安 海关与文物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连续多次开展依法 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文物走私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破 获大量案件,抓获大批犯罪分子,追回不少文物,遏制了 曾一度猖獗的盗窃、倒卖、走私文物和盗掘古墓等犯罪现 象,为文物保护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多方面的原 因,我省一些执法部门和文物保护部门对破案文物的移交 和接收工作尚未达成共识,致使部分文物结案后长期滞留 在行政执法部门,难以及时保护和修复,造成诸多本可避 免的损失。为妥善解决罚没文物的移交问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文物保 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西安海关 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文物后,应及 时商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到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的文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在结案后3个月内将文物移 交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博物馆或文物收藏保管单位 (以下简称文保单位),不得擅自转交或转卖给外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或文博单位。各指定单位在接收 文物后应向移交部门出具文物移交证明。若罚没文物涉及 其他省、区、市,移交工作由省上有关执法部门或西安海 关与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商决定。 二、应依法移交的文物系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 值的石刻、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 、手稿、古旧图书及其它代表性实物,包括所有的珍贵文 物和一般文物。 三、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西安海关在结案前若 不具备保证文物安全无损的保管条件,或自立案之日起超 过半年仍无法结案的,应商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先将 文物移送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保单位暂存。负责 暂存文物的文保单位,应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有关取证活动 提供方便。 四、全省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鉴定后的文物清 单,应定期查询当地同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西安海关没收文 物的去向和保管状况。 五、全省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西安海关的 专项文物专案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个别 地方办理重大案件经费确有困难的,省财政可适当予以补 助。 六、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保单位接收文物时 ,可根据文物等级对行政执法部门、办案人员以及其有关 单位和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奖励金额如下: 一级文物每件奖励四至五千元; 二级文物每件奖励二至三千元; 三级文物每件奖励五百至一千元; 一般文物酌情给予适当奖励。 上述奖励费用从接收单位的文物事业费中列支。 破获重大文物犯罪案件,保护了特别珍贵文物的部门 、单位和个人,省政府将根据情况颁发嘉奖令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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