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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民营科技企业的界定问题

谈谈民营科技企业的界定问题

时间: 2008-06-26 00:00

  民营科技企业名称的由来 民营科技企业这一名称是1993年提出来的。最早见诸于1993年6月正式发布的由国家科委会 同国家体改委起草的《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接着,当年7月2日 至4日在郑州召开的全国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会议上响亮地提出。后来,大家不约而同地省 去了“型”字,将民营科技型企业简称为民营科技企业。而在这之前,人们约定俗成地使用 民办科技企业(或民办科技机构)这一名称。 民办科技机构最早诞生于1980年。中科院物理所研究员陈春光创办的北京先进技术发展服务 部,是全国第一家民办科技机构。到1983年,全国大多数地区都涌现出民办科技机构。1985 年3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允许集体或个人建立科 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地方政府要对它们进行管理,给予指导和帮助。”之后,各省、市 开始陆续出台一些鼓励民办科技机构发展的政策和管理办法,这样,民办科技机构这一名称 就得到社会的认可。又由于民办科技机构都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企业法人或领取营 业执照,实际上是企业性质的机构,因此,也被称为民办科技企业。 进入90年代,特别是1992年以来,民办科技企业发展迅猛,在全国蔚然成势,成为科技、经 济战线上的一支生力军。民办科技企业所具有的符合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和适应市场经济体制 的运行机制,不但极大地影响和促进了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 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和转换机制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还促进了乡镇企 业依靠科技进步。同时国有民营科技企业形成了一定的势力,且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民办科技企业发展的新时期业已到来,民营科技企业这一名称应运而生,势在必然。可以 说,正是“民办”唤来了“民营”。 民营科技企业的界定要界定民营科技企业,首先要弄清民营科技企业的概念。什么是民营 科技企业呢?现在的说法是五花八门,不一而足。但探究多种说法的实质内容,却都大同小异 ,表述的基本特征是一致的。例如,仅以十几个省、市已颁布的地方法规《民营科技企业条 例》来说,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定义就没有一个是完全相同的。试举几例:《广东省民营科技 企业管理条例》中说:“民营科技企业是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特征, 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研、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民营科 技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产品研制、中试、生产、示范 、推广、销售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中说:“民营科技企 业是指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创办,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技术 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为主要业务的经济实体。” 而《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则指出,民营科技企业是“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 、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创办和经营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业务的经济实体。”综上所述,民营科技企业虽然有许多 文字表述不同的定义,但其最基本的特征有两个,一个是民营的机制,一个是科技的内涵。 民营的机制是指民营科技企业不要国家人事编制、不要政府财政拨款,按照自筹资金、自愿 组合的原则成立,按照政企分开、自行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经营,具体来说主 要体现在经营者对企业决策的高度自主权与科学化、民主化的内部决策机制;对企业资产的 高度支配权与科学高效的资产运营、管理机制;对企业用人的高度选择权与创造人尽其力的 内部宽松环境;对企业内部分配的高度调控权与按贡献定酬的激励机制等。科技内涵主要体现 在民营科技企业是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业务,具有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并将创新活动由技术扩展到管理、营销 、发展战略乃至整个观念,构成了比较完整的创新体系。民营科技企业的这两个最基本的特 征,就是我们用来界定民营科技企业的主要依据。显而易见,“民营”两字不是对这一企业 群体经济成份的标识,而是对它们共同拥有的全新经营机制的高度概括,是相对国有国营而 言的。因而,民营科技企业不仅包括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 股份制经济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民办科技机构,而且包括由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 大中型企业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型企业,还包括向依靠科技进步转轨,大量吸收科技 人员并自主开发新产品而转化为科技型企业的乡镇企业。由国家科委实施的民营科技企业统 计年报工作是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国家统计局的批文中将民营科技企业归纳为以下10种类 型: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 2.集体所有制科技企业; 3.个体合作科技企业或个人科技机构; 4.私营科技企业; 5.实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科技企业; 6.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科技企业; 7.实行联合经营的科技企业; 8.与外商合资、合作创办的科技企业; 9.港澳台投资的科技企业; 10.其它科技企业。 至此,民营科技企业的界定问题应该说是基本清楚了。但是,笔者感到言犹未尽,还有一些 “多余的话”想附带说一说: 1.在民营科技企业的界定问题上,必须首先破除以经济所有制类别来划分企业的思想,摒弃 民营即私营、民营即“非公有”的误解。要牢记“民营”两字不是对这一企业群体经济成份 的标识,而是对它们共同拥有的全新经营机制的高度概括。 2.由于民营科技企业中包括由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创办的实 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还包括依靠科技进步转轨、大量吸收科技人员并自主开发新产品而 转化为科技型企业的乡镇企业。这样就在管理上出现交叉,因为国有民营科技企业本身就有 自己的主管部门,乡镇企业则由乡镇企业局主管,而民营科技企业由科委系统归口管理,势 必在统计上出现重复。对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在管理上科技管理系统对民营科技企业应该 分层次管理,对个人领办的实行集体经济、股份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民营科技企业 ,即所谓民办科技机构,实行紧密层管理,科技管理系统要成为它们的“娘家”。对于国有 民营科技企业和乡镇科技企业的管理,应视作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化和延伸,视作科技管 理工作和科技服务工作的触角所及和幅射所及。不论是哪一种管理对象,科技管理系统在服 务工作上都应一视同仁,竭尽全力。至于统计上暂时存在的重复现象,应“先发展,后规范 ”,以后在可能的情况下,逐步把国有民营科技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数字从总数中分离出来, 使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中不仅有总体的数字,还有分门别类的数字,以解决统计上的重复 问题。 3.也许有人会说,由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正在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国有小企业也在放开搞活 ,它们都必须采用全新的类同民营的机制才能在市场经济中生存和发展。同时,所有的企业 都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职工的素质,重视技术开发,一句话,都必须成为科技型企业, 否则就会在市场经济中被淘汰。那么,按照民营科技企业的定义和界定方法,随着时间的推 移,民营科技企业的队伍会越来越庞大,直至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成为民营科技企业。到那时 ,民营科技企业这个名词也就没必要用了。当然,若是那个时候真的到来,科技管理系统的 历史使命也就完成了。(省科委产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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