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1998]71号 1998年10月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工作部门
、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
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国办发[
1998]126号),这是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
精神,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和社
会稳定的重大举措。近年来,我省一些地区和部门未经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
务活动(以下简称金融“三乱”)的问题比较严重,有的
已经发生挤兑风波、群众集体上访、冲击政府机关等事件
,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侵害了部分人民群
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
象,削弱了合法金融机构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服
务的能力。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期完成本地区、本部门的整
顿金融“三乱”任务。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整顿金融“三乱”工作难度较大,敏感度高,涉及面
广,一定要集中领导,统一部署。省政府成立整顿金融“
三乱”领导小组,贾治邦副省长为组长,省政府王为强秘
书长、人行省分行苑羽鸣行长为副组长,人行省分行、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农业厅、省
广播电视厅、省新闻出版局、省供销合作社等有关部门负
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行省分行、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厅、公安厅、民政厅、省供销合作社
等部门抽调骨干力量组成。各地市人民政府由主要领导同
志负责,成立整顿金融“三乱”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
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门机
构,加强对本系统整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要认真落实整顿金融“三乱”的责任制
整顿金融“三乱”实行属地责任制和部门系统责任制
,即各地市要按要求负责清理整顿本地区的金融“三乱”
活动,并做好善后工作,按阶段向省整顿金融“三乱”领
导小组书面报告;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整顿本系统
金融“三乱”活动,并做好善后工作,按阶段向省整顿金
融“三乱”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各地市、各部门要将清理
整顿结果于1999年5月底前报省政府。另外,省农业
厅要把全省经过各级农业部门批设的农村基金会,省供销
合作社要将全省经过各级供销社批设的供销社股金服务部
的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分别逐个登记造册,报省政府。人
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当
地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
三、要认真执行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原则
(一)以自查自纠、自己解决为主。各地市、各部门
、各企事业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金融“
三乱”问题,要自查自纠、自己清理,按照“谁主管、谁
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
相应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从清理规章制度着手,整顿金融“三乱”。各
地市、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和
本单位制定的涉及金融业务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凡过
去制定的涉及金融“三乱”范围的制度、规定、章程、办
法以及负责人讲话、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进行认真清理
,一律废止,将清理废止情况于今年年底前报省整顿金融
“三乱”办公室。
(三)以工商行政管理、公检部门为主要力量,人民
银行等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检查,要尽快对注
册登记的企业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对金融“三乱”要严肃
处理,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要及时提请公安机
关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取缔措施时,应注意司法程序和行
政执法程序相衔接。
(四)严格限制新闻媒介的宣传报道。省内各种新闻
媒介,要加大金融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
金融风险意识,凡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的各
种金融业务活动及各种债券的重大宣传和各种广告,必须
经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审查批准,省级新闻媒介由人行
陕西省分行批准,各地市新闻媒介由各地市分行批准。凡
股份公司公开募股的重大宣传和广告,由省体改委审批。
省内各种新闻媒介一律不准擅自发布各种基金会、互助会
、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
司等机构的广告,特殊情况时需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
四、要按计划、有步骤地按期完成任务
全省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实施步骤是:
(一)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各地市政府及各职能部
门要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制定的涉及金融业务的法规、
规章进行清理,不能有与现行金融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
款;严格依照《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所附《
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
务实施方案》中关于整顿金融“三乱”的范围、原则、措
施,逐条进行对照检查,开展对本地区,本系统的金融“
三乱”进行清理整顿,组织自查自纠。此项工作要在19
98年底前完成。
(二)第二阶段,清偿债务。凡涉及金融“三乱”的
机构,要尽快制定债务清偿和资产处理的方案,报当地人
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同时抄报当地人民银
行分支行。此项工作应于1999年3月底完成。
(三)第三阶段:总结经验。整顿工作结束后,省政
府整顿金融“三乱”领导小组组织力量,赴各地检查验收
,并将验收情况上报国务院,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该项工作应于1999年5月底前完成。
全部整顿工作于2000年10月底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