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98]32号 1998年10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停止执行
买用电权等有关规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关于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有关规定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1998年9月7日)[HS)]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
,大力拓展消费领域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
的要求,扩大电力销售,减轻企业电费负担,规范电力
市场,改进供用电服务,结合当前电力供需矛盾缓和的
形势,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我们建议对部分集资办
电、限制用电的规定和用电管理办法进行调整。现就有
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的规定
目前,集资办电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集资扩建新厂
;二是用户买用电权,把这部分资金转为电力建设资金
。买用电权的政策在电力供应紧张、电力建设资金严重
不足的情况下,对广开集资门路、加快电力建设、保证
国民经济发展的用电需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
也增加了地方和企业的负担,且在政策执行中还出现了
既执行还本付息电价,又买用电权,投资者还不能拥有
产权等不合理现象。为此,建议停止执行《国务院批转
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72号)对买用电权的
规定。对已购买用电权的用户,各电力企业要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研究具体补偿办法,保证用户经济利益不受
损失,处理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各级地方政府出台
的买用电权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并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
二、停止执行控制非生产用电的规定
为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的矛盾,过去我国一直实行控
制非生产用电的政策。在国家电网供电地区,对宾馆、
饭店(包括外资企业)、商店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等,实
行计划供电,并定期下达用电指标。规定不得使用电热
烧水、取暖,限制使用空调、冷热风机等。同时,严格
控制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的增长速度。当前电力供应紧张
的局面总体上已经改变,同时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
占的比重增大,对推动经济的发展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家用电器也日
趋普及。为支持第三产业发展和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用
电需求,建议停止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
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
发[1987]25号)中关于控制非生产用电、限制第三产业
和居民生活用电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和电力企业也要取消原有各种限制非生产用电的
规定和办法。
三、停止执行超计划(指标)用电加价收费的规定
为保证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过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实行计划用电包干,规定各地区和各企业都
要按月(或按日)结算,超用电扣还。对超用电并拒绝扣
还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限电、停电,强制扣还,或加倍收
取超用电费;有些地方对城乡居民也规定了用电基数指
标,超用电要加价收费。目前电力供应不仅能够基本满
足需要,而且部分地区还有富裕,有条件扩大市场消费
,扩大电力销售,超计划(指标)用电加价的规定已不适
应形势的要求。因此,建议停止执行《国务院批转水利
电力部〈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
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78号)、国发[19
85]72号和国发[1987]25号文件中关于对超计划(指标
)用电加价收费的规定。
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电力企业
要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和供电质量的前提下,放开用电
限制,尽量满足各类用户的用电需求。要进一步提高供
电可靠性,加强用电管理,搞好供电服务,坚决杜绝各
种名目的乱收费。同时,要加大推行峰谷、丰枯电价的
力度,鼓励用户采用节电技术措施,鼓励用户多用低谷
电,削峰填谷,缓解高峰用电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压
力。保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电力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