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1998]47号 1988年9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
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大
力度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决定
》(陕发[1996]5号),进一步加快我省小城镇建设步伐
,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小城镇建设的政策和任务落
到实处小城镇是城乡交换的枢纽,提高城市化水平的阶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小城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
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小城镇建设发
展较快。目前全省小城镇已增至2026个(不含83个县城镇
),其中建制镇906个。一批小城镇初具规模,基础设施
明显改善。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城市化水平低、小城镇规
划滞后、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仍然突出,省委、省政府既
定的鼓励小城镇发展的有关政策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没有
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需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加快小城镇建设,到本世纪末,建设一批经济繁荣、
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小城镇,加速城乡一体
化进程,是省委、省政府从省情实际出发作出的带有全局
意义的战略决策。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城镇建设的战略意义,把
小城镇建设与经济建设、环境建设有机地统一起来,努力
实现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
要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
参与小城镇建设。小城镇建设的主要责任在县、镇两级政
府。县、镇两级政府要从建设经济强县,实现农业现代化
和乡村城市化的大局出发,把此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结合县域经济发展,抓紧搞好小城镇建设规划
小城镇规划的修编工作要加快步伐。100个试点镇中
尚需修编和新编的32个镇的建设规划,必须在1998年底前
完成;到2000年,所有小城镇要全部完成建设规划的编制
工作。凡没有编制小城镇建设规划或规划已到修编期限而
没有修编的小城镇,一律不批准新上有悖小城镇长远发展
的建设项目。今后撤乡建镇,必须有建设行政部门主持编
制并经县级政府批准的城镇建设规划,否则,不予审批。
小城镇建设规划的编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村镇规划标准》和《陕西省村
镇规划技术要点》的要求,充分考虑当地资源条件、自然
环境、风俗民情,准确定位城镇的性质、规模、产业结构
和发展目标,体现科学性、预见性和超前性,具有地方特
色。
要确保小城镇建设规划所需经费。小城镇规划编制费
用主要由县、镇政府负责落实。从1998年起,省财政每年
规划事业补助增加到100万元,重点支持100个试点镇建设
规划修编和人员培训;各市(地)财政每年也要安排一定
数量的资金,用于小城镇规划编制和修编补助。
进一步建立健全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各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管理小城镇建设的处、科(室),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人员编制由各级编制部门调剂解决。
注意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充实加强小城镇建设和管
理力量。凡在村镇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按规定
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
三、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小城镇建设投入力度
要通过多渠道增加小城镇建设的资金投入。省上安排
部分专项资金重点支持100个试点镇建设。从1999年起,
将省财政每年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200万元列入预算,并
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对100个试点镇申报的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和支持。省计委要将
国定贫困县(区)所辖试点镇的道路、给水等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优先纳入以工代赈计划;省水利厅要优先安排试点
镇饮水和防洪工程项目资金;省交通厅和市(地)交通部
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穿越镇区的国道、省道、县乡道路所
需建设资金予以保证;省卫生厅从秦巴山区综合扶贫项目
用于卫生基础设施子项目(卫Ⅷ)中,每年安排一定的资
金,对试点镇的卫生院建设给予资助。各部门在安排试点
镇投资计划时,有关小城镇建设项目,要主动与同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并抄送有关文件。各市(地)、
县都要认真抓好试点镇建设,在资金投入方面给予倾斜。
为增强镇级政府财力,增加小城镇建设资金,目前我
省规定的用于城市维护管理的各项合理收费项目,经批准
可延伸到建制镇一级。收取的各项费用,由镇政府集中安
排,专款专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城市维护费、土地
出让金等收入,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划归乡镇部分,要集中
用于小城镇建设。
要改革小城镇建设投资体制和经营管理机制,充分运
用市场手段和改革办法,广开筹资渠道。各级政府在小城
镇投资兴建的集贸市场、自来水厂、公共设施可以拍卖、
租赁经营。以拍卖、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收回的国有资
产收益,应全部用于小城镇建设,滚动发展。鼓励集体、
个人投资兴建集贸市场、兴建镇区供水、排水、道路、桥
梁及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谁投资,谁管理,谁
收益。
扩大利用外资,争取更多的低息贷款,兴建小城镇公
益性项目。农业银行陕西分行和省建设厅要积极争取国家
用于小城镇建设的贷款,扶持试点镇建设。省内其它金融
机构,对小城镇建设也应积极予以支持。
四、落实政策,加强管理,增强小城镇建设活力
要树立土地利用的效益观念,把土地的一级市场掌握
在县级以上政府手里,通过盘活土地资产筹措资金,用于
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以县为单位,在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的前提下,要优先给试点镇安排建设用地。所有小城镇都
要充分挖掘规划区内的土地潜力,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
用率。省委、省政府关于小城镇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要
结合中央有关规定,予以全面贯彻落实。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
理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
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100个试点镇
可按照21个户籍改革试点镇的经验,有计划地放开。凡在
试点镇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而且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居住已满两年的,按照有关规定
,均可办理非农常住户口。
五、抓住住房制度改革的机遇,加快小城镇住房建设
加快小城镇住房建设对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
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
镇住房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省小城镇人均居住面积11.5平方米,比全国
人均水平低1平方米,而且大多数住房标准不高、环境不
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的方针,充分利用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经
济适用房建设的大好机遇,以100个试点镇为重点,大力
开发小城镇房地产。要广开筹资渠道,积极鼓励集体、个
人进镇投资建房。要培养住宅建设发展的新机制,提高住
房投资、建设、管理的整体水平。到本世纪末,使我省小
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全国小城镇人均水平,不断满足城
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六、切实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领导
各地县都要成立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小城镇
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小城镇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
,归口管理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并负责对小城镇建
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实行各级领导小城镇建设目标责任制,各地县领导同
志都要有一至二个小城镇建设试点镇的联系点。并把小城
镇建设搞得如何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从今
年开始,由省建设厅负责,对镇级主要领导干部进行城镇
建设管理知识的培训,合格者颁发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今后,省政府每年要组织一次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检查
。对小城镇建设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进展缓慢
、成效不大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消试点计划。
各地市和省级有关部门,接此文件后,要迅速组织对
陕发[1996]5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
,总结经验,分析问题,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小城镇建设
的步伐,并将有关情况于1998年10月底前书面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