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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决定

时间: 2008-06-26 00:00
陕政发[1998]49号1998年9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 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国内需求,加快 住房建设,使城镇居民住房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 点的重大决策,确保本世纪末实现我省城镇居民住房达到 小康水平的战略目标,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现就 加快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范围、标准 1、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市(县)人民政府指导下建 设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微利住房,是新的住房供 应体系的主体。 2、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 本地职工工资、住房面积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因素测定 ,每年公布一次。 3、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 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制定。 4、经济适用住房户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 左右。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结合 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经 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和标准,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 费需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 5、市(县)人民政府计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 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家庭的住房水平 和市场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 纳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6、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和信贷 资金的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和信贷计划由 计划、建设、土地部门和人民银行及有关商业银行联合下 达。 7、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 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本地年度土地供 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8、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统一规 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货币 拆迁,降低征地和拆迁安置费用。 9、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级 计划、土地部门要在7—10个工作日内分别办理完建设 项目立项手续和土地审批手续: (1)已经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政府承诺划 拨土地的; (2)已具备建设条件,当年可开工建设的; (3)城市基础设施的市政配套费已经落实或者当地 政府承诺进行大市政配套的;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当地商业银行认 同的; (5)已提出担保的具体办法和与贷款数额相对应的 抵押物的。 1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确定后,应通过招标方 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单位 。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1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从 材料、设备选用、技术力量配备、现场施工管理等方面严 格把关;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 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 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12、经济适用住房建成竣工后,由各级建设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验收规范和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 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不 得交付使用。 13、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 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 明书》、《质量保证书》,对住宅结构及使用功能作出说 明,并依法对住房各部位的质量保修期等作出承诺。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1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 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凡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 设用地,不得转为其它用途。 15、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 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1)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 费;(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 建费);(5)以上述四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 费;(6)贷款利息;(7)税金;(8)3%以下的利 润。 16、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进行各种摊派、集 资和收费。对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信贷 17、经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银行应给予发放贷款: (1)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 30%的;(2)建设项目预售总量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 30%的;(3)地方配套资金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30 %的。 18、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各商业银 行要尽快进行项目评估,评估时间应在7—14个工作日 内完成。 各地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共同认定的 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在评估后10 天内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并按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 发放贷款。各商业银行地方分支机构不能提供足够信贷资 金的,由当地商业银行逐级上报申请解决。 19、各地商业银行要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组合抵押贷款业务,对符 合贷款条件的,要缩短审批周期,提高服务水平,以促进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20、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一律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 企业,并按国家及省上的有关规定进行售后服务和管理。 21、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共用部位、设施专项维修资 金,维修资金可以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中提取1—2 %。有条件的市、县可以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予以适 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22、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 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 理的服务价格和服务内容要同本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 生活习惯相适应。通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良 好的居住环境。 七、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23、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前 提下,允许企事业单位利用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设土地 ,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对经 济适用住房的扶持政策。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只能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不得外销牟利。 24、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条件的工矿区和企事业 单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专项贷款,由各地计划、人 民银行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25、企事业单位通过集资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集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30%、且由单位承担在职工偿还 不了贷款时迁出责任的,银行应给予经济适用住房抵押贷 款。 八、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 26、经济适用住房是城镇住宅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 ,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之一,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 全局,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 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造福于民。 27、为了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 要求,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省建设、计划、土地管 理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省分行及有关商业银行组成的省经 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工作组,工作组设在省建设厅。工作 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立项、土地供应 、信贷资金落实以及实施阶段的检查、督促、协调工作。 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 28、各市(县)要以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契机 ,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工作,加快建设项目 的前期准备,为以后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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