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政府公报

传达指令 指导工作 公开政务 服务社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 陕政发[1998]50号 1998年9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 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 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的 通 知 的 意 见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 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 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贯彻国家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 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 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 问题。大力发展住宅产业,使其尽快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改革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 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 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 场。 (三)基本原则:在国家和全省统一政策、目标的指 导下,市(地)、县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 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 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自1998年9月1日起,全省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同时有步骤地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对1998年年底竣工并交 付使用的公有住房及此前已立项建设的住房,各地既可执 行陕政发[1997]44号文件,也可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新办法 出售。 (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我省实行住房货币化分 配的方式是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补贴 比例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价格、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有关因素确定。 (六)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 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七)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 本意见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精神,也要执行在规定期限内停 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政策。各级政府 要对驻地企业的房改工作实行分类指导。 (八)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60—80 平方米,科级80—100平方米,县处级100—120平方米, 厅局级120—140平方米。 以上住房面积标准仅适用于进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体制的干部职工。对于1998年年底 前已按当时房改和清房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的干部职工, 不再执行新的面积控制标准。对于1998年年底前已竣工尚 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及此前已立项建设的住房,干部职工按 陕政发[1997]44号文件规定购买时,住房面积标准仍按陕 办发[1996]7号文件执行;干部职工按本意见规定购买时 ,应按新的面积标准执行。 (九)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主要来源 于:各级财政每年用于职工住房建设及维修且可转化的资 金;存量公有住房出售回收资金;单位的其它收入。过去 ,在财政预算中没有列入住房建设资金的市(地)、县, 可以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安排一些资金,专项用于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十)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 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年底,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 位,干部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 ,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适当提高。要尽快建立健全职工 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 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 原则,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十一)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 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和单位提供的 廉租房。 (十二)中低、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标准由市(县) 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职工家庭工资、住房面积和经济适用住 房价格等因素测定,每年公布一次。 (十三)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安居工程)。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 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 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 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 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 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 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 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 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十四)廉租住房是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单位为最 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从腾空的旧公有 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由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一些廉租房 小区。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每 年公布一次。 (十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 、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 易市场 (十六)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 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 [1994]59号)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到2000年公有住 房的租金原则上要达到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租金改 革要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 难的下岗和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对象和 非在 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 、免政策。 (十七)各市(县)要严格按照陕政发[1997]44号文 件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规范出售 价格。出售现有公有住房,一律实行成本价,不再实行标 准价。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 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得出售,教师公 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 (十八)各市(地)、县要在清房工作总结验收的基 础上,抓紧解决遗留问题,按陕监发[1998]7号文件的要 求,督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做好个人住房合格证发放, 并全面建立个人住房档案。为了保证住房交易的合法、有 序进行,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 入制度。完成清房任务的市(县),已制订规范的市场交 易准则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 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 (十九)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交易 前,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核准手续。交易所得按 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须缴纳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等 。凡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出售的住户 ,不能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 ,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十一)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 努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 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各项收费及其标准,严格按照国 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 题的通知的》(计投资[1998]1474号)规定执行。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实行招投标制度、住 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住 宅小区竣工验收制度。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 质量监督,控制住房建设成本,提高住房工程质量。坚决 杜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一切不正之 风。一经发现,由各级监察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查处。 (二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 原材料。要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积极推广性能好 、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 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的生产供应方式。 (二十四)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 提下,对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可继续发展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六、积极支持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五)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主要用于职工 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 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 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六)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 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 要采取得力措施缩短贷款周期,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二十七)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 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 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八)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 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七、切实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九)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 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 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三十)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 部位、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维修资金可以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 收入中提取1—2%。有条件的市(县)可从市政公用设施 配套费中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 定。 (三十一)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向用户提 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 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各市(县)人民政府的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 的指导和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二)各市(地)、县要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 领导,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本《意见》规定,结合 本地实际,制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实施方案。地级市、地区所在市、杨凌示范区和省直机关 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人民政府的实施方 案报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省政府备 案。 (三十三)各级建设、房改、计划、财政、土地、税 务、物价和人民银行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加快制定住房建 设计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办法、住房面积标准调整 、个人抵押贷款办法、廉租房承租办法、物业管理办法及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准开、准入实施办法等 配套文件。 (三十四)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要从转变 观念出发,深入宣传新的房改政策,做好与原有政策的衔 接工作,保证房改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 (三十五)严肃房改纪律,继续做好清房工作。加强 检查监督,对违反本意见规定和有关房改政策,继续实行 住房实物分配,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 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和公房私租牟 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核查,严肃处理。 (三十六)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一 律以本意见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