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98]119号1998年8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整顿银行帐外帐及违规经营工作实
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整顿银行帐外帐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7月21日)
根据全国金融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
,为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银行和有关金
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恢复银行“铁帐本、铁算盘、铁规
章”的“三铁”信誉,现就整顿银行帐外帐及违规经营
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整顿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一)本次整顿的对象是: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商业
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包括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
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投资银行
、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
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下同)、住房储蓄银行(包括
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下同)、城市商
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
对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信托投资公
司存在的帐外帐及违规经营问题也要进行整顿,具体办
法将在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信托投资公
司的专项整顿方案中另行部署。
(二)整顿内容:
本次整顿的内容为银行帐外帐和违规经营活动,包
括本币、外币业务。
1.银行帐外帐,是指银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
活动和财务状况,在法定会计帐册之外另外设立帐册的
行为。主要表现是,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均不通过法
定的会计程序记帐和登记,也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将
存款与贷款等不同的业务在同一帐户内轧差处理;经营
收入未列入法定的会计帐册等。
2.违规经营,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1)高息吸收存款,是指违反国家利率政策,通过直
接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用高于法定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的行为。
(2)高息发放贷款,是指违反国家利率政策,通过直
接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用高于法定贷款利率及上浮幅
度发放贷款的行为。
(3)违规拆借资金,是指违反有关拆借资金的对象、
用途、期限、比例等规定拆入或拆出资金的行为。
(4)买空卖空证券,是指违反证券回购有关规定,进
行证券买卖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买空卖空证券、场外卖
出回购证券、场外买入返售证券、买卖对象违规等。
(5)乱用会计科目,是指未按会计制度记载业务,违
反财政规章和金融规章的行为。
(6)违规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是指违反银行承兑汇票
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违规承兑和违规贴现。
(7)违规开具信用证,是指违反信用证管理有关规定
,无贸易背景开证、越权开证、保证金不足开证和未落
实担保开证等行为。
(8)违规担保,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等有关规定,担保未经授权、担保未经审批、担保余额
超过限额等行为。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这次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整顿帐外贷款、投资、拆
出资金,帐外存款、拆入资金,帐外收益,高息吸收存
款和高息发放贷款等。
二、整顿工作的步骤和方法
(一)自查抽查。此项工作于1998年12月底前完成。
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住
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要按照本方案
的要求,部署本系统、本单位的全面自查工作。首先由
本系统、本单位各级机构自查,自查面要达到100%(包括
机构数和业务量);然后按照“下查一级”的原则进行复
查,复查报告必须由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字。通过全面自
查,要彻底查清本系统、本单位的帐外帐及违规经营的
底数(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不包括1996年底已并帐部分)。
邮政储蓄机构要重点查清挪用、转移邮政储蓄资金,吸
收非邮政储蓄资金和高息揽存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各
级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清理人民银
行系统违规经营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279号)认真
检查本单位违规经营问题。
抽查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并请审计部门参加
,抽查面要达到县级以上(含县)机构数的30%。具体抽查
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二)处理问题。此项工作于1999年3月底前完成。
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方案的政策措施,对查清核实的问题进行
严肃处理,并对违规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
要按照“谁经办,谁批准,谁指使,处理谁”的原则,
由自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
支行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中国人民银行
分支行必须在收到自查单位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反馈
意见。
(三)汇总报告。此项工作于1999年6月底前完成。
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要将本
系统自查、复查情况的综合清查报告和附表,及时报中
国人民银行总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
构和邮政储蓄机构在向上级机构上报综合清查报告的同
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
支行对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邮政储
蓄机构上报的清查报告要进行审核;对清查处理工作不
合格的,要责成其重新清查。
住房储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自查、复查综合报
告及附表,要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中国人
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审核和汇总,并逐级上报;对清
查处理工作不合格的,要责成其重新清查。
(四)完善制度。此项工作于1999年底前完成。
针对产生帐外帐及违规经营活动的体制、政策、制
度等方面原因,研究防止发生新的帐外帐及违规经营问
题的政策措施,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加强稽核监察,实
行防止帐外帐及违规经营责任制。
1.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审计署参加,从审计监督
和金融监管角度,研究提出防止金融机构从事帐外帐及
违规经营活动的政策和措施。
2.由财政部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参加,从财务会计
制度上,研究提出防止金融机构从事帐外帐及违规经营
活动的政策和措施。
3.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参加,研究提出完善银
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加强稽核监督、实行防止帐外帐
及违规经营责任制的方案。
三、政策措施
(一)清理整顿帐外帐活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整顿,依法
处理,对屡教不改、知法犯法的,要从重惩处。凡1996
年8月1日以后仍私设帐外帐的,一经发现,必须将责任
人开除出银行系统;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监管,督促各银行将已查出的
帐外业务登记台帐,单独造册,分清责任,分类处理,
监督收回。要认真清理帐外帐收入去向,对已转移的收
入和形成的资产一律收缴入帐。
(二)严禁金融机构以任何形式违规高息吸收存款,
一经发现,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高息揽存的紧急通知》(银发
〔1998〕105号)等有关规定,认真纠正和查处。
(三)对其他违规经营活动,要依照国家有关金融、
财务、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管
理规章进行处理。
(四)在自查工作中,对弄虚作假、隐瞒帐外帐及违
规经营的,一经发现,必须撤销自查单位负责人的职务
。在复查和抽查工作中,对包庇、隐瞒帐外帐和违规经
营,以及逃避人民银行监管,甚至对触犯刑律不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的,一经发现,一律撤销有关负责人的职务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上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地方政府指使、强迫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从事
帐外帐及违规经营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
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撤职。
四、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整顿银行帐外帐及违规经营工作要按照国务院
的统一部署和本方案的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清理整顿
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密切注视整顿过程中出现的
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确保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遇有
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高度重视本行自身
的清理整顿工作,指定一名行长专门负责,认真清查。
与此同时,要切实担负起对本辖区内各商业银行、住房
储蓄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责
任。发现重要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三)各商业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及邮政储汇局要坚
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组
织、领导下,按期完成本系统、本单位的清理整顿任务
。各商业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及邮政储汇局要成立整顿
工作小组,切实负责本单位的自查和复查工作,定期向
中国人民银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清查出的重要问题
必须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中国人民
银行报告。
(四)在整顿工作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债务清偿问题
,保证对个人债务的支付,对整顿后可能出现的支付问
题要预先制定好防范措施,确保社会的稳定。对在清理
整顿过程中发现和暴露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
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