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98]57号 1998年6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家机械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 家 机 械 工 业 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
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
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将机械工业部改组为
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机械工业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会管理的主管机械行业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国家机械工业局必须贯彻政企分开、权力下放、权
责一致的原则,在职能配置方面进行以下调整:
(一)政企分开,不直接管理企业。不承担投资项
目的立项、审查、审批职能,不下达生产或分配计划;
不承担审批公司等职能。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
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权力下放,增强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中介组
织的功能。将行业的市场建设与管理、资质审查、产品
质量检测、科技成果鉴定、人才培训等职能,交由地方
人民政府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权责一致,相近职能交由同一部门承担。有
关产业政策、经济调节、生产运行、投融资引导、技术
进步、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协调、军工配套、进出口、
安全生产等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直属高等
院校交由教育部统筹安排;质量监督职能交给国家质量
技术监督局。
国家机械工业局负责拟定行业规划;组织研究行业
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实施行业管理;推动行业结
构调整,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改革。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机械工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
(一)研究拟定机械行业(含煤炭、石油和化工、
冶金、建材、有色金属等国家局管理的机械、电力机械
以及建设部管理的电梯和建筑机械)的发展战略、行业
规划,促进机械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二)研究提出发展机械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组织制订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协调行业内部
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研究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三)掌握、分析机械行业生产动态,汇集、分析
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研究制订机械工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
导国有机械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推动国有机械企业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
程.
(五)推进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使其在3年内走向
社会、进入市场、减少补贴、减员增效。
(六)组织政府间机械工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七)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
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国家机械工业局设5个职能司(
室):
(一)办公室(外事司)
办理机关文秘、档案、保密、行政事务等工作;组
织政府间机械工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二)规划发展司
研究拟定机械工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促进行业
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研究提出发展机械工业
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订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
标准。
(三)行业管理司(军工办公室、重大装备办公室)
掌握、分析机械行业生产动态,研究行业发展中的
重大问题,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研
究提出汽车、改装车、摩托车、农用车的产品目录;汇
集、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
询服务;参与协调机械军工产品的研制;协助国家经济
贸易委员会协调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
(四)企事业改革司
研究制订机械工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推进国有
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
业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推进直属事
业单位改革,使其在3年内走向社会、进入市场、减少补
贴、减员增效。
(五)人事司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办理机关干部
分流和安置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四、人员编制
国家机械工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5名。其中:局长
1名,副局长2-3名,正副司长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
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
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