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98]59号 1998年6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家冶金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 家 冶 金 工 业 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
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
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将冶金工业部改组为
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会管理的主管冶金行业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国家冶金工业局必须贯彻政企分开、权力下放、权
责一致的原则,在职能配置方面进行以下调整:
(一)政企分开,不直接管理企业。不承担投资项
目的立项、审查、审批职能,不下达生产或分配计划;
不承担审批公司等职能。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
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权力下放,增强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中介组
织的功能。将行业市场的建设与管理、资质审查、产品
质量检测、科技成果鉴定、人才培训等职能,交由地方
人民政府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权责一致,相近职能交由同一部门承担。有
关产业政策、经济调节、生产运行、投融资引导、技术
进步、军工配套、安全生产、黄金行业管理等职能,交
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直属高等院校交由教育部统筹
安排;质量监督职能交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冶金工业局负责拟定行业规划;组织研究行业
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实施行业管理;推动行业结
构调整,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改革。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冶金工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冶金工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促
进冶金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二)研究提出发展冶金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组织制订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协调行业内部关
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三)研究制订冶金工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
导国有冶金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推动国有冶金企业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
程。
(四)推进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使其3年内走向社
会、进入市场、减少补贴、减员增效。
(五)掌握和分析冶金行业生产动态,提出冶金工
业产需衔接的建议;汇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冶金经济
、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六)组织政府间冶金工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七)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
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国家冶金工业局设5个职能司(
室):
(一)办公室(外事司)
办理机关文秘、档案、保密、行政事务等工作;组
织政府间冶金工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二)规划发展司
研究拟定冶金工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
划,促进冶金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三)体改法规司(直属企事业单位移交办公室)
研究提出发展冶金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冶
金工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冶金企业改革和
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冶金企业扭亏
解困、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组织推动直属企业
改革、改组和移交,推进直属事业单位改革,使其在3年
内走向社会、进入市场、减少补贴、减员增效。
(四)行业管理司
组织制订行业规范、规章和专业技术标准;提出冶
金工业产需衔接和调控冶金产品进出口的建议;掌握和
分析冶金行业生产动态;汇集、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
术和市场信息;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五)人事司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承办机关党委
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四、人员编制
国家冶金工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0名。其中:局长
1名,副局长2-3名,正副司长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
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
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