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98]60号 1998年6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
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民 政 部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
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1998〕5号),设置民政部。民政部是主管有关社
会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划入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2.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
的职能交给民政部;
3.国务院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国
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后,其工作由民政部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和等级评定、福利
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国内外对中央政府
以外的捐赠接收、指导灾区进行生产自救、社团和民办
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具体事务、指导残疾人康复、假
肢和殡葬行业管理职能,分别交给企事业单位、社会中
介组织或地方民政部门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民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
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
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
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
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
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
,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
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
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
;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
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
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
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
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
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
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
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
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
;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
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
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
、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
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
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
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
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
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
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
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
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
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
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
、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
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
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
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
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
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
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
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国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
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
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收容遣送管理的方针、政策;协调省
际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
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
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
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民政部设10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
承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
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
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
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
负责部新闻宣传、出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
;负责部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和
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
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
、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
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
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
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
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
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
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
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
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
兵、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
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
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
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
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
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
法;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政策;拟定军
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地方军供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
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
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
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发布灾情,管理、
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
、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中央
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
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
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
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
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
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婚姻
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六)区划地名司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
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
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
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
、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
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和天
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
;拟定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
;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
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参加联合国和国际地名组织地名
标准化建设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
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七)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五保户等特殊困
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
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
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
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
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
,推行殡葬改革。拟定收养和收容遣送工作方针政策,
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和协调省际收容遣送工作。
(八)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
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
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机关及
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负责部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九)外事司
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研究处理
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管理民政工作领
域的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
作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负责在华国
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人事教育司
在国家教育、科技等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拟定
民政教育、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部机关公务员和部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
免、调配、奖惩工作;负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
工资等管理工作;指导民政系统教育工作;负责民政系
统模范先进人物和部机关、直属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人的表彰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办事机构设在人事教育司。
四、人员编制
民政部机关行政编制为215名。其中:部长1名,副
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
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后,其工作由民政部
承担。原为该小组办公室核定的10名临时编制继续保留
,待工作结束后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