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1998]40号 1998年6月1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
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
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这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目的是,
搞清农村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
理顺资产所有权关系,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
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
理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
值。
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在省农村集体资产管
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农业、乡镇企业行政管
理部门按照各自分工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
清产核资工作机构的指导。全省乡(镇)、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清产核资工作,由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乡镇企
业中的乡(镇)属和村属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省
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农业、乡镇企业行政管
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由省农业厅、省乡镇企业局分
别印发)开展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这项工作结
束后,由省农业厅、乡镇企业局和财政厅共同汇总,上报
农业部、财政部。
三、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所需经费,由各
级财政分级负担。清产核资工作政策汇编、有关文件资料
的印制,以及为地、县培训师资和资产评估人员的费用,
由省财政承担;地、县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印制报表材料及
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清产核资工作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一项重
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
统一政策和分工协作的原则,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
施。各级农业、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负责,加强
协作,全力以赴地做好工作,确保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
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