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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国办发[1998]50号 1998年6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 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 发〔1998〕5号),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 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人事部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和 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民政部承担的农村社会保 险职能,卫生部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原国务院医疗保 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 能,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 1.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 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 2.原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 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 3.原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由国 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下放的职能。 国务院原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11个部门和 单位(铁道、交通、邮电、煤炭、银行、民航、石油、有 色金属、水利、建筑工程、电力)对其所属企业的养老保 险管理职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交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行综 合规划和指导。 (四)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 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中央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 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 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 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 政策的职能。 5.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 实施,职业技能标准的拟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 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工作由社会中介组织承 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主要职责 是: (一)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 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 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 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和 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 检查规范,监督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 作。 (三)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 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 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 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 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 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 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的管理政策;制 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 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在华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 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四)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组织 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 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企 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 的规划及政策;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 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 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 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 估认定制度。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 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 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 作,参与评定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 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 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中央直属企业的 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 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 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 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 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 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 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 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 组织建设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 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 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 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代表政府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 动和工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政府、民间及国 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劳 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审 查和处理国际劳工公约、建议书。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12个职能司(厅 ): (一)办公厅 承办部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 协调工作;负责部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拟 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领导指示 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 、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信访及接待联络工 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和期刊管理工作,汇集和提供劳动 和社会保险政务信息;负责部机关的财务、保卫和本部 的保密工作。 (二)法制司 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规划,起草、修订、清理 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监督检查劳 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 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 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承办部机关 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 件;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 ;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涉外法律事务;负责普法工作及 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 (三)规划财务司 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制定信息管理 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劳动和 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管理中央级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经费和国际援助、贷 款项目;承担统计和信息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 料及发展预测报告;汇总编制本部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 算并监督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 管理部属国有资产。 (四)培训就业司 拟定城乡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 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拟定 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 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全国就业经费的管 理规则和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的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 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 展的政策,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 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国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农村剩 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 和措施,拟定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按分工拟定境 外人员入境就业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拟定有 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 的管理办法和外国在华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 、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 技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拟定劳 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 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拟定全国技 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 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的师资队伍建设,拟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 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 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 (五)劳动工资司 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 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拟 定劳动仲裁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定“农转非”政 策;参与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拟定企业职 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 动保护政策;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 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 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 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 ;审核中央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 准。 (六)养老保险司 拟定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 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 政策,审核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定基本养老金领 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 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 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管理政策、规则;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 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 策;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 实施。 (七)失业保险司 拟定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 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 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 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拟定失业人 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定失业保险经 办机构建设规划。 (八)医疗保险司 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 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 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 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 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 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组织 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 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 、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组织拟定工伤和职 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拟定劳动 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 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 的规则和政策。 (九)农村社会保险司 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 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 条件和给付标准;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 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 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社会保险 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 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拟定社会保险内部 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社会保险 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 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 案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 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 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 施监督;负责本部的审计工作。 (十一)国际合作司 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 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和工作; 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政府、民间及国际经援机构的 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以及涉外技术合作和人 才交流;负责本部的涉外宣传工作;组织审查和处理国 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十二)人事教育司 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部管干部的考核、任免、 调配、奖惩工作;负责部内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 工资以及部属单位职称的管理工作;拟定劳动和社会保 险系统干部教育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部机关 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本部人员出国审查、 长期出国培训的管理工作,管理长期出国官员和国际职 员;管理挂靠本部的社团组织。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四、人员编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机关行政编制为245名。其中:部 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8名(含机关党委专 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 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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