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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取缔关停“十五小”工作防止反复回潮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取缔关停“十五小”工作防止反复回潮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陕政办发[1998]36号 1998年6月1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 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 号,以下简称《决定》)下发以来,我省取缔、关停十五 种污染严重企业的工作(以下简称“十五小”),经过省 级各有关部门、各地市县的共同努力,目前已取得阶段性 成果,对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 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一些地方取缔、关停“十五小”工 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死灰复燃的现象时有发生,与国务 院《决定》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 为进一步加大取缔、关停“十五小”的工作力度,巩 固已取得的成果,确保国务院《决定》全面贯彻落实,根 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1998年取缔、关闭和停产十五 种污染严重企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环发[1998]61号)精 神,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取缔、关停“十五小”工作,通 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1998年我省取缔、关停“十五小”的总体要求是 :在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加 大管理力度,提高执法检查效率,遏止死灰复燃势头,促 进重点区域、行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环境质量的改善 。总体目标是:全省取缔、关停达标率达到100%,死 灰复燃的企业再次取缔、关停率达到100%。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管理 各地市和省级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取 缔、关停“十五小”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 任务,常抓不懈。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 自过问,逐级负责。对关停不力,弄虚作假,把关不严, 接纳转移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污染 事故以及阻挠关停的违法业主,要依法严处。环保、监察 、工商、乡企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深入基 层,狠抓落实。凡属“十五小”企业必须取缔、关停,坚 决做到“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吊销执照、清除原料”, 消灭死灰复燃的任何苗头。 省级有关部门和地市政府要按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结合实际,尽快确定并公布禁止兴办的产品、项目名录, 坚决杜绝新的污染严重企业产生。对于禁止兴办的项目, 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提供支持。 三、认真搞好自查和抽查工作 取缔、关停“十五小”的工作,要注意突出重点。关 中以小造纸、小化工为主,陕北以土法炼焦为主,陕南以 小冶炼为主。各地市接到本通知后,要在以县为单位认真 自查的基础上,迅速对辖区内“十五小”企业进行一次抽 查,抽查数不得低于企业总数的30%,随机抽查数不得 低于抽查数的60%,并将抽查结果通过当地新闻媒介予 以公布。 四、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取缔、关停“十五小”的工作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 新闻媒介的监督。各地市要在当地报纸上公布所属市、县 、区的举报电话。省环保局要及时在《陕西日报》公布各 地市的举报电话。凡群众举报的问题,各级政府要认真对 待,及时查处。 各地市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请于7月10日前报 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报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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