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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陕政办发[1998]37号 1998年6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工 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 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8]27号 ),省粮食局、人民银行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 工商银行省分行、农业银行省分行制定了《关于实施粮食 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 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 陕西省粮食局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8]27号)和《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粮食 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 998]19号)精神,为加快我省粮食企业经营机制的 转换,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现就实施粮食企 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提出以下方案。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开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分开 1、粮食收储企业的主营业务是指定购粮、议购粮、 中央储备粮油、省级和地市、县(区)储备粮油的收购、 储存、调拨和粮食进出口。 2、附营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在主营业务范围以外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分开 1、凡目前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企业、饲料企业、 运输企业和其他附营企业应继续实行独立核算,并成为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目前由粮食收储企业统一核算的附营业务单位必 须与原企业从资产、人员、机构上彻底分离,实行独立核 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现有粮食部门所属粮食贸易公司和下岗分流人员 新组建的附营企业,必须实行独立核算,成为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企业。 4、边远山区县,可成立县粮食收储公司。县粮食收 储公司统一承担全县粮食收储任务,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 收储贷款专户,实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不得从事附营和 其他经营业务。 5、粮食收储量小的企业和非独立核算的收购粮点, 可通过合理布点,调整功能,进行撤并,使其走向市场, 放开搞活。其收储任务集中调整给其他粮食收储企业。 (三)资金分离 1、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饲料、运输和其他附营 企业,原在商业银行中开户的仍维持不变。原在农业发展 银行开户的,要清理确认实际占用贷款、存款并划转到有 关商业银行另行开户。 2、从粮食收储企业中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附 营企业,必须把原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及存款从农业发展 银行划转到商业银行,经清理、核实后划转相应的资产、 负债和资本金。附营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逐步 充实自有资金。 3、城镇粮店所需贷款统一划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4、对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按就近和方便的原则划 转。在县以上(不含县)城市的,所需贷款划入工商银行 的业务范围,在县以下(含县)城镇(乡)的,所需贷款 划入农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没有农业银行营业所的乡(镇 )可划到农村信用合作社。 5、信贷资金(包括信贷基金、呆帐准备金)的具体 划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省分行和有关商业银行另行制定。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附营业务分离和 资金划转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具体要求和统一部署,加强 对粮食收储业务及其资金和附营业务及其资金分离工作的 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统筹 安排,逐步实施。要认真做好银行之间和工商、税务以及 粮食部门的协调工作,以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 粮食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粮食收储企业的主营业 务与附营业务的分离工作,按照政策规定要求,抓紧组织 落实,妥善处理划转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保证这项工作有 序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 据粮食企业的实际情况,支持粮食部门做好企业法人登记 和发照工作;各有关银行要在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的领导 和协调下,做好信贷资金划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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