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1998]38号 1998年6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工
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
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8]27号
)精神,省物价局提出了《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
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陕西省物价局
(1998年6月1日)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1998]18号)精神,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要求,加快建立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粮食
价格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一是有利于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防止市场粮价暴跌
,以保护生产者积极性。二是保持城镇居民基本口粮销售
价格的相对稳定,防止市场粮价暴涨,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是正确处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兼顾财政的承受能力。
(二)主要内容:
1、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
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
2、当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的吞吐
等经济手段,调节粮食市场供求,促使粮食价格合理形成
,保持粮食价格相对稳定。具体办法是:由政府确定一定
时期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
价;当市场粮价下跌至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及时收
购储备粮,必要时政府支持粮食企业按保护价及时入市收
购,促进市场价格回升到合理水平;当市场粮价涨至接近
或高出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时,政府及时入市抛售储
备粮,增加有效供给,促进市场价格回落到合理水平。
3、省政府制定主要粮食品种收购保护价、定购价和
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的具体水平。
二、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的确
定
(一)粮食收购保护价,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
并使农民可以得到略低于正常年景的适当收益,同时兼顾
财政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二)作为调控目标的粮食销售限价,由省政府按照
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保持粮食销售价格特别是居
民口粮销售价格相对稳定的原则确定。
(三)省级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省政府确定;各地
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各地行署或市政府确定。
三、粮食定购价格的确定
省政府制定的定购粮收购价格,实行一年一定,其确
定原则是:当市场粮价高于收购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
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定购价按不低于保护价
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定购粮收购价格原则上保持相对稳
定。
四、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的政策
(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包括目前尚未实行独立核
算粮站、粮库所属的粮食加工厂)销售原粮及其加工的成
品粮,必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顺价销售,不得以任
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粮食
顺价销售价格以原粮购进价(按定购价、保护价加权平均
计算)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
(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粮食加工、
批发、零售企业的粮食销售价格,由企业按照购得进、销
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自负盈亏。
五、粮食价格调节体系的运作规则
(一)为及时把握市场动态,正确决策,提高政府调
节粮食市场价格的时效性、科学性,各级政府及物价、粮
食、财政等部门要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贯彻落
实好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合理地确定省、地粮食储备规
模、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及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提出入市
调节粮食的时机、吞吐数量、操作办法;按照储备粮食的
管理使用权限组织实施。以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
粮的作用,使粮食价格调节体系的运作高效有序。
(二)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粮食成本调
查和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对
收购价格和零售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选择一批有代
表性的采价点,定期搜集和整理。收购价格主要监测各主
产地的水平;零售价格主要监测各主要城市的水平;各主
要批发市场和交易所要定期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成交
价格。
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
报送当地市场价格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在收购季节、重
大节日或市场粮价变动剧烈等特殊时期,要增加报告次数。
(三)储备粮的收储和抛售由政府委托有经营资格的
粮食企业或企业集团代理进行。企业代理政府吞吐储备粮
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利息和适当利润,以代理费用或进销
差价的形式予以弥补。具体水平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财政、粮食储备机构确定。
(四)为防止粮食批发企业在粮食少时囤积居奇或粮
食多时过度抛售,造成市场粮价过度波动,必要时,经当
地政府批准,可以对粮食批发企业规定丰年最低库存规模
和歉年最高库存规模。
本意见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陕西省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