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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国办发[1998]46号 1998年6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家粮食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 家 粮 食 储 备 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 (国发〔1998〕6号),设置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粮食 储备局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负责中央储备粮管 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将拟定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组织实 施对社会粮油流通的宏观调控、粮油行业统计的职能, 交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将社会粮油流通管理、指导和协调地方粮油 仓储建设及监督、指导地方粮食储备和农村粮食储备工 作、组织和协调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落实、管理粮食财 务、保障军队粮油供给、指导和帮助灾区库区移民和缺 粮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重点建设 项目的粮食供应、省间粮油调拨运输管理的职能,下放 给地方人民政府。 (三)将研究制订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制订粮油检 测制度和办法的职能,交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增加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职能,包括对 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和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库(站)的管 理、对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库(站)建设的管理、对中央 储备粮利息和费用补贴的管理及拨付、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粮食储备局的主要职责是 : (一)研究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中 央储备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地方粮库和 社会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粮的资格审核和定点;制定 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粮的制度、办法 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提出中央储备粮管理和运行体系的发展 战略,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的建议,中央直属粮 油储备库(站)建设的计划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规模、品种,统筹安排中 央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运和销售;根据国家粮食进 出口计划,组织落实中央储备粮进出口和调运;核定中 央储备粮的收储合同;协调中央储备粮管理的内外关系 。 (四)负责中央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的管理及 拨付;编报中央储备粮的年度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汇 总财务会计报表;负责中央储备粮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定期审核资产、负债和损益。 (五)组织有关中央储备粮的先进技术的推广;制 定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中央 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 (六)管理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直属企事 业单位的人事和劳动工资;组织本系统的教育和培训。 (七)承担国务院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 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粮食储备局设5个职能司(室) : (一)办公室(外事司)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制定局机关的工作制 度;负责局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政务信息、会务 、保卫、保密、信访、提案工作;研究中央储备粮管理 的政策、法规;负责局机关及本系统的外事工作;负责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 (二)调运司 研究提出中央储备粮管理和运行体系的发展战略和 收购、销售计划的建议;根据国家计划统筹安排中央储 备粮的收购、调运和销售;制定中央储备粮运输的规章 制度、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根据国家粮食进出口计划 ,组织落实中央储备粮进出口和调拨运输;协调解决中 央储备粮存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与地方粮食部门 的关系。 (三)仓储司 制定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并 监督执行;核定中央储备粮的收储合同;定期全面核查 库存,检查质量和安全情况;研究提出中央直属粮油储 备库(站)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经批准 后组织实施;负责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 备粮的资格审核和定点;制定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 储存中央储备粮的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有关中 央储备粮的先进技术的推广。 (四)财务司 研究拟定有关中央储备粮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监督 执行;负责中央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的管理和拨付 ;编报中央储备粮的年度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汇总财 务会计报表;负责中央储备粮管理的审计和监督,定期 审核资产、负债和损益。 (五)人事司 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 资;组织中央储备粮管理系统的教育和培训;承办机关 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四、人员编制 国家粮食储备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5名。其中:局长 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18名(包括机关党委专 职副书记以及调运司和仓储司各增加的1名副司长职数) 。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 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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