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98]48号 1998年6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
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计
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的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国
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业务、计划生
育抽样调查的有关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重大科研成
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转化与推广应用等职能
,交给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拟定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
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
治理。
(二)研究我国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确定的
人口控制目标,制定全国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
划;制定全国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计划生育统
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国人口统
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
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
(四)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
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
、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
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
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编报中央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管理直属单位财
务和国有资产。
(七)制定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
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国际交
流与合作,管理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九)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设7个职能司(
厅):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
分析,为委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
告;协助委领导组织机关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
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资料、政务信息、信访、保
密、督办以及基建、保卫等机关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草案,负责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调查
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人口与计
划生育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
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
治理。
(三)计划财务司
研究我国人口发展战略,编制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
和年度计划,拟定全国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拟定计
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范;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国人口统计数据
的分析研究;编制中央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
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对计划外生育
费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
产。
(四)宣传教育司
拟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开
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新闻、宣传、
文化等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规范对人口
与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组织委新闻发布会。
(五)科学技术司
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负
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拟定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药具和节育技术推广使用的规章;对计划生育技术
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监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拟
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拟定配合卫生部门做好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规划。
(六)人事司
拟定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拟定人口与
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国家公务员培训及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培训规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直
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
常工作。
(七)国际合作司
负责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管理有关计划生育的国际援助项目;负责计划生育对外
宣传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四、人员编制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20名。其中:
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
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
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