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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国发[1998]24号 1998年7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 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落 实。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密切党和 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 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公安部 1998年6月23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经济的需要,国家相继出 台了一系列户口管理政策,解决了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 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使户口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 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必要在继 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 市的原则下,逐步改革现行户口管理制度,适时调整有 关具体政策。考虑到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涉 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解决, 现就其中几个突出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意见: 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今后,新 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 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问题,学 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二、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 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 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 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该城市落户。对因 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要返 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应当 优先予以解决。 四、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 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 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具体工 作由公安部先行组织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 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上述精神, 结合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 相应的具体政策。北京、上海等全国特大城市、大城市 人民政府对于到当地落户的,应当在制定具体政策时加 以严格控制。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应根据上述精神,对干 部、工人调动过程中涉及的户口迁移问题,按照部门职 能分工研究调整有关政策。对于在城市落户的人员,各 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 用。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户口登 记管理制度,积极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努力提高服务 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防止产生不正之风。 本意见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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