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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改革莫入误区

供销社改革莫入误区

时间: 2008-06-26 00:00
王安平 党的十五大后,国有企业改革紧锣密鼓,其中破产拍卖、股份制改造是一种最热门的形 式。供销社的改革也程度不同地加入了这一大潮,有些地方也把基层供销社这个由农民入股 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转让、拍卖等,这种赶潮一刀切的作法使人们对供销社在认识上产 生了一些误区。 误区之一,拍卖违背了供销社的性质。基层供销社的《章程》中明确写到“ 供销社是由农民自愿入股兴办的合作经济组织”、“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社的权力机构”。 然而,在一些地方却把基层供销合作社视为国有集体小企业进行拍卖、转让、兼并,有的甚 至在报刊上发布广告进行整体拍卖,在他们认为只有卖才是改革的唯一出路,因而搞一刀切 ,不管企业性质是什么、情况如何,限定时间统统卖掉。按照供销社的组织原则,这种做法 违背了供销社的《章程》、违背了供销社的基本性质,应予纠正。 误区之二,改制忽略了供销社的宗旨。〖HT〗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为农服务是 供销社的基本任务。中央明确指出:“供销社要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 系,做好为农业、农村、农民的服务工作,把一家一户办不了或办不好的事情办起来,把千 家万户的分散经营与大市场连接在一起。”江总书记给供销社的致信中也指出:“引导农民 进入市场,把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紧密地联系起来,推动农业产业化,这是发 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也是广大农民的强烈要求,希望供销合作社自觉履行这一 历史重任,坚持为农民服务的宗旨。”最近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也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予 以保留。这些足以证明中央、国务院对农村、农业、农民的重视,对供销社的重视,对为农村 服务的重视,也标志着供销社这一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仍要承担起为“三农”服务的历史使 命。但是,近一个时期在一些地方只片面追求“甩包袱”、“丢摊子”,一味地搞“卖、转 、租”,急于求成赶热潮、讲数量、求进度,把供销社也卷入了“拍卖”大潮,结果使这个 网络健全、战线长的为农服务组织功能弱化,形成了农资市场乱、农副产品卖难、农村假冒 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等问题的出现,对此农民群众意见很大. 误区之三,赶潮扰乱了职工的思想。 对于580万名供销社干部职工来说,这支庞大的队伍 在贯彻中央精神、深化改革、为农服务、推动农业产业化、加快供销社的发展中,始终如一地 做着努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在改制中一哄而起,不从实际出发,追风 赶潮“兴拍卖、讲兼并、搞出租”,结果使广大干部职工思想上产生了波动,出现了消极态度, 有的对供销社失去了信心,产生了悲观失望的情绪;有的无心工作,开始打算自己的明天;有的 对供销社的性质、宗旨产生了这样或那样的想法和看法。这些思想波动已经影响了工作,影响了 改革,影响了为农服务,影响了供销社的发展。 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供销社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其最终实现民有、 民管、民享。按照供销社的性质以及中央、国务院对供销社的要求,基层供销社在改制中既 不能按国有小企业的模式进行,也不能按非国有经济进行改造,它本身就是一个合作经济组 织,它的改革只需要在合作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不断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最终达到民 有、民管、民享的目的。另外,县以上供销社企业虽不是农民入股组织,但它是供销社的 组成部分,它的业务范围是为农服务的、为基层社会服务的。如农资公司、农副公司、棉麻 公司等也不适宜拍卖。那么,面对当前出现的一些误区供销社如何改制呢? 首先,基层供销社的改制要按照《社章》进行,要理直气壮地抵制违背供销社性质和《章程 》的行政行为,绝不能将基层社整体出售、拍卖或解散,以维护农民的利益,并逐步把基层 社改革成真正的民有、民管、民享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另外,供销社的改革与发展必须始终 高举为农服务这面旗帜,只有这样得到党和政府的支持,才能得到广大农民的信任。其次, 对于个别“包袱重”亏损严重没有前途的供销社,一方面可以通过兴办专业合作社将其资产向 专业社入股,逐步过渡为专业合作社;另一方面可以先调整建制,改为分社再进行解散、破产、 拍卖,从而达到供销社宗旨不能忘、阵地不能丢、业务不能让。第三,对于供销社的社属企业 改制要顾全大局、通盘考虑,可对有利于今后发展的企业按照“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社企 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改组改制。如农资公司、棉麻公司、农副公司可实行 股份合作制等,但不宜整体拍卖。第四,对于长期亏损、经营无望的工业品公司、日杂公司 及城市供销社可改组改制兴办消费合作社,逐步把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家万户的城市居民联 结起来,把农村生产与城市消费连结起来,从而把供销社真正办成连接城乡、连接工农、连 接生产与消费的桥梁和纽带。(作者单位:陕西省岐山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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