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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8年烟叶生产收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8年烟叶生产收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陕政办发[1998]30号〓1998年5月2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 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1998年国家下达我省烟叶种植面积65万亩,收 购量130万担。目前,各地正按分解计划组织落实。鉴 于今年全国烟叶生产严重产大于销和我省烟叶生产的实际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烟叶生产和收购的几个政策性 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烟 叶种植和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精神,严格执行 下达给各地的烟叶种植、收购计划。对超计划种植的,要 分清各级政府、烟草部门和烟农的责任,按《紧急通知》 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1998年烟叶生产优惠政策 1、由县(区)烟草公司按计划向烟农免费供应烟草 良种。 2、各县(区)从烟叶农业特产税收入中拿出10% ,县(区)烟草公司按1∶1的比例匹配相应资金,作为 科技推广经费,主要用于推广先进技术。 3、收购烟叶实行价外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维持1 997年的标准不变。资金来源和价外补贴免税办法仍按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烟农实行烟叶收购价外补 贴的通知》(陕政办发[1995]2号文件)和《陕西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陕政办发[1995]2号文件的补充 通知》(陕政办发[1995]118号文件)执行。 4、陕政办发[1995]118号文件第二条关于“价外补 贴部分的80%在收购结束后,以现金兑付给烟农;其余 20%,由县烟草公司购买成烟用物资,在落实1996 年烟叶面积时,以实物形式兑现给烟农”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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