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98]25号 1998年5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公墓管理是殡葬改革的重要
内容。建国40多年来,我国的殡葬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
绩,但在公墓建设和管理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
题,如:一些地方乱批乱建公墓、浪费土地资源、破坏
生态环境和借办丧事之机大搞封建迷信活动;有的公墓
(塔陵园)单位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
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引发出一
些不安定因素。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殡葬改革和社会
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充
分认识公墓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
坚决有效措施,加大公墓管理的力度,抓好殡葬改革工
作。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
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
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
(民政部〓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
近年来,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批转《民政
部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和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
办法》,加强了对公墓(含塔陵园等骨灰存放设施,下同
)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对推进殡葬改革起到了积极
作用。但是,当前公墓建设和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
视的问题。有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对公墓管理
的规定,乱批乱建公墓,浪费了土地资源,破坏了生态
环境,同时引发出大量的封建迷信活动,滋长了丧事大
操大办的陈规陋习;有的公墓单位为牟取暴利,把骨灰
存放格位混同一般产品,以增值为诱饵,欺骗群众竞相
购买,大肆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损
害了群众的利益,引发出一些不安定因素。这些问题严
重地影响了殡葬改革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为认真
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保护土地资
源,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必须采取切实
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工作。为此,特提出以
下意见。
一、要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公墓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公安
、土地、工商等有关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清理整顿
公墓的工作。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1.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兴建的
公墓和未经民政部或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吸收外资(含香
港及澳门、台湾)合资合作兴建的公墓,即为非法公墓。
2.虽经批准建立,但在公墓内修建封建迷信设施、
搞违法营销活动或未经验收擅自经营的公墓单位。
3.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从事营销活动的公益
性公墓。
(二)清理整顿的措施。
1.对在国家禁止建墓区域内兴建的非法公墓,必须
取缔,所占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人民
政府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有
关问题。
2.对建在荒山瘠地、埋葬数量少的非法公墓,由当
地政府责令兴建公墓的单位负责将已葬墓穴迁葬至合法
公墓内;对埋葬数量较大,一时难以迁葬的,要责令其
停止出售墓穴,兴建公墓的单位要在限期内搞好绿化美
化,接受政府殡葬管理部门管理或提供公墓养护费及绿
化费,移交殡葬管理部门管理。待墓穴使用周期期满后
,将墓穴迁出,恢复地貌。
对当地确实需要,又不违背公墓建设规划的非法公
墓,兴建公墓的单位要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接受政府
殡葬管理部门的管理。
3.对在公墓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的,要责令其停止封建迷信活动,限期拆除封建迷信设
施。对不听劝阻,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4.对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
等不正当营销活动的,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同时要依
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对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公益
性公墓单位,要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出售墓穴和骨灰
存放格位按非法转让行为处理。
6.对《殡葬管理条例》发布以后未经批准建立的非
法公墓,按《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墓的管理,严格控制公墓的
发展
(一)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民政部门要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尽
快制定公墓建设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民政部
备案。在民政部同意备案之前,暂停批建新公墓。要大
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植树和撒骨灰等不占或少占土地
的骨灰处理方式,骨灰寄存设施的建设要根据当地的人
口数量及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
地区,遗体公墓必须科学规划,选址在荒山瘠地,严禁
占用耕地、林地,同时要大力倡导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
。火化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我
国殡葬改革的方向,因此,要严格限制其发展。今后,
各地民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
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兴建公墓。
(二)要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今
后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
,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
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三)要切实加强公墓单位的内部管理。要搞好公墓
的绿化美化,推行墓碑小型化、多样化,增加文化艺术
含量;公墓单位要加强对公墓养护费、绿化费的提取和
管理工作,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
监督。在公墓内,严禁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
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活人墓。
(四)各公墓单位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销售机构。有
特殊情况需设立的,要经公墓单位所在地和设立销售机
构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
关规定和两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文件予以登记注册。
(五)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要
合理确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价格,明码标价;要凭
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火葬区)或死亡证明(土葬改革区)
,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规范的安葬、
安放凭证,建立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严禁传销和炒
买炒卖;要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
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
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含吸收外资合资合作的公墓)年
度检查工作。对年检合格的公墓准予继续开展业务;对
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要会同
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将年检的结果公告社会,
以便于监督。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相
互支持、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国家的整体利
益出发,提高对加强公墓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
加强领导,把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因此,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殡葬管理条例
》及有关规定,制订清理整顿公墓的具体办法;要做好
协调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落实。同时,要注
重宣传教育,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而又稳
妥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
问题,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民政部门作
为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反
映清理整顿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当好参谋助手。要充分发挥基层民政部门和殡葬管理
所的作用,促进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安、工商
、土地管理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在当
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以前越
权批建公墓的基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协
助民政部门做好所批建公墓的清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及时将清理整
顿公墓的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