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政府公报

传达指令 指导工作 公开政务 服务社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国办发[1998]25号 1998年5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公墓管理是殡葬改革的重要 内容。建国40多年来,我国的殡葬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 绩,但在公墓建设和管理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 题,如:一些地方乱批乱建公墓、浪费土地资源、破坏 生态环境和借办丧事之机大搞封建迷信活动;有的公墓 (塔陵园)单位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 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引发出一 些不安定因素。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殡葬改革和社会 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充 分认识公墓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 坚决有效措施,加大公墓管理的力度,抓好殡葬改革工 作。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 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 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 (民政部〓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 近年来,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批转《民政 部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和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 办法》,加强了对公墓(含塔陵园等骨灰存放设施,下同 )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对推进殡葬改革起到了积极 作用。但是,当前公墓建设和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 视的问题。有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对公墓管理 的规定,乱批乱建公墓,浪费了土地资源,破坏了生态 环境,同时引发出大量的封建迷信活动,滋长了丧事大 操大办的陈规陋习;有的公墓单位为牟取暴利,把骨灰 存放格位混同一般产品,以增值为诱饵,欺骗群众竞相 购买,大肆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损 害了群众的利益,引发出一些不安定因素。这些问题严 重地影响了殡葬改革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为认真 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保护土地资 源,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必须采取切实 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工作。为此,特提出以 下意见。 一、要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公墓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公安 、土地、工商等有关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清理整顿 公墓的工作。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1.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兴建的 公墓和未经民政部或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吸收外资(含香 港及澳门、台湾)合资合作兴建的公墓,即为非法公墓。 2.虽经批准建立,但在公墓内修建封建迷信设施、 搞违法营销活动或未经验收擅自经营的公墓单位。 3.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从事营销活动的公益 性公墓。 (二)清理整顿的措施。 1.对在国家禁止建墓区域内兴建的非法公墓,必须 取缔,所占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人民 政府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有 关问题。 2.对建在荒山瘠地、埋葬数量少的非法公墓,由当 地政府责令兴建公墓的单位负责将已葬墓穴迁葬至合法 公墓内;对埋葬数量较大,一时难以迁葬的,要责令其 停止出售墓穴,兴建公墓的单位要在限期内搞好绿化美 化,接受政府殡葬管理部门管理或提供公墓养护费及绿 化费,移交殡葬管理部门管理。待墓穴使用周期期满后 ,将墓穴迁出,恢复地貌。 对当地确实需要,又不违背公墓建设规划的非法公 墓,兴建公墓的单位要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接受政府 殡葬管理部门的管理。 3.对在公墓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的,要责令其停止封建迷信活动,限期拆除封建迷信设 施。对不听劝阻,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4.对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 等不正当营销活动的,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同时要依 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对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公益 性公墓单位,要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出售墓穴和骨灰 存放格位按非法转让行为处理。 6.对《殡葬管理条例》发布以后未经批准建立的非 法公墓,按《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墓的管理,严格控制公墓的 发展 (一)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民政部门要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尽 快制定公墓建设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民政部 备案。在民政部同意备案之前,暂停批建新公墓。要大 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植树和撒骨灰等不占或少占土地 的骨灰处理方式,骨灰寄存设施的建设要根据当地的人 口数量及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 地区,遗体公墓必须科学规划,选址在荒山瘠地,严禁 占用耕地、林地,同时要大力倡导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 。火化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我 国殡葬改革的方向,因此,要严格限制其发展。今后, 各地民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 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兴建公墓。 (二)要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今 后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 ,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 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三)要切实加强公墓单位的内部管理。要搞好公墓 的绿化美化,推行墓碑小型化、多样化,增加文化艺术 含量;公墓单位要加强对公墓养护费、绿化费的提取和 管理工作,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 监督。在公墓内,严禁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 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活人墓。 (四)各公墓单位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销售机构。有 特殊情况需设立的,要经公墓单位所在地和设立销售机 构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 关规定和两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文件予以登记注册。 (五)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要 合理确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价格,明码标价;要凭 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火葬区)或死亡证明(土葬改革区) ,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规范的安葬、 安放凭证,建立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严禁传销和炒 买炒卖;要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 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 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含吸收外资合资合作的公墓)年 度检查工作。对年检合格的公墓准予继续开展业务;对 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要会同 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将年检的结果公告社会, 以便于监督。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相 互支持、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国家的整体利 益出发,提高对加强公墓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 加强领导,把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因此,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殡葬管理条例 》及有关规定,制订清理整顿公墓的具体办法;要做好 协调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落实。同时,要注 重宣传教育,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而又稳 妥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 问题,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民政部门作 为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反 映清理整顿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当好参谋助手。要充分发挥基层民政部门和殡葬管理 所的作用,促进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安、工商 、土地管理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在当 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以前越 权批建公墓的基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协 助民政部门做好所批建公墓的清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及时将清理整 顿公墓的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民政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