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98]17号 1998年5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据查,部分省、自治区及省辖市人民政府违反铁路
运输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在国
家铁路上开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费
,有的擅自扩大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征收范围、提高征
收标准,造成了铁路运价秩序混乱,加重了铁路用户的
负担。为严肃政纪,规范铁路价格秩序,国务院决定,
对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进行清理,取消未经国务院批准
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费。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铁路运价(包括国家铁路建设基金、附加费
)的制定和调整权限在国务院,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
执行。未经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
市一律不得擅自开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
建设费,已经开征的,必须立即停止;虽经国务院批准
开征,但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也必须
立即纠正。
二、各省、自治区及省辖市已经征收的铁路地方建
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费,必须全部用于国家批准
的铁路建设项目;擅自挪作他用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
员会会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从严查处
。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一律作为
国家资本金用于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项目。
三、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并妥善解决在建铁路
项目资金缺口问题。
(一)湖北、河南、湖南、江苏、吉林、广西6省(区
)擅自征收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附加
费,应立即取消。对其在建铁路项目的资金缺口,可根
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由国家发
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商有关省(区)研究处理。
(二)贵州、浙江和安徽三省开征的铁路地方建设附
加费限期取消。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根据
贵州省水柏铁路、浙江省萧甬复线和金温铁路、安徽省
芜湖长江大桥开工报告中规定的使用铁路地方建设附加
费的规模和建设周期,重新核定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
的征收标准和期限,征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00年底,
2000年后一律取消。
四、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
务院的有关规定,保证清理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工作的
顺利进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追究有关领导
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擅自
开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车站建设费,或擅自
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问题进行一次彻底检查
,妥善处理清理后的遗留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于19
98年年底前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发
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