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98]15号1998年5月8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
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
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加强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是国务院机
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
视,密切配合,确保档案得到妥善处置,档案工作得到
进一步加强。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为确保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档案不受损失,合理处置
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
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
并按规定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凡新
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
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78年以前(含1978年)
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皆应移交给国
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已由部门档案馆接收进馆的档案
除外),具体接收范围由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确定。
三、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79年以后(含1979年)
形成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
则上全部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
要,经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
的主要部门或单位代管,不得分散。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合并组成新的部门
或单位时,原部门或单位的档案经国家档案局、中央档
案馆同意,可由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和利
用。
(三)一个部门或单位的职能和内部机构分解到两个
以上部门或单位时,其档案不得分散,应作为一个全宗
移交给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或经国家档案局、中
央档案馆同意,由继承原部门或单位主要职能的部门或
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并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商定该部分档
案的共同利用及其他有关问题。
(四)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
生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部门或单
位继续保管,不得分散。
(五)撤销部委改建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后,其档案
暂时仍由改建后的国家局管理。
四、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提出本
部门或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意见报告国家档案局、中
央档案馆,以便及时开展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五、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符
合接收标准,并附有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等有关资料。
六、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前后的档案全
宗划分及其原部门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由国
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研究后确定
。
七、机构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
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报告,
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