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政府公报

传达指令 指导工作 公开政务 服务社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国办发[1998]15号1998年5月8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 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 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加强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是国务院机 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 视,密切配合,确保档案得到妥善处置,档案工作得到 进一步加强。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为确保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档案不受损失,合理处置 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 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 并按规定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凡新 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 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78年以前(含1978年) 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皆应移交给国 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已由部门档案馆接收进馆的档案 除外),具体接收范围由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确定。 三、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79年以后(含1979年) 形成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 则上全部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 要,经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 的主要部门或单位代管,不得分散。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合并组成新的部门 或单位时,原部门或单位的档案经国家档案局、中央档 案馆同意,可由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和利 用。 (三)一个部门或单位的职能和内部机构分解到两个 以上部门或单位时,其档案不得分散,应作为一个全宗 移交给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或经国家档案局、中 央档案馆同意,由继承原部门或单位主要职能的部门或 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并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商定该部分档 案的共同利用及其他有关问题。 (四)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 生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部门或单 位继续保管,不得分散。 (五)撤销部委改建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后,其档案 暂时仍由改建后的国家局管理。 四、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提出本 部门或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意见报告国家档案局、中 央档案馆,以便及时开展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五、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符 合接收标准,并附有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等有关资料。 六、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前后的档案全 宗划分及其原部门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由国 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研究后确定 。 七、机构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 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报告, 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