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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1000000160005319/2022-00016
主 题 分 类
减灾救灾
发 布 机 构
省地震局
成 文 日 期
2022-10-11
效 力 状 态
有效
文 号
陕震发〔2022〕41号
名 称
陕西省地震局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陕西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地震局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陕西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震发〔2022〕41号

各设区市防震减灾工作机构、科技局、科协,杨凌示范区住建局、科技局、科协,韩城市应急局、科技局、科协:

为规范陕西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参照《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陕西省地震局、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联合编制了《陕西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地震局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10月11日

陕西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工作,促进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评审、命名、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增强公众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民应对地震灾害技能的场所,应当坚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

第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布局坚持突出重点、讲究实效,加强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支持引导。

第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分为四类:

场馆类:具有防震减灾科普内容的综合性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以及独立设置的防震减灾科普场馆;

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与地震、火山相关的地质公园;具有抗震研究价值的,包括完好、震损或震毁的典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遗址;具有地震科学研究价值的重要地震地质、地形、地貌变动的遗迹;

培训和演练场所类:具有防震减灾展教功能的各种培训中心和演练场所;

其他类:开放式的地震台站和实验室;具有防震减灾科普设施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与地震相关的名人故里、历史标志性场所、建筑等。

第六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当按照有效管理、有序开放、正确引导的原则,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具有科学性、趣味性、体验性的科普教育活动。

第七条 鼓励科普教育基地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教育产品的研发与创作。

鼓励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积极参与科普教育基地建设。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建设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  陕西省地震局联合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共同负责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管理,陕西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规章制度;

(二)指导、支持科普教育基地的防震减灾科普工作;

(三)组织开展科普教育基地业务交流、培训等活动;

四)组织开展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认定、中期评估、复核等工作;

五)向市县地震工作机构反馈科普教育基地评审、中期评估、复核等工作结果,处理有关异议;

六)指导市县地震工作机构开展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设区市地震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运行维护的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和延续称号申请;

二)协助省地震局对已命名科普教育基地开展中期评估、抽查;

(三)协助组织中期评估、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的科普教育基地进行整改并验收,将整改情况报省地震局备案;

(四)负责向科普教育基地反馈评审、中期评估、抽查、复核等工作结果,协助省地震局处理有关异议。

第八条 县区地震工作主管机构负责辖区内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申报、运行维护的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和延续称号申请;

二)负责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中期评估、延续称号的实地检查;

三)督促中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科普教育基地进行整改,协助开展实地验收;

四)组织指导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由其所属机构负责。

第三章申报

第九条 市、县区各级地震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常态化科普教育基地创建机制,做好本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储备工作。

第十条 申报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授权开展科普活动的机构;

二)具有一定规模、用于普及防震减灾知识的固定场所,各类科普教育基地展区面积原则上应达到以下标准:场馆类400 平方米(防震减灾专属场馆200平方米),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培训和演练场所类200 平方米;其他类100 平方米;

三)具备展板、实物、模型、多媒体等多种展项,应注重科学性、趣味性、互动性和参与性,并定期更新或替换。其中,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的展项不少于6 项,互动、体验展项不少于3项;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科普教育基地应在严格保护地质地貌和遗址遗迹的前提下,科学、准确地反映地质运动以及地震活动或破坏的典型特征,保护范围具有一定规模并附有一定的辅助展示手段;培训和演练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展项不少于3 项;其他类科普教育基地应在历史或科技方面具有一定特色,并拥有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的条件。

四)有展示科普教育基地整体情况、防震减灾科普内容、科普活动信息等的网站、网页或新媒体账号,并适时更新。

五)场馆类、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培训和演练类科普教育基地应有专职讲解员,其他类科普教育基地应有专(兼)职讲解员。

讲解员应受过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培训,具备科学规范讲解地震知识的能力。

六)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其中,综合性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80天;独立设置的防震减灾科普场馆、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00 天;培训和演练类、其他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应在全国防灾减灾日等重点时段开放。

七)有稳定的经费用于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活动。

八)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九)安全与应急疏散标志和设施齐全,并符合国家相关环保、安全标准。

(十)有日接待台帐,记录讲解员、志愿者等上岗情况和接待参观状况以及专题科普活动等信息。

(十一)在场所显著位置布设专门提示设施,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接待办法、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一条 申报科普教育基地,须通过“陕西省防震减灾市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在线申报。所需资料见附件1。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县区地震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二)县区地震工作机构对申报单位资料进行初步判定,并开展实地检查,提出意见后通过系统报市级地震工作机构。

三)市级地震工作机构协调当地科技局、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通过系统报陕西省地震局。

第十三条  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四章认定

第十四条 每年组织1次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协调省科技厅和省科协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评审和实地评估。

第十六条 材料评审采用定量评分方法,按照《陕西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评分细则》(附件2)逐项打分,评分在 85分以上的列入初选科普教育基地名单,随机抽取初选科普教育基地的20%以上开展实地评估。专家组根据评分情况和实地评估情况提出评审结果,报请陕西省地震局党组、省科技厅和省科协审定。对未能通过评审的单位,专家组反馈未通过原因。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通过陕西省地震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陕西省地震局提交书面质询意见和证明材料,陕西省地震局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陕西省地震局、省科技厅和省科协联合对公示通过的单位正式授予科普教育基地称号,并授予牌匾,称号有效期6年,通过陕西省地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1 月30 日前向本地区市级地震工作机构报送本年度的科普活动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科普工作计划,市级地震工作机构汇总以后报省地震局备案。

第二十条  陕西省地震局于科普教育基地获得称号的第 3年组织开展中期评估,由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组织专家进行抽查。评估合格的保留科普教育基地称号,评估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限期6个月,整改后合格的保留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第二十一条  科普教育基地可于获得称号的第6年9月30 日前自愿向本地区县区级地震部门或机构重新提交申报资料,由市级地震工作主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报陕西省地震局。

第二十二条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组织专家按照《陕西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评分细则》(附件2), 对提出申请的基地进行复核。复核评分在85分及以上且通过实地评估的为通过,延续科普教育基地称号,有效期6年。

第二十三条  对运行维护不良的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称号自动取消,且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不能履行防震减灾科普义务,或因客观原因无法运行的;

(三)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总结,不参加中期考核,有效期满不提交延续称号申请的;

(四)中期评估不合格,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复核不合格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21 日印发的《陕西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陕震办发〔2014〕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所需资料

2.陕西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评分细则


附件1

陕西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所需资料

1.基地简介(限600 字以内)。

2.法人资格证书照片、授权文件照片等证明材料。

3.获得市、县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文件或牌匾照片等证明材料。

4.防震减灾展项、防震减灾展区、地震遗址遗迹典型特征、地震遗迹遗址保护展示手段、展品展项的更新和替换周期等情况介绍(文字说明、展区平面图、照片等证明材料)。

5.展示科普教育基地整体情况、防震减灾科普内容、科普活动信息等的网站、网页或新媒体账号信息(发布内容截图等证明材料)。

6.专兼职讲解员组成情况(文字说明、现场讲解照片、工作证等证明材料)。

7.近3 年讲解员接受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培训和业务能力培训情况(培训班名称、培训时间、培训照片、结业证书等证明材料)。

8.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和年接待能力情况(开放记录、制度文件等证明材料)。

9.日常运维经费证明材料(最近2 年经费收入和支出等证明材料)。

10.主要管理制度(目录、照片、制度文本汇编等证明材料)。

11.场所内安全与应急疏散标志和设施齐全(照片、录像等证明材料)。

12.符合国家相关环保、安全标准(环保部门、消防部门验收结果照片等证明材料)。

13.日接待台帐,记录讲解员、志愿者等上岗情况和接待参观状况以及专题科普活动等信息(台帐记录、照片等证明材料)。

14.在场所显著位置布设专门提示设施,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接待办法、联系方式等信息情况(文字说明、照片等文字说明、照片证明材料)。

15.近3 年,在全国防灾减灾日、唐山大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

重点时段开展防震减灾专题科普活动情况(活动记录、成果、照片、录像等证明材料)。

16.最近2 年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其中关于科普活动设计和开展的案
附件2

陕西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评分细则

分类

条件

最高分值

依据材料

基本条件(100分)

场馆类(其中展项是指由若干个相关展品组成、组合性地展示防震减灾领域某些相关联知识的技术手段、载体)

展区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专属场馆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5

文字说明、展区平面图、照片

防震减灾内容展项不少于6项

7

文字说明、照片

互动、体验展项不少于3项

5

文字说明、照片

定期进行展品展项的更新或替换

6

文字说明、照片

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

展区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5

文字说明、展区平面图、照片

应在严格保护地质地貌和遗迹遗址的前提下,科学、准确地反映地质运动以及地震活动或破坏的典型特征

6

文字说明、照片

保护范围具有一定规模并附有一定的辅助展示手段

6

文字说明、照片

定期进行展品展项的更新或替换

6

文字说明、照片

培训和演练场所类

展区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5

文字说明、展区平面图、照片

防震减灾内容的展项不少于5项

12

文字说明、照片

定期进行展品展项的更新或替换

6

文字说明、照片

其他类

展区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5

文字说明、展区平面图、照片

应在历史或科技方面具有一定特色,并拥有一定开展防震减灾相关科学知识科普教育的条件

12

文字说明、照片

定期进行展品展项的更新或替换

6

文字说明、照片

有展示科普教育基地整体情况、防震减灾科普内容、防震减灾科普活动信息等的网站、网页或新媒体账号,并适时更新

5

发布内容截图


讲解员组成

场馆类、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培训和演练场所类

有专职讲解员

6

文字说明、现场讲解照片、工作证

其他类

有兼职讲解员

6


讲解员受过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培训,具备科学规范讲解地震知识的能力

5

培训班名称、培训时间、培训照片、结业证书

开放天数和年接待能力

综合性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

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不少于180天,年接待能力5000人次以上

6

开放记录、制度文件

独立设置的防震减灾科普场馆、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

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年接待能力5000人次以上

6

培训和演练场所类、其他类

每年在全国防灾减灾日等重点时段开放,年接待能力2000人次以上

6

有稳定的经费用于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活动

10

经费收入和支出证明材料

管理制度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

管理制度目录、照片

有主要管理制度汇编

4

制度文本汇编

场所内安全与应急疏散标志和设施齐全

6

照片、录像

符合国家相关环保、安全标准

5

环保部门、消防部门验收结果照片

具有日接待台帐,记录讲解员、志愿者等上岗情况和接待参观状况以及专题科普活动等信息

5

台帐记录、照片

在场所显著位置布设专门提示设施,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接待办法、联系方式等信息

5

文字说明、照片

在每年的全国防灾减灾日、唐山大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重点时段,应当开展防震减灾专题科普活动

10

活动记录、成果、照片、录像

最近2年的防震减灾科普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其中关于科普活动设计和开展的案例不少于2

6

文本

附加分

(总加分不超过9分)

参加国家级竞赛、讲解、展演汇演等科普活动,并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励

+2

奖励证书照片

防震减灾科普工作有创新,取得较好效果

+2

文字说明、简报、新闻报道、照片、录像

地震发生时,基地地震应急预案能够自动启动,职工按照预案组织参观人员避险和疏散

+5

文字说明、简报、新闻报道、照片、录像

具有电子语音讲解或导览

+2

讲解或导览文本、照片、录像

外出举办防震减灾流动科普展览

+2

简报、新闻报道、照片、录像等证明材料

时长5分钟的基地概况和工作汇报视频

+2

视频

获其他部委认定、授牌情况

+2

文件、牌匾照片

实地评估

重点抽查防震减灾展区及展项情况、开放和接待情况、科普活动情况等

现场检查或者视频直播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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