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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太白至凤县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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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2020-00243 [ 主题分类 ] 公路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10-1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函〔2020〕137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太白至凤县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太白至凤县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 2020-11-04 14:27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太白至凤县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陕交字〔2020〕10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太白至凤县高速公路设立太白收费站(K0+000)、平木收费站(K19+970)、河口收费站(K51+942)、凤县收费站(K73+222)。

二、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行业标准执行。车辆核载人数及总轴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载明信息并结合现场查验核定。

三、收费标准:

(一)客车。


    (二)货车。

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道路收费、桥隧加收费用以1类货车收费标准为基数,7轴收费系数为7,7轴以上按每增加一轴增加收费系数1,依此类推,最高至15轴。15轴以上收费系数统一按15轴执行。

(三)专项作业车。

专项作业车收费标准按货车收费标准执行。

太白至凤县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执行我省有关优惠和差异化收费政策。

四、 收费范围:除国家规定免缴通行费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均按规定标准缴纳车辆通行费。

五、 太白至凤县高速公路收费期限为20年,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40年10月27日止。若国家公路收费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六、车辆通行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收费还贷公路管理规定,所收资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公路收费站严格按照《陕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管理暂行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放管理的陕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

七、收费站为临时机构,定员106名,在省高速集团企业内部聘用,优先聘用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转岗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

八、宝鸡至坪坎高速公路岩湾至坪坎段及岩湾收费站和太白至凤县高速公路同时通车运营,收费标准暂与汉中至坪坎高速公路保持一致,待宝鸡至坪坎高速公路全线通车后执行全线收费标准。

请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开支,降低管理费用,确保公路安全。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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