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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普化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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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2022-00153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7-2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发〔2022〕17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普化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普化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时间: 2022-08-02 11:34

为推进普化水库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普化水库工程坝址位于宝鸡市麟游县境内渭河支流漆水河上游,规划水库正常蓄水位高程946.5米,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涉及麟游县九成宫镇紫石崖村,占地范围根据工程施工总布置图确定,淹没区范围根据水库正常蓄水位,并考虑风浪爬高、泥沙淤积、塌岸、浸没等因素以及设计洪水回水淹没范围确定。具体范围由省水利厅核定,以项目法人设置的界桩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普化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实施与该工程无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批准但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立即停止建设;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等。禁止违法向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迁入人口及分设户主。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普化水库工程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建设征地范围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实物调查。调查工作务必公开公正公平、全面细致准确,调查结果须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四、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实物调查不重不漏;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落实工作责任,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工程占地范围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对干扰、阻挠实物调查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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