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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周原遗址等部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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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2011-00038 [ 主题分类 ] 文物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1-01-3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发〔2011〕5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周原遗址等部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周原遗址等部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时间: 2011-01-30 00:00

宝鸡、咸阳、渭南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文物资源丰富,地上地下文物众多,尤其是以都城遗址和帝王陵墓为主的大遗址更是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最新的考古工作成果,省政府决定调整周原遗址、秦雍城遗址、秦咸阳城遗址、汉高祖长陵、汉武帝茂陵、唐太宗昭陵、唐高宗乾陵、唐睿宗桥陵、唐玄宗泰陵、西汉帝陵(汉惠帝安陵、汉昭帝平陵、汉元帝渭陵、汉成帝延陵、汉哀帝义陵、汉平帝康陵)、唐代帝陵(唐高祖献陵、唐中宗定陵、唐肃宗建陵、唐代宗元陵、唐德宗崇陵、唐顺宗丰陵、唐宪宗景陵、唐穆宗光陵、唐敬宗庄陵、唐文宗章陵、唐武宗端陵、唐宣宗贞陵、唐懿宗简陵、唐僖宗靖陵)等11处29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对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做出标志说明,认真做好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周原遗址等11处29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区域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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