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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非开放地区外国人旅行管理规定

(1992年10月27日陕政发〔1992〕78号公布 自1992年10月27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依法保护和管理外国人在我省非开放地区的旅行活动,促进对外开放,加快我省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人在本省境内非开放地区旅行的,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我国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我国政府未对外公布开放的地区和少数开放地区内的未开放区域,均属于非开放地区。

第四条 外国人到我省非开放地区旅行,须由接待单位按下列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一)申报接待计划,经主管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二)持接待计划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并报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省军区审查批准;

(三)持批件和外国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省公安厅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第五条 外国人领取旅行证件后,须按批准的地点、路线和期限旅行。因正当理由要求延长在非开放地区的旅行期限,接待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证件,申请办理旅行证延期手续;要求增加非开放地区的旅行点,须按第四条规定申请补办旅行证件。

第六条 外国常驻记者去我省非开放地区采访,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外交部商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及省级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再向省公安厅申请办理旅行证件,获准后方可前往。

第七条 外国短期采访记者赴非开放地区采访,应由接待单位逐级申报,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军区(转报兰州军区)、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报外交部审批。

第八条 外国记者因正当理由要求延长在非开放地区采访期限的,须经接待单位同意后,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旅行证件延期手续。

第九条 外国记者去非开放地区采访,须由省或市(地)外事办公室专人陪同。

第十条 外国人不得乘自备交通工具赴非开放地区旅行。

外国人乘我方交通工具,途经非开放地区,应按照第四条规定办理旅行证件。

第十一条 外国人在非开放地区住宿、停留,除按第四条规定办理旅行证件外,还必须按规定持证件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外国人不得在非开放地区进行与其旅行事由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中国人的外籍配偶、子女和中国血统外国籍人去非开放地区探亲、旅行(前往地区不属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由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