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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610000687995250R/2021-00010
主 题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 布 机 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 文 日 期
2021-09-24
效 力 状 态
有效
文 号
陕人社函〔2021〕468号
名 称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领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领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 陕人社函〔2021〕468号 )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现就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领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之后参保的,从参保的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保居民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未及时缴费的,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费的,不享受政策补贴,不计算为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年满60周岁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从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三、60周岁当年,城乡居民可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也可以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具体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确定。60周岁当年缴费(不含补缴费)的,缴费时间迟于到龄月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到龄次月起发放;领取待遇后,参保人员不能再继续缴费。

四、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础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选择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养老待遇从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次月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1924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