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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各单位:
现将《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陕环发〔2018〕24号)即日起废止。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27日
(12-18〔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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