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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1年12月10日修订)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收费项目>2021
[索引号] 1161000001600062XD/2021-00010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成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陕西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1年12月10日修订)

陕西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1年12月10日修订)

时间: 2021-12-10 14:50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备 注

1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陕财税〔2017〕43号,财税〔2018〕39号,陕财税〔2018〕7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15号,陕财办税〔2020〕4号

税务机关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筹集,按照全省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陕西省原征收标准为4厘/千瓦时。自2018年7月1日起,在按《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陕西省目前征收标准为1.125厘/千瓦时。

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

2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陕财办综〔2015〕154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陕财办综〔2017〕17号,陕财办综〔2018〕3号,陕财办综〔2019〕25号,陕财办税〔2020〕4号,陕财办综〔2021〕9号

税务机关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从车辆购置税、铁路建设基金等收入中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地方收取的部分税费收入中提取,省级收入从国家对本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按每年2200万元的标准划转;从车辆通行费收入中划转3%。

(1)除村集体所属的单位及个人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使用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使用其他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

(2)银行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主营业收入的1,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8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与增值税起征点相同。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各级征收部门就地征收、分级入库。

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发〔1998〕34号,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陕价行发〔2005〕17号,陕价商发〔2012〕123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地方城乡建设部门

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省统一制定征收管理办法,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详见各地市文件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

4

农网还贷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企〔2001〕820号,财企〔2002〕266号,财企〔2006〕347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2〕7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59号

税务机关

农网还贷资金按社会用电量并入电价中收取。

2分/千瓦时


5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陕财税〔2019〕5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税务机关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

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


6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4〕73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10〕98号,陕政办发〔2011〕10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5号,陕财税〔2019〕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陕财税〔2020〕20号

税务机关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地方教育附加。


7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5〕91号,陕财办综〔2015〕172号,财教〔2016〕4号,财税〔2018〕67号,财教〔2019〕260号,财政部 国家电影总局2020年第26号公告,陕财办教〔2020〕201号

由省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征收。

在全省行政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

按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省级管委会由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组成,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

8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发〔1996〕37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15号

税务部门

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征收。

(1)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2)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9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29号,财综〔2009〕51号,财综函〔2010〕39号,财企〔2012〕315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7〕18号,陕财税〔2017〕43号,财税〔2018〕39号,陕财税〔2018〕7号,陕价商发〔2018〕75号,陕财办税〔2020〕5号

税务机关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从我省境内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陕西电网销售电价中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提取。

(1)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每千瓦时8厘;

(2)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每千瓦0.05分,2018年陕价商发〔2018〕75号文件将标准降为0分。


1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1〕18号,财税〔2015〕72号,陕财办综〔2016〕85号,财税〔2017〕18号,陕财办综〔2017〕2号,陕财税〔2017〕17号,财税〔2018〕39号,陕财税〔2018〕7号,陕财办税〔2020〕1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

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的90%缴纳。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1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陕财办综〔2016〕58号,陕财税〔2021〕10号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下同)、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4元。

(2)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8元。

(3)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8元。

(4)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标准见陕财税〔2021〕10号。

如果在城市规划区内,又是公益林地,收费标准为第(1)款基本收费标准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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