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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公示(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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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公示(第三批)

时间: 2021-10-21 11:20 来源: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序号

反馈问题

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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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现有130多台10万千瓦以下小火电机组,煤耗高、污染大,但陕西省关停淘汰小火电机组态度不坚决,推动不力,2015年到2017年仅淘汰关停7台小机组,多数高煤耗机组以供热供汽或综合利用之名予以保留,建设背压机组替代小火电供热供汽工作基本停滞,企业自备电厂升级改造推进缓慢,现存供热小机组普遍未按国家要求落实“以热定电”。榆林市共有小火电机组79台,其中20余台供电煤耗大于400克/千瓦时;咸阳市彬县电力公司煤耗长期超过600克/千瓦时,既未安排关停淘汰也未在非供暖期停止发电;韩城矸石电厂、岐山县岐星热力有限公司等也存在类似问题。

1.全省2019年淘汰关停小火电机组6台共4.8万千瓦,已于当年底完成关停淘汰工作,并于2020年9月在省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2020年淘汰关停小火电机组9台共13万千瓦,已全部完成关停淘汰工作,于2021年9月在省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其中西安国维淀粉厂3#机组1.8万千瓦拆除了输煤栈桥及锅炉等部分配套设施)。

2.加快关中地区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小热电热源替代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已不存在该类机组。

3.全省在《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7)和《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5574-2017)适用范围内的燃煤小火电机组共12台55.5万千瓦,目前环保方面均已改造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煤耗方面,关中地区3台机组已达标,榆林9台机组中,7台已达标,2台已停机拆除。不在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机组共99台252.85万千瓦,其中关中26台机组均已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陕北73台机组中,69台机组已达到超低排放标准,4台因企业资金运转困难,2021年初已停机停产,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县政府、榆林供电局采取了断网等控制性措施,确保在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环保验收通过前保持停产状态。

4.国家已批复榆神榆横热电联产工程通过关停小机组等容量替代方式建设2×35万千瓦热电联产机组,可有效提高节能环保水平。已完成渭河电厂、汇通热电等机组背压式改造,延安安塞背压式热电联产项目已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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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秦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依据,长期以来禁止开发区面积仅占秦岭区域0.8%,基本起不到保护效果。2017年条例修订时,虽然对禁止开发区范围进行了调整扩大,但取消在适度开发区“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求,取而代之以负面清单方式对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管理,事实上放松了保护和管控要求。2018年出台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仅要求对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19个县按照负面清单管理,而秦岭区域其他20个县的开发建设活动未在制度层面作出规范。此外,新修订条例中删除“巴山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条款,之后也未补充出台相关保护规定,致使与秦岭同为我国中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巴山生态环境保护无据可依。

1.2019年9月27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19年12月1日施行。《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巴山属于国家确定的秦巴山区生物多样性主体功能区,其生态环境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2020年3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落实<条例>的通知》,对贯彻落实《条例》提出要求,并明确重点任务分工。西安市修订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7月1日施行),废止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6年12月25日施行)。

2.经省政府2020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修编后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发布了秦岭规划分区示意图。西安市于2021年9月20日印发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宝鸡市于2020年9月30日印发了《宝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渭南市于2020年11月2日印发了《渭南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汉中市于2020年9月26日印发了《汉中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康市于2020年11月30日印发了《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商洛市于2020年9月30日印发了《商洛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上述规划均发布了本行政区秦岭保护规划分区图;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1月6日印发了《陕西省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省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1月4日印发了《陕西省秦岭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和《陕西省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省水利厅于2021年4月13日印发了《陕西省秦岭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于2020年12月21日印发了《陕西省秦岭水土保持专项规划》,省文化和旅游厅于2020年1月4日印发了《陕西省秦岭旅游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省林业局于2020年12月30日印发了《陕西省秦岭天然林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和《陕西省秦岭湿地保护专项规划》。

3.截至2020年7月底,未纳入《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西安市临潼区、蓝田县、灞桥区、鄠邑区、长安区,宝鸡市渭滨区、陈仓区、岐山县、眉县,渭南市临渭区、华州区、华阴市、潼关县,汉中市汉台区、城固县,安康市汉滨区,商洛市商州区、商南县、山阳县、丹凤县等20个涉秦岭县(市、区)印发了本区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按照《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陕字﹝2019﹞94号)要求,相关整改牵头负责单位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开展整改工作。目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整改的有2个问题已完成整改,并经牵头负责单位现场验收,现予以公示。欢迎广大社会群众对公示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整改情况不实的,可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公示期为2021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7日。

联系电话:029-63916277 邮箱:sxhbdcb@163.com


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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