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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管理支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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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管理支持办法

时间: 2023-01-17 10:45 来源: 陕西省科技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规范孵化载体管理,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助力秦创原总窗口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孵化载体包括面向各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工作、社交空间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

第三条 孵化载体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及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资源集聚,为其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场地、技术咨询、投资融资等方面服务,降低创业风险和成本,以创业带动就业,加速成果转化,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载体建设的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集聚创新要素与产业资源,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支撑。

第五条 西咸新区科技局负责新区范围内孵化载体的认定管理、业务指导和考核复审。各新城(园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区域内孵化载体的备案推荐、考核初审、培育服务。政策奖补资金根据新区新城两级考核及综合评审核定后的结果,由各新城具体负责资金拨付,奖补资金由新区及孵化载体所在新城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第二章  西咸新区孵化载体认定条件

第六条 为有效支撑不同类型创业群体、企业孵化和产业升级需求,西咸新区对孵化载体设置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新区孵化载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西咸新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不低于800平方米的稳定孵化场地,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发展方向和目标明确,注册并运营满12个月,且至少报送1年完整的统计数据。

2.配备专业化的服务人员和导师队伍,每10家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每15家企业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或兼职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项目团队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3.孵化对象应是科技型创业团队或成立不满48个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生物医药等特殊行业领域企业可延长至60个月),其中工商注册地址在孵化载体物理空间内并实际入驻办公的小微企业不少于10家。

4.能够常态化组织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各类活动不少于10场次。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八条 新区科技局每年开展孵化载体认定工作。申报机构向所在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推荐至新区科技局。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开展实地核查,并公示认定结果。

第九条 孵化载体应按相关要求,及时填报统计数据。除每年度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报送数据外,需定期向所在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考核数据,由所在新城(园办)科技主管部门统计。

第十条 新区科技局对新区孵化载体进行年度考核管理,围绕基本指标、质量指标和示范指标三个方面,采取专家评分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成绩85分(不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至8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未按要求参与考核的孵化载体予以取消资格;孵化载体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在期限内整改提升,次年考核结果仍不合格的予以取消资格。

第十一条 新区科技局将结合孵化载体考核结果,对考核等级划分规则进行动态调整,将考核分数位列前10%的载体调整为优秀。

第十二条 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两个月内向所在新城(园办)科技管理部门报告;新城(园办)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向新区科技局提出给予变更或取消资格建议,经批复后生效。

第十三条 在认定过程和日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按照《西安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支持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新区孵化载体通过年度考核后予以如下奖励支持:

1.首次评定为优秀(85分以上)的新区孵化载体给予30万元补贴奖励;

2.首次评定为合格(60分至85分)的新区孵化载体给予10万元补贴奖励。

第十五条 对承接科技局推荐的“科创中国”平台、创新创业大赛优秀项目入驻的新区孵化载体,按照当年入驻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承接载体奖励,原则上同一载体可连续两年享受该类补贴;对于孵化载体内在孵企业或创业团队参加西安国际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等获得决赛名次的,按照所获奖金总额10%给予孵化载体奖励。本条同一孵化载体每年最高10万元。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新区孵化载体,在孵企业在考核年度被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孵化载体2万元奖励,同一孵化载体每年最高15万元。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新区孵化载体,在孵企业考核年度内获得备案创投基金投资或被非关联企业收购,按照投资额(收购金额)的1%对孵化载体进行奖励,同一孵化载体每年最高30万元。

第十八条 同一孵化载体每年获得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类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孵化载体能力提升,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新区在以上基础上另外给予最高10万、50万、10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给予最高5万、20万、50万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同一单位就同一事项满足多个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咸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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