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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市县三级中介服务事项通用目录

《陕西省省市县三级中介服务事项通用目录(2021年版)》

按照《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要求,经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梳理形成了《陕西省省市县三级中介服务事项通用目录(2021年版)》,为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现予以公开。

我们将及时依据法律法规变化情况以及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要求,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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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

陕西省省市县三级中介服务事项通用目录(2021年版)


序号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子事项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行使层级实施部门*事项类型设立依据参考资质
1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工信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国防科工委令2006年第18号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5年第29号修订)第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见附件1);(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九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销售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工信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国防科工委令2006年第18号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5年第29号修订)第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见附件1);(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九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销售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营业性民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省、市公安部门行政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1、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3、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6.2.2.1至6.2.2.4,一、二、三、四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都必须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破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非营业性民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省、市公安部门行政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1、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3、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6.2.2.1至6.2.2.4,一、二、三、四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都必须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破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延期换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第645号修订)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5号发布,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三)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六)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八)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九)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安全评价
安全现状评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第638号、第653号修订)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年第20号发布,2015年第78号修订)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第八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评价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报告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省、市、县水利部门行政许可《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十一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一)成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二)组织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三)审查水闸安全评价报告;(四)审定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并及时印发;(五)其他相关职责。《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十二条,大型水闸的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水闸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经水利部认定的水利科研院(所),可承担大、中型水闸的安全评价任务。水利水电勘测设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生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第645号修订)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5号发布,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三)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六)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八)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九)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经营)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第645号修订)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5号发布,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三)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六)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八)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九)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许可证变更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安全评价
2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生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5号发布,2015年第79号修订)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工程咨询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储存)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5号发布,2015年第79号修订)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工程咨询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14年修改)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发布)第十六条 已经通过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导致安全性能降低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工程设计
3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其它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省、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6号发布,2015年第77号修订)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安全评价
安全预评价报告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6号发布,2015年第77号修订)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安全评价
其他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6号发布,2015年第77号修订)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安全评价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涉路施工活动许可(高速公路)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安全评价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涉路施工活动许可(高速公路除外)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安全评价
5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市、县文物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2017年修改)第二十条:《办事指南》委托具有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文物影响评估
6清算报告财务清算报告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审批教育部门行政许可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版)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规定;   2、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参照《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5号)和《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9号)等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   3、符合当地学校布局规划; 4、符合教育部、人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5、符合《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3号)规定;   6、符合各地《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分类设置标准》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注销清算报告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初审省、县体育部门其他行政权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 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 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   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 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财务清算报告 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批民族宗教部门行政许可《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686号)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第三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主管财务的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在离任、退休、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财务清算报告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省、市、县民政部门行政许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7审计报告注销审计报告体育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初审省、市、县体育部门其他行政权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财务审计报告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省、市、县民族宗教部门行政许可《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686号)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3号)第三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主管财务的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在离任、退休、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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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省、市、县民政部门行政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法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体育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初审(变更法定代表人)省、县体育部门其他行政权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 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   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织,完 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日 内向登 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法人离任审计报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初审(变更法定代表人)体育部门其他行政权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 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 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   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   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本届以来截止上年末的审计报告体育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初审(变更名称)体育部门其他行政权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财务审计报告 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审批教育部门行政许可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版)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规定;   2、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参照《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5号)和《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9号)等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   3、符合当地学校布局规划; 4、符合教育部、人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5、符合《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3号)规定;   6、符合各地《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分类设置标准》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离任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省、市、县民政部门行政许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财务审计报告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核市、县民政部门行政许可《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省、市、县民政部门行政许可《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00号)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延续省、县工信部门行政许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   附件4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清算审计报告 基金会注销登记省、市、县民政部门行政许可《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00号)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清算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省、市、县民政部门行政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审计报告分支机构的设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十四条: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8财务报表财务资产负债表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财务资产负债表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财务资产负债表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营审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财务报表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外,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发改部门行政许可《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备案表填报指南》。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9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检验检测
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检验检测
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检验检测
10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车用气瓶)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1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监理报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监理报告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自然资源部门行政许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监理
12防洪评价报告防洪评价报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利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安全评价
13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教育部门行政许可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版)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规定;   2、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参照《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5号)和《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9号)等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   3、符合当地学校布局规划; 4、符合教育部、人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5、符合《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3号)规定;   6、符合各地《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分类设置标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1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8号)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15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安全评价
16非油气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非油气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自然资源部门行政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土地规划
17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非跨市的输油(气)管网项目核准发改部门行政许可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风险评估、工程咨询
风险评估报告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外,其余热电项目核准发改部门行政许可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风险评估、工程咨询
风险评估报告非跨省(市、区)1000吨级以下内河航电枢纽项目核准发改部门行政许可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风险评估、工程咨询
风险评估报告非跨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核准发改部门行政许可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风险评估、工程咨询
18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自然资源部门行政许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监理
竣工验收报告公路、港口、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这是三个政务事项)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第645号修订)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5号发布,2015年第79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三)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六)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八)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九)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安全评价
19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划拨用地) 自然资源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自然资源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方案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省、县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第十九条: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第三十三条:审批部门在批准设计变更时,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工程设计、工程咨询
工程方案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文物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2017年修改)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办事指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
工程设计图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对于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第三十一条:审批部门在批准设计变更时,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工程设计、工程咨询
工程设计文书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市属水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审批水利部门行政许可《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1996年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2014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省市属水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审批办事指南》申请材料要求。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市、县水利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和施工方案涉路施工活动许可(高速公路)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工程设计
设计和施工方案涉路施工活动许可(高速公路除外)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工程设计
设计和施工方案在公路桥梁两侧规定范围内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许可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工程设计
设计与施工方案 在公路(桥梁、隧道、渡口)以及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道许可(高速公路)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安全评价、工程设计
设计与施工方案 在公路(桥梁、隧道、渡口)以及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道许可(高速公路除外)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工程设计
施工方案地下水凿井施工核准市、县水利部门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548号、第671号修订)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2003〕344号)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第三十四条: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工程设计
施工设计方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工程设计
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文件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施工图综合审查服务、工程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对于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第三十一条:审批部门在批准设计变更时,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施工图综合审查服务
20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666号修订)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发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2016年第19号修订)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检验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666号修订)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发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2016年第19号修订)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检验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666号修订)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年第80号发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5年第8号、2016年第19号修订)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检验检测
21公证材料公证材料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992年第24号发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6年第8号修订)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证。公证服务
公证书首次进口药材审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进口药材管理办法(2020)》第八条: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进口药材申请表,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以下资料:(一)进口药材申请表;(二)申请人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应当提供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出口商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购货合同及其公证文书复印件;(五)药材产地生态环境、资源储量、野生或者种植养殖情况、采收及产地初加工等信息;(六)药材标准及标准来源;(七)由中国境内具有动、植物基原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载有鉴定依据、鉴定结论、样品图片、鉴定人、鉴定机构及其公章等信息的药材基原鉴定证明原件。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公证服务
境外非政府组织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的公证、认证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变更)公安部门行政许可《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4月28日主席令第44号)第六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第十条:境外非政府组织“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四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一)境外非政府组织撤销代表机构的;(二)境外非政府组织终止的;(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妥善办理善后事宜。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公证服务
境外非政府组织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的公证、认证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公安部门行政许可《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4月28日主席令第44号)第六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第十条:境外非政府组织“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四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公证服务
境外非政府组织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的公证、认证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变更(首席代表变更)公安部门行政许可《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4月28日主席令第44号)第六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第十条:境外非政府组织“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四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公证服务
2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利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利工程施工监理
23环境影响评价分析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分析报告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市、县林业部门行政许可《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06年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第二十五条: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提出可行的湿地恢复方案,并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核准。临时占用湿地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环境工程设计
24基金来源证明 基金来源证明 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变更登记省、市、县民政部门行政许可《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00号)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25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证书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证书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第八条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二)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第九条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校准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证书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第八条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二)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第九条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校准
26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第八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评价
27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市、县水利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市、县水利部门行政许可《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第三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严把握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质量,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工作,其资质应不低于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相应资质等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区域防洪基本情况、洪水影响分析计算、建设项目对防洪影响评价、洪水对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内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审批。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请审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请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建设单位报请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时,应一并提交审查申请书、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工程建设方案、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等文件材料。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28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市、县水利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主席令第88号,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铜川市河道管理条例》(2019.12)第十二条。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2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采矿权变更登记自然资源部门行政许可(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施工
30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
    
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省、市、县民族宗教部门行政许可《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号)附件:《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的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九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由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申请。第二十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二)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三)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第二十一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三)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四)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五)建设资金说明。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后,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划、建设、消防、环保、文物、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程设计、工程咨询
31开办资金来源证明 开办资金来源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省、市、县民政部门行政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32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出让用地)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行政许可《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2016年第69号)附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地质勘察、测绘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划拨用地)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行政许可《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2016年第69号)附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地质勘察、测绘
33勘察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文件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审批许可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工程设计、工程咨询
34考古发掘报告 考古发掘报告 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审批文物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2017年修改)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修改)第二十三条;《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占地面积、文物分布情况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对省、设区的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的具体分工作出规定。考古勘探
35考古勘探报告考古勘探报告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调查、勘探审批文物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对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占地面积、文物分布情况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对省、设区的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的具体分工作出规定。考古勘探
考古勘探报告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文物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2017年修改)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办事指南》。考古勘探
考古勘探报告 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审批文物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2017年修改)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修改)第二十三条;《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占地面积、文物分布情况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对省、设区的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的具体分工作出规定。考古勘探
36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年5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须持有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   〔2015〕6号)附件2第16项: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林业部门。其他资质
可行性报告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林业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第四十一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年5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证;驯养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   〔2015〕6号)附件2第16项: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林业部门。其他资质
可行性研究报告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林业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修订)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人民防空工程单建项目的立项审批 人防部门行政许可《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防工程设计、工程咨询
审批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审批住建部门行政许可《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15年5月28日修正本)第十四条: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城乡规划编制
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市、县水利部门行政许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工程设计、工程咨询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可行性报告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省、市、县民族宗教部门行政许可《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号)附件:《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的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九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由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申请。第二十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二)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三)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第二十一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三)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四)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五)建设资金说明。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后,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划、建设、消防、环保、文物、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程设计、工程咨询
开办电台电视台可行性报告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套数或者节目设置范围审批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许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他资质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市、县水利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工程设计、工程咨询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可研(建议书)审批人防部门行政许可《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前款所列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第十条: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由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和防护设计审核。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人防工程设计、工程咨询
桥梁检测安全通行可行性报告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陕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并提供以下材料:(三)必要的桥梁检测安全通行可行性报告、车辆装载后的预检数据和照片。工程设计、工程咨询、检验检测
拟报批的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市、县水利部门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548号、第671号修订)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2003〕343号)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第三十四条: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程设计
37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采矿权延续登记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行政许可《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土地规划
38农药登记试验报告农药登记试验报告农药登记初审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检验检测
39品种审定证书品种审定证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检验检测
品种审定证书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检验检测
40人防地勘报告 人防地勘报告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市、县人防部门行政许可《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并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工程勘查监理
41人防工程建筑施工图人防工程建筑施工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防部门行政许可《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修建。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综合审查服务
42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室建设审批人防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687号修订)《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人防工程设计
43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室建设审批人防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687号修订)《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综合审查服务
44设计评估报告设计评估报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市、县人防部门行政许可《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并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工程设计
45兽药GSP自查报告兽药GSP自查报告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检验检测
46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市、县水利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利工程施工监理
47水工程建设专题论证报告 水工程建设专题论证报告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市、县水利部门行政许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水利工程施工监理
水工程建设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及评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市、县水利部门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548号、第671号修订)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2003〕343号)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第三十四条: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程设计
48水库降等报废论证报告 水库降等报废论证报告 水库大坝降等、报废审批市、县水利部门其他行政权力《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2003年第18号)。 水资源论证
49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围垦河道审核省、市、县水利部门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548号、第671号修订)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2003〕344号)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第三十四条: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工程设计
50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省、市、县水利部门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548号、第671号修订)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2003〕344号)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第三十四条: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5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自然资源部门行政许可《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2016年第69号)附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测绘
52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认证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认证证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2年第10号发布,2016年第86号、2017年第92号修订)《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公证服务
53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8号)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54文物调查报告 文物调查报告 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审批市、县文物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2017年修改)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修改)第二十三条;《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占地面积、文物分布情况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对省、设区的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的具体分工作出规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
55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文物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2017年修改)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办事指南》。文物影响评估
56文物状况专家评估意见文物状况专家评估意见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文物部门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影响评估
57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司法鉴定人登记初审司法部门行政许可《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申请登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二)有业务范围内所必需的场所、仪器、设备;(三)有业务范围内所必需的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五)有进行司法鉴定业务一定的资金保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医学、法医科研教学单位和三级甲等医院中遴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5年第95号)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公证服务
58项目设计方案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市、县水利部门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548号、第671号修订)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2003〕344号)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第三十四条: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工程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对于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第三十一条   审批部门在批准设计变更时,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工程设计
项目设计方案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自然资源部门行政许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监理
59项目防洪影响评价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水利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安全评价
60项目核准报告项目核准报告非跨市(区)330千伏及以下交流电网项目(增容扩建工程)核准发改部门行政许可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工程咨询
61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非跨市(区)330千伏及以下交流电网项目(增容扩建工程)核准发改部门行政许可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工程咨询
62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 非跨市(区)330千伏及以下交流电网项目(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核准发改部门行政许可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工程咨询
项目申请报告 非跨市(区)330千伏及以下交流电网项目(线路工程)核准发改部门行政许可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工程咨询
6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教育部门行政许可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版)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规定;   2、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参照《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5号)和《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9号)等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   3、符合当地学校布局规划; 4、符合教育部、人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5、符合《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3号)规定;   6、符合各地《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分类设置标准》规定。安全评价
64选址论证报告选址论证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编制
65规划图规划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测绘
66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6号发布,2015年第77号修订)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工程设计
67烟花爆竹经营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编制烟花爆竹经营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编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工程设计
68验证报告验证报告《药品经营许可证》(连锁)换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节校准与验证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企业应当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检验检测
验证报告《药品经营许可证》(连锁)变更仓库地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节校准与验证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企业应当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检验检测
验证报告《药品经营许可证》(连锁)核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节校准与验证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企业应当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检验检测
验证报告《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核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节校准与验证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企业应当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检验检测
验证报告《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换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节校准与验证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企业应当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检验检测
验证报告《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变更仓库地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节校准与验证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企业应当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检验检测
69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省、市、县民族宗教部门行政许可《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686号)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3号)第三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主管财务的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在离任、退休、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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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基金会成立登记省、市、县民政部门行政许可《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00号)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验资报告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省、市、县民政部门行政许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验资报告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省、市、县民政部门行政许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验资报告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变更省、市司法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8年第111号发布,2012年第125号、2016年第133号修订)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验资报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人社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验资报告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2年第10号发布,2016年第86号、2017年第92号修订)《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验资报告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省、市、县文物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国家文物局《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五条: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验资报告文物商店设立许可文物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第645号、第666号、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九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三)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验资报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初审省、市、县体育部门其他行政权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 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 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   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   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验资报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初审(变更开办资金)省、县体育部门其他行政权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 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 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   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   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验资报告体育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初审体育部门其他行政权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 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   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织,完 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日 内向登 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验资报告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小学的设立审批教育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省、市、县民政部门行政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验资报告 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教育部门行政许可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版)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规定;   2、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参照《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5号)和《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9号)等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   3、符合当地学校布局规划; 4、符合教育部、人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5、符合《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3号)规定;   6、符合各地《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分类设置标准》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市、县人社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劳务派遣经营变更许可市、县人社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劳务派遣经营延续许可市、县人社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验资证明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设立审批省、市、县人社部门行政许可《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验资证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第451号、第648号、第666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附件: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需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验资证明典当行股权结构变更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十四条: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验资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典当行的设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十四条: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协会验资报告体育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初审(变更活动资金)省、县体育部门其他行政权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商务部门行政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70资产证明/资信证明资产来源、资产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省、市人社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资产证明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省、市司法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8年第111号发布,2012年第125号、2016年第133号修订)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资产证明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省、市司法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8年第111号发布,2012年第125号、2016年第133号修订)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资产证明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民办)省、市人社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资金证明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市、县民族宗教部门行政许可《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686号)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3号)第三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主管财务的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在离任、退休、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资信证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二)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其他资质
银行资信证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其他资质
证明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外,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发改部门行政许可《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备案表填报指南》。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71应急方案应急方案涉路施工活动许可(高速公路)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安全评价、工程设计
应急方案涉路施工活动许可(高速公路除外)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安全评价、工程设计
应急方案编制在公路桥梁两侧规定范围内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许可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安全评价、工程设计
应急方案编制涉路施工活动许可(高速公路除外)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安全评价、工程设计
72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实施方案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实施方案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林业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地质灾害防治设计
73占用水域论证报告或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占用水域论证报告或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市属水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审批水利部门行政许可《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1996年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2014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省市属水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审批办事指南》申请材料要求。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74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市、县发改部门行政许可《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工程设计、工程咨询
75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15年、2017年修改)第十三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检验检测
76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在公路桥梁两侧规定范围内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许可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安全评价
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涉路施工活动许可(高速公路除外)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安全评价
77检验检测报告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渔业水质检测报告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有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检验检测
指定检验机构对产品的检验报告保健用品再注册省、市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保健用品注册,应当填写《陕西省保健用品注册申请表》,提交下列资料:(一)产品研制报告、命名依据、产品组方及依据或者产品构造及原理等相关资料;(二)产品生产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厂房、车间、检验室平面布局图,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三)产品质量标准;(四)产品检验报告和功能学评价报告;......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从事保健用品检验时,应当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健用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对保健用品进行安全性、保健功能学和理化卫生学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检测
水质检测报告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水资源论证、检验检测
水质检测报告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水资源论证、检验检测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13号令和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单位办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特种设备使用前首次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台办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受理特种设备许可的申请。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相应的鉴定评审。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相应的许可证。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本年度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和性能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许可(办证/延续)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产品检验报告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检验检测
产品检验报告食品生产许可延续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检验检测
产品检验报告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新办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实施许可、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检验检测
产品检验报告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变更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实施许可、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检验检测
产品检验报告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延续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0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实施许可、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检验检测
产品检验报告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延续注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发布,第588号、第650号修订)第十一条:(第三段)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但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除外。第十七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第十八条: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第4号)第十六条: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进行注册检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依据产品技术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注册检验。第二十二条: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不需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检验检测
产品检验报告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延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发布,第588号、第650号修订)第十一条:(第三段)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但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除外。第十七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第十八条: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第4号)第十六条: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进行注册检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依据产品技术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注册检验。第二十二条: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不需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检验检测
产品质量检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工信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国防科工委令2006年第18号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5年第29号修订)第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见附件1);(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九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销售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检验检测
产品注册检验报告医疗器械拟上市产品注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发布,第588号、第650号修订)第十一条:(第三段)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但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除外。第十七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第十八条: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第4号)第十六条: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进行注册检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依据产品技术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注册检验。第二十二条: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不需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检验检测
产品注册检验报告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拟上市产品注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发布,第588号、第650号修订)第十一条:(第三段)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但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除外。第十七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第十八条: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第4号)第十六条: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进行注册检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依据产品技术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注册检验。第二十二条: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不需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报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第638号、第653号修订)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年第20号发布,2015年第78号修订)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检验检测
空气净化检测报告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复验、改扩建)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第四条: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检验检测
空气净化检测报告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新建)农业农村部门行政许可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检验检测
食盐质量检测报告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延续省、县工信部门行政许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    附件3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检验检测
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药品的许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 五、质量保证措施8、医疗机构首次制备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用于临床前,需连续制备三批样品经过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临床应用。检验检测
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变更委托配制单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二十八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配制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委托配制的续展手续。检验检测
申请发证产品的检验报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十九条: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80号发布,2010年第130号、2014年第15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封存样品,并及时进行产品检验。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检测
申请发证产品的检验报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先证后核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十九条: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80号发布,2010年第130号、2014年第15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封存样品,并及时进行产品检验。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检测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   2、《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及检查要点》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第五条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监督发〔2005〕190号)第三条5、法定办结时限为60日的法律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265号)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二章审查与决定第二章第七条第七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企业补正材料、限期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检验检测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   2、《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及检查要点》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第五条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监督发〔2005〕190号)第三条5、法定办结时限为60日的法律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265号)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二章审查与决定第二章第七条第七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企业补正材料、限期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检验检测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   2、《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及检查要点》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第五条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监督发〔2005〕190号)第三条5、法定办结时限为60日的法律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265号)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二章审查与决定第二章第七条第七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企业补正材料、限期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检验检测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五)生产工艺流程图。(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八)拟生产产品目录。(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附件1:三、检测报告要求。检验检测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新建、改建排水和连接城市排水管网许可住建部门行政许可《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4年)第三十九条:排水用户修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需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连接修复费用。检验检测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市、县住建部门行政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检验检测
*备注:本目录内所称实施部门是指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即设立中介服务事项、审批中介机构资质或对中介机构从业活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市县两级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以实际行政许可事项划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