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市县三级基本事项目录库》编制情况说明
为加快实现“一网通办”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去年7月以来,省政府启动了全省审批服务事项梳理和流程再造工作。经过三批次的“颗粒化”梳理,按照国家级基本目录库对标要求,梳理形成了陕西省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含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监管事项通用目录”(含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和“中介服务事项通用目录”(以下简称《通用目录》)。
为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现将上述《通用目录》予以公开。《通用目录》编制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时间紧迫,难免出现疏漏和瑕疵,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大力支持、指导和帮助,提出宝贵意见建议,不断增强《通用目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通用目录》不是对现有政务服务事项的固化,我们将及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情况以及国务院取消下放情况,对标国家级基本目录库进行动态调整。
联系电话(传真):63912462
电子邮箱地址:sxssgb@sina.com
序号 |
实施部门 |
国家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项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设定依据补充 |
委托自贸区实施情况 |
国家目录层级 |
处理意见 |
修改时间 |
1 |
保密部门 |
000176003000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省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2010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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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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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密部门 |
000176001000 |
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省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2010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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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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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密部门 |
000176002000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省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2010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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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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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政部门 |
000113002000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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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4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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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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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政部门 |
000113003000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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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四类功能区”实施(附件1第4项、附件2第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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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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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财政部门 |
000113001000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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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4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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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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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 |
000115030002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220项“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委托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209项)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委托“四类功能区”实施(第90项) |
省 |
事项对标,层级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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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 |
000115032000 |
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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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21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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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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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 |
000115034000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第四十三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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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21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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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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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 |
000115035000 |
地图审核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 |
(一)《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4号令)第15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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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2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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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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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 |
000115037000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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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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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 |
000115036000 |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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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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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档案管理部门 |
000175002000 |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222项委托至市县档案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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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事项对标,层级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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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档案管理部门 |
000175001000 |
携带、运输、邮寄三级档案、未定级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223项委托至市县档案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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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事项对标,层级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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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档案管理部门 |
000175004000 |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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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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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000155001000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
行政许可 |
市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131项委托至各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120项) |
省 |
事项对标,层级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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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000155002000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221项委托至设区市金融管理部门。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21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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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对标,层级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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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地震部门 |
000125035000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行政许可 |
省市 |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217项“设区市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100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商业服务设施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大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委托至设区市地震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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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
事项对标,层级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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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地震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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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 |
行政许可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除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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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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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地震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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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监测台网建设、中止、撤销批准 |
行政许可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一条: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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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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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电影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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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电影属地审查 |
行政许可 |
省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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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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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电影部门 |
000132018000 |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二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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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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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电影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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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十一条:国家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178项委托至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186项)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委托“四类功能区”实施(第5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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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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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电影部门 |
000132010000 |
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五条: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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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18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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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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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电影部门 |
000132004000 |
电影发行单位(非跨省)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七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185项委托至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185项)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委托“四类功能区”实施(第51项) |
省 |
事项对标,层级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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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电影部门 |
000132003000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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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四类功能区”实施(附件1第27项、附件2第5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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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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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发展改革部门 |
00010400100Y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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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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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发展改革部门 |
000104004000 |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省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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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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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发展改革部门 |
00010400200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省市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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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2项) |
省市县 |
事项对标,层级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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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000107047000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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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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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000107046000 |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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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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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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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发布,第672号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五十条: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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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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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000107049000 |
无线电设备进关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发布,第672号修订)第四十四条: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第四十七条:进口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货物收货人、携带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人员、寄递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收件人,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凭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办理通关手续。进行体育比赛、科学实验等活动,需要携带、寄递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第五十三条: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除使用外交邮袋装运外,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办理通关手续。其他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到海关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手续,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不需要批准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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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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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000107045001 |
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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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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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000107011000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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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20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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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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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000107010000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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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四类功能区”实施(附件1第42项、附件2第8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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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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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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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 |
行政许可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发布 ,第672号修订)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第三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
补充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发布 ,第672号修订)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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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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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000107015000 |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
补充法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8项委托至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9项) |
省 |
事项对标,层级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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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000107003000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十七条 国家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第一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
补充法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8项委托至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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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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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000107004000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档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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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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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000107005000 |
改变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目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档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与其申报的使用目的相一致;需要改变使用目的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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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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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000107006000 |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批准 |
行政许可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十一条: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方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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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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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000107002000 |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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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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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000107044000 |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
行政许可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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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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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000107043000 |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初审 |
行政许可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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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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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公安部门 |
000109049000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4月28日主席令第44号)第六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第十条:境外非政府组织“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四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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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下方自贸试验区实施(第122项)“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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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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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公安部门 |
000109022000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补充法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27项下放至设区市公安机关。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下方自贸试验区实施(第1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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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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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公安部门 |
000109011000 |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
补充法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15项“配置小口径枪支或猎枪的营业性射击场设立审批”委托至设区市公安机关;第16项“配置彩弹枪的营业性射击场设立审批”委托至县级公安机关。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15项) |
省 |
事项对标,层级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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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公安部门 |
000109008000 |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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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1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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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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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公安部门 |
000109007000 |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
补充法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19项“狩猎场配置5支以上猎枪审批”委托至设区市公安机关;第20项“狩猎场配置4支以下猎枪审批”委托至县级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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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 |
事项对标,层级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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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公安部门 |
000109010000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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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1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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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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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公安部门 |
000109012000 |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2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补充法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21项“弩制造、销售审批”委托至设区市公安机关;第22项“弩进口、运输、使用审批”委托至县级公安机关。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18项) |
省 |
事项对标,层级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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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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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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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下放自贸试验区实施(第19项)“集会游行示威许可(跨市、跨省审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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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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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公安部门 |
000109023000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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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 |
事项对标,名称、层级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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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公安部门 |
000109001000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市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23项“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外)”委托至设区市公安机关。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2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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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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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公安部门 |
000109003000 |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24项委托至设区市公安机关。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20项) |
省市 |
事项对标,层级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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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公安部门 |
000109002000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行政许可 |
省市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二条: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25项“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外)”委托至设区市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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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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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公安部门 |
000109004000 |
保安员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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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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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公安部门 |
000163001000 |
普通护照签发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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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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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公安部门 |
000163014000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省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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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 |
事项对标,层级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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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公安部门 |
000163002000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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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下放自贸试验区实施(第2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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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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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公安部门 |
000163003000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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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下放自贸试验区实施(第2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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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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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公安部门 |
000163009000 |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八条: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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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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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公安部门 |
000163005000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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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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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公安部门 |
000163015000 |
外国人旅行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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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 |
事项对标,层级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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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公安部门 |
000163007000 |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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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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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公安部门 |
000163008000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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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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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公安部门 |
000163016000 |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二十四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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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 |
事项对标,层级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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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公安部门 |
000163006000 |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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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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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公安部门 |
000109013000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26项委托至设区市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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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事项对标,层级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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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公安部门 |
000109015000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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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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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公安部门 |
000109016000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
行政许可 |
县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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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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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公安部门 |
000109014000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行政许可 |
县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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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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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公安部门 |
000109028000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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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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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公安部门 |
000109029000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二项: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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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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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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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公安部门 |
000109006000 |
配备公务用枪(弹药)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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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步 |
|
77 |
公安部门 |
000109009000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第八条:….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17项“配置各类气手枪、气步枪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仅配置4.5毫米气步枪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除外)民用枪支持枪许可”委托至设区市公安机关;第18项“仅配置4.5毫米气步枪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民用枪支持枪许可”委托至县级公安机关。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27项) |
省市 |
事项对标,层级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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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公安部门 |
000109005000 |
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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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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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公安部门 |
000709019000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29项委托至设区市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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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事项对标,层级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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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公安部门 |
000709020000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省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29项委托至设区市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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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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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公安部门 |
000109024000 |
焰火燃放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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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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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公安部门 |
000109019000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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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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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公安部门 |
000109020000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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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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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公安部门 |
000109021000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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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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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公安部门 |
000109017000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市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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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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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公安部门 |
000109025000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5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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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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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公安部门 |
000109026000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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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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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公安部门 |
000109027000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国务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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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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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公安部门 |
000109030000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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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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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公安部门 |
000109031000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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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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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公安部门 |
000109032000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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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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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公安部门 |
|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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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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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公安部门 |
000109018000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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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
94 |
公安部门 |
000109040000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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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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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公安部门 |
000109033000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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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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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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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公安部门 |
000109035000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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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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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公安部门 |
000109036000 |
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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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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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公安部门 |
000109037000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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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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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公安部门 |
000109038000 |
非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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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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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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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公安部门 |
000109039000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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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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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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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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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车辆的禁行道路临时通行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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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 |
##### |
102 |
公安部门 |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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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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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公安部门 |
000109051000 |
城市范围内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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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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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公安部门 |
000109034000 |
机动车禁区通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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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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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公安部门 |
000109050000 |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运输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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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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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20000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
|
|
|
同步 |
|
107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06000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
|
|
同步 |
|
108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09000 |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小功率(发射机标称功率50W以下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下放至市级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
|
同步 |
##### |
109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38000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180项委托至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
省 |
事项对标,层级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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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13000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四类功能区”实施(附件1第23项、附件2第5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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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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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40000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
|
|
|
同步 |
|
112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05000 |
国产电视剧片审查 |
行政许可 |
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14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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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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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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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01000 |
以非卫星传送方式引进除影视剧外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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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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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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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12000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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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18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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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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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33000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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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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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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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08000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181项委托至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
省 |
事项对标,层级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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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25002 |
引进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进行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17〕123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措施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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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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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42000 |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310项: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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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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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37000 |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省 |
依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总局26号令)第三章执业注册第十七条 执业资格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申请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统一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以下称注册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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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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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广播电视部门 |
610124011000 |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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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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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32000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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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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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47000 |
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审核、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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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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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41000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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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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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15000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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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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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26000 |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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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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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31000 |
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枧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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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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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19000 |
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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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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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51000 |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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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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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16000 |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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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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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3900Y |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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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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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08001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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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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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28000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省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五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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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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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34000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附件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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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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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2500Y |
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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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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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27000 |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7项: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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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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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广播电视部门 |
000132014000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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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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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国安部门 |
000110001000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66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安全部、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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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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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机构编制部门 |
000179001000 |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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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21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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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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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交通运输部门 |
000118004000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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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12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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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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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交通运输部门 |
000118041000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95项下放至市级海事管理机构。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129项) |
省市 |
事项对标,层级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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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交通运输部门 |
000118005000 |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给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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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 |
事项对标,层级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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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交通运输部门 |
000118010000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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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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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交通运输部门 |
000118033000 |
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96项委托给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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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事项对标,层级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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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交通运输部门 |
000118012000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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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第7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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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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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交通运输部门 |
000118059000 |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省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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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 |
146 |
交通运输部门 |
000118058000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99项委托至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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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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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交通运输部门 |
000118027000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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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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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交通运输部门 |
000118032000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91项委托至“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许可除外)”下放至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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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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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交通运输部门 |
000118007000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92项委托至“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许可除外)”下放至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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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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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交通运输部门 |
000118031000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93项委托至“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许可除外)”下放至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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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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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交通运输部门 |
000118009000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94项委托至“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许可除外)”下放至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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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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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交通运输部门 |
000118008000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附件2第95项委托至“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许可除外)”下放至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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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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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交通运输部门 |
000118044000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省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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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