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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调查处理情况(二十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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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调查处理情况(二十五批)

时间: 2022-01-07 17:27 来源: 省督察配合保障工作协调联络组

截止2022年1月4日20时,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陕西省生态环境信访件2145件,目前已办结1965件,现将第二十五批68件办理结果通报如下:

序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涉及市(区)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受理编号
1西安市未央区西铁渭滨小区物业把草坪破坏了,变成停车场,下雨的时候泥水很多刮风的时候尘土满天飞。西安市经核查,投诉反映的西铁渭滨小区实为西铁渭滨社区的西铁大明宫小区。2021年12月30日,未央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破坏草坪行为,对小区居民走访调查,不存在修建停车场行为,小区物业公司证明未进行过小区停车位改建、拓建。不属实无。D2SN202201010042
2西安市雁塔区长鸣路阳光城紫金城小区,商户私自把通风管道改为排烟管道使用。西安市经核查,阳光城紫金城小区东门两侧设有独立商铺,共开设餐饮店19家,目前均关门停业。经与19家餐饮店负责人联系,均安装了油烟净化设备。2021年7月,曲江新区城管局检查发现该小区东门南侧有6家餐饮店油烟排放管道设置不规范,2家餐饮店未设置独立的油烟排放管道,产生的废气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商铺卫生间的排风系统排放至小区院内。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物业对2家餐饮店卫生间排风系统的排放口进行封堵,并与小区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沟通解决商铺油烟排放问题。经多次协商,该小区开发商同意出资为8家餐饮店增设专用的油烟排放管道,于2021年10月完成施工。属实待疫情缓解正常营业后,曲江新区城管局将对小区东门北侧11家餐饮店的油烟排放情况开展进一步核查工作,若发现存在烟道设置不规范情况,将责令违规餐饮店立即整改;安排第三方检测机构对19家餐饮店的油烟排放量进行检测;加大对该区域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餐饮单位加大对油烟净化设施的维护及清洗频次,并对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自检。D2SN202201010026
3举报人2021年12月10日来电反映: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高桥街办屯铺村王某某把沙河河道的土和沙卖了,王某从西咸周边工地拉的土把河道平整了,土里含有部分建筑垃圾和塑料袋。举报人2022年1月1日再次来电反映:部分垃圾拉走了,还有一多部分没有拉。西安市经核查,沙河现为干涸无水状态。沙河河道内砂土售卖,系屯铺村村委会按照1987年原长安县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要求,以村集体名义实施的售卖行为。2000年以后沙河河道已全面禁止销售砂土。2017年4月沣西新城正式托管高桥街道后,未发现沙河河道销售砂土现象。经沣西新城党委组织部调查核实,该村2位王姓村干部任职期间,均未实施沙河河道内砂土售卖及拉土平整河道行为。
     2020年7月,沣西新城启动沙河屯铺段综合治理项目,施工单位未经审批转运了约2000立方米屯铺村拆迁清表建筑垃圾,用于内部便道垫层铺垫。回填作业结束后,未将铺垫便道的建筑垃圾清理,而用黄土直接掩埋。2021年5月接到群众反映此事后,沣西新城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施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将前期铺垫便道的建筑垃圾全部挖出并清理至汉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资源化利用,已于6月8日全部清理完毕。
属实无。D2SN202201010048
4举报人2021年12月16日反映:西安市碑林区优座华城小区2号楼地下室热交流站运行了十来年,物业一直不增加减震隔音设备。从今年供暖开始,震动顺墙壁向上传,居民卧室震动的声音特别大,持续24小时不间断。2022年1月1日再次来电反映:情况未得到改善,业主依然在噪音下生活,希望再次处理。西安市经核查,优座华城小区2号楼负一层设置有供热交换站。2021年12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碑林区住建局、城棚改事务中心和张家村街办的工作人员前往该小区组织物业、业委会及住户代表就该问题进行了调解并告知投诉人权益。调解后达成如下意见:为了不影响群众供暖,待停止供暖后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加装减震胶垫、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将噪音降到最低;如群众还不满意,将对供热交换站设备进行更换、安装隔音门窗和对设备间进行降噪处理。由于施工费用数额较大,需动用大修基金或业主分摊,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进行。属实因该小区被列为封控小区,2022年1月3日,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负责该小区的疫情防控工作专班答复了处理意见,请工作专班人员视情向该小区物业、投诉人进行传达和解释沟通。D2SN202201010032
5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浐河小区居民反映国际幸福城烂尾楼有两个废品回收站,噪音臭味大,污染浐河,楼里还有很多小作坊。西安市经查,投诉反映的两个废品回收站实为国际幸福城烂尾楼区域的2家废旧纸箱打包站,均办理有工商营业执照。因疫情原因,2家企业均处于停业状态。现场调查时,未发现产生废水、噪声的现象,楼内未发现小作坊。属实待疫情缓解后,灞桥区将对现场进行细致核查,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做出处理。D2SN202201010016
6西安市鄠邑区大王镇长乐街定舟村西边50米有一个向旭纸箱厂,将弃土倾倒在举报人耕地里面。西安市经核查,投诉反映的向旭纸箱厂实为西安鑫瑞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发现该公司周围耕地内堆放弃土。经了解,因该地块地势较低,多年来一直未耕种,遇雨天积水严重,该公司负责人向该地回填黄土两堆。2021年   12月10日,当事人已对堆放的黄土进行平整。不属实渭丰街办将联合资源规划鄠邑分局、区城管局加强巡查频次,坚决杜绝非法倾倒行为。D2SN202201010017
7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与明光路十字西北角瑾程酒店4楼楼顶有一个油烟净化器,由于没有安装消音设施,噪音很大。西安市经核查,瑾程酒店食堂油烟净化器安装在天朗御湖商业楼4楼楼顶平台。前期被投诉后,该酒店给油烟风机内侧加装消音器等降噪设备,外侧加盖了隔音房,于2021年12月1日完成整改。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于2021年12月16日晚现场勘查,确定主要噪音源为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以及食堂油烟机开启时噪声,征得投诉人同意后,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投诉人家下一层窗户外1米处进行噪音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达标。因疫情原因,目前无法对该酒店进行噪声监测。属实待疫情解除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将委托第三方在投诉人家中开展噪声监测,同时加大巡查检查力度,要求该酒店加强设备维护保养频次,减少对周围群众的影响。D2SN202201010013
8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218号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小区无人管理,到处都是垃圾,环境卫生脏乱差。西安市经核查,陕煤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初接管电子综合勘探研究院的家属区物业以来,在管理上和居民产生的矛盾一直未能达成一致,致使该院居民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拒绝清运院内垃圾。文艺路街办前期多次组织或单方面与小区居民代表、物业公司就双方纠纷进行调解,因各种原因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为了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2021年1月至今,文艺路街办垫资为该家属区清理垃圾2次。属实文艺路街办再次垫资对该家属院的垃圾进行了清理,目前已清理完毕;将继续和该物业公司、小区居民沟通协调,督促该公司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好小区环境卫生。D2SN202201010005
9西安市周至县富仁镇五一村,村上的几百亩土地是用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回填的。西安市经核查,反映的回填点属于五一村内自然村蔡家村东河滩地,约有120亩,土地性质为采矿用地,有周至县城管局批准的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5日。2021年12月14日现场核查时,发现有建筑垃圾存在,富仁镇对建筑垃圾进行彻底清理,运往周至县富恒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消纳,共清运建筑垃圾300立方米。
     2022年1月3日,富仁镇与周至县城管局共同现场核查,发现该点位存在前期铺修路基坡面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清理彻底。
属实周至县城管局对铺修路基坡面的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对建筑垃圾进行彻底清理。周至县城管局、富仁镇政府将进一步加大该区域巡查、监管、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周边群众环保意识,认真落实村监管、镇巡查,网格员监管制度。
     富仁镇纪委对五一村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进行约谈;对五一村支部委员兼村委会副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D2SN202201010002
10省环境厅网第8批3条处理结果与事实不符:回复中说的清理垃圾,实际没清理,只是推平,就地掩埋。给镇上反映过多次,富仁镇一直掩盖问题,本身就在作假,让其自查自纠根本没有作用。希望督察组现场查处。西安市因疫情原因,暂无法对该投诉问题进行实地核查。属实待疫情管控结束后,周至县政府领导将带队对该投诉案件重新进行实地核查。D2SN202201020005
11西安市国际港务区西安全运村芳菲郡小区在高铁南侧,小区附近未安装任何隔音设施,高铁经过时产生的噪音严重扰民。西安市经核查,西安全运村芳菲郡小区位于郑西铁路客运专线南侧,与高铁之间距离约62米。12月8日,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小区北侧边界噪声开展监测,显示昼间、夜间噪声均达标。高铁建设在先,小区建设在后,建设单位考虑到高铁噪声对北侧房屋的影响,降低了北侧房屋的出售价格。在售房和签订售房合同时已告知购房者北侧房屋存在一定噪声影响等不利因素,购房者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优化了户型设计方案,将厨房、卫生间等设计在了北侧,并为北侧各业主安装了三层隔音窗户。属实建设单位将在疫情管控解除后对小区与高铁之间的60米绿化带进行提升改造,形成紧密厚实的生态隔音屏障,进一步改善高铁对小区的噪声影响。D2SN202201020026
12举报人曾经反映:西安市鄠邑区涝店镇赵王村北二街东边有一家养鸡场,异味污染非常严重。举报人看到处理结果后表示不满意,希望能取缔养鸡场。西安市2022年1月3日,鄠邑区农业农村局联合涝店街办再次进行核查。投诉反映养鸡场为户县黑山绿色家禽养殖基地,属于规模以下养殖,不在禁养区,有粪污处理设施,家禽产生的粪便在堆肥场内堆放,现场未发现粪污乱排现象,粪便日产日清。2021年12月23日,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监测报告,各项指标均达标。无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取缔该养殖场。属实鄠邑区农业农村局、涝店街办要求该养殖户及时清理圈舍,粪污日产日清,减少对周围群众生活环境的影响。D2SN202201020029
13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场正街爱诺恩幼儿园旁边有个三层的居民楼,有人在楼顶养鸽子,每天放飞鸽子,鸽子到处飞,鸟屎到处都是,影响周围居民生活,一直投诉但是没有人管。西安市经核查,太乙路街道乐居场正街一居民在自建三层楼房房顶饲养35只信鸽,其持有西安市信鸽协会发放的会员证。属实2022年1月4日,太乙路街办工作人员督促该居民对其饲养信鸽的三楼平台杂物、卫生进行了清理和清扫,并要求在今后饲养中保持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太乙路街办和该居民协定:按照信鸽饲养的规定合理规划、设置鸽舍晒棚和巢房;严格控制信鸽放飞时间,日常在有网架结构的晒棚放飞,如非必要严禁在室外进行放飞,在疫情期间坚决不允许放飞;后续由乐居场第一社区跟踪督促落实治理工作并加大巡查监管力度。D2SN202201020030
14西安市鄠邑区渼陂湖项目,侵占了玉蝉镇陂头村、太平村、晋侯村、锦绣村和太平街道办薛家庄村的集体耕地,并向晋侯村西头800米处的耕地上倾倒工业垃圾。西安市经核查,渼陂湖项目及配套设施已动工建设部分位于玉蝉街道陂头村、太平村,取得土地审批文件,同意将该处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城镇建设。晋候村、锦绣村和薛家庄村目前土地还未征收,不存在未批先占违法行为。因疫情管控,倾倒工业垃圾情况暂无法实地核查。2022年1月3日,资源规划鄠邑分局调查人员电话联系晋候村村委会干部,均证实近年来未发现村子周边有向耕地上倾倒工业垃圾的情况。不属实待疫情结束后资源规划鄠邑分局、玉蝉街办将对晋候村耕地上倾倒工业垃圾问题进行实地核查处理。D2SN202201020032
15举报人2021年12月23日反映:位于西安市航天南路揽月阁西侧的南璟台别墅,原为农业用地,该项目没有环评等手续,2018年开始建设,2020年竣工。举报人2022年1月2日再次来电反映:表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自己反映的事实是成立的,该项目是未批先建。该别墅是在秦岭整治别墅之后建设的,里面有独栋别墅,独栋别墅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属于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当年建设都是没有任何的环评手续,希望再次处理。西安市经核查,金旅·南璟台小区建设内容为高层、叠拼洋房、合院,占用的土地已全部按照程序转为建设用地并依法征收为国有。该项目于2017年4月取得环评批复及不动产权证。项目分为两期建设,投诉反映的为一期,于2017年9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内容为合院,无违规审批、建设的别墅。不属实无。D2SN202201020041
16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咸阳飞宇机械有限公司,高速磨床工作时产生大量粉尘,噪音很大。无任何专业防护装置,敞开式进行油污清理操作。非法处置磨床产生的铁粉油泥。西安市经核查,咸阳飞宇机械有限公司主要加工各类导轨、通用机械设备及五金制品。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厂房及危废间已上锁,因疫情管控无法进入。根据环评文件及日常监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工件在磨床中加水磨削仅有少部分水雾,并不涉及生产废气;磨床在加工时会产生噪音,在维修时产生少量地面油污,企业已与危废转运公司签订危废转运合同,每年至少转运一次。属实待解除相关限制后,由秦汉新城生态环境局对企业生产噪音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并进一步调查。X2SN202201020003
17西安市雁塔区雁塔北路100号陕西地矿集团院5号楼25层,锅炉、水泵设备安装在高层顶部,安装时未采用任何有效的防振、减振消噪措施,运行时产生极大噪音。西安市经核查,地矿局家属院5号楼25层楼顶建设锅炉房一间,内有4台天然气锅炉供5号楼居民冬季采暖和全年热水使用。属实因疫情原因,2022年1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通过电话方式进行调解,达成如下意见:待停止供暖后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加装减震胶垫等必要的降噪措施;如对效果不满意,物业将协调提供供暖期间的临时住处。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在疫情管控结束后继续做好调解工作。X2SN202201020016
18群众投诉反映:“咸阳市礼泉昭陵镇良马村备战路和旅游路十字路修好后,山上雨洪顺着管道同水渠中的水将耕地冲了个大坑,导致无法耕种”咸阳市2022年1月2日,礼泉县昭陵镇政府、礼泉县交通运输局、礼泉县自然资源局对信访投诉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投诉人反映的耕地位于礼泉县昭陵镇凉马村备战路和旅游路十字以西,面积约2.5亩(该耕地的地势比备战路路面低4米),东邻备战路,西邻荒沟,南北均为果园,耕地为凉马村村民所有。备战路雨水收集导流管道于2018年4月与备战路一并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导流管管口位于该地东北方向、备战路路面下方约50厘米处(导流管为东西走向,管道直径100厘米),大雨到暴雨期间备战路两侧路面雨水,大部分通过导流管道和自然形成的排水渠溢流至该地并向西流入荒沟,导流管道口距离荒沟约40米(因修建管道需征用临建土地问题,长期无法与群众达成一致,造成剩余管道及明渠导流工程至今无法实施)。2021年8月至10月连续暴雨天气期间,因同比降水量大幅增加,导致该地被雨水长期冲击冲刷,在该地西北方(临近荒沟)出现深5米、面积约70平方米的坑洞,占地面积约0.1亩,对群众后期耕作造成影响。属实举报问题查处情况:2022年1月2日,礼泉县昭陵镇政府组织村干部,按照耕地复垦标准,用机械对坑洞进行了回填覆土和整平。截至1月2日晚19时,已完成回填整平。针对道路雨水导流管长度不足问题,由礼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道路导流管道建设标准和规范,制定整治施工方案,并在疫情管控措施结束后对现有管道实施续改建或明渠导流工程,彻底解决路面雨水导流对耕地的影响。整改措施:一是礼泉县昭陵镇负责,协助群众做好回填整平后的耕地管护工作,及时恢复农业耕种,同时加强对该区域内耕地保护监管,杜绝因导流排放雨水影响群众正常耕种;二是礼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已制定的整治施工方案,在疫情管控结束后,立即组织专业队伍施工,于2022年3月中旬前完成。D2SN202112310035
19铜川市新区鸿基路秦岭小区南门外的餐饮店,油烟机使用时产生的噪音严重扰民。铜川市      经核查,群众投诉的餐饮店为铜川市新区鸿基路北侧沿街餐饮门店,共12家,分布于铜川市新区秦岭小区南门左右两侧,其中:东侧8家,西侧4家。12家餐饮店均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设置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群众投诉的噪音主要为餐饮店排风机运行时产生。由于疫情原因,9家餐饮店已处于自主停业状态。
         2022年1月2日,铜川市环境监测站选取距铜川市新区鸿基路餐饮店噪声产生点位最近的铜川市新区秦岭小区5号楼3处、8号楼1处点位进行了噪声昼间监测,监测报告显示5号楼3处噪声值分别为60.8dB(A)、60.2   dB(A)、59.2   dB(A),8号楼噪声值为57.7dB(A)。按照《铜川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铜川市新区秦岭小区5号楼3处监测点均位于铜川市新区交通主干道鸿基路35米范围内,属4a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符合《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a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70dB(A))噪声标准;8号楼1处监测点属2类声环境功能区,其环境噪声符合《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60dB(A))噪声标准。因疫情原因,按照《铜川市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近期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铜川市新区所有餐饮店22:00全部停止营业,故不涉及夜间噪声排放问题。
属实      铜川市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已要求该片区正在营业的3家餐饮店对油烟净化器及排风口使用隔音棉包裹,降低噪声排放。其余餐饮店待营业后进行降噪改造工作。待疫情结束,餐饮店恢复正常时间营业后,铜川市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对该片区餐饮店进行夜间噪声监测。D2SN202112310044
20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孟姜塬村村民反映,颜小朝养鸡场产生的噪音大,臭气难闻,夏季苍蝇多,影响附近村民正常生活。曾向省委环保督察组反映,责令关闭,但是一直没有拆除。铜川市      经核查,群众反映的养鸡场为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孟姜塬家园养鸡场,位于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孟姜塬村五组,占地约3亩,有鸡舍2座,存栏蛋鸡约9000羽,鸡舍南侧建有2座半封闭式带顶棚干粪场,南侧为耕地,附近100米范围有7户居民。
           群众反映“养鸡场产生的噪音大,臭气难闻,夏季苍蝇多”问题属实。该养殖户每天7时或12时加工鸡饲料半小时,噪音主要来源为位于西侧鸡舍内的新型饲料搅拌机。现场入户最近的3户群众,均反映无噪音。2座鸡舍配套干粪场附近有气味。查阅粪污清运记录发现,该养殖户对粪污能够及时清理,2021年至今粪污清运记录齐全。因周边群众未在村里居住,电话回访周边2户居民,群众反映存在夏季苍蝇多、有异味现象。
           群众反映“曾向省委环保督察组反映,责令关闭,但是一直没有拆除”问题属实。2017年10月17日,省委环境保护督察期间,接到群众投诉反映该养鸡场排放的粪便随地长流,气味难闻问题后,由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人民政府负责,于2018年10月31日完成搬迁。2018年9月28日,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人民政府督促该养殖户将蛋鸡全部出售,蛋鸡补偿款已发放到位,该养鸡场已关闭,鸡舍未拆除。
           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要求,禁养区调整后该村不在禁养范围内。该养殖户对原鸡舍进了防漏、防溢流、防雨等改造,并对堆粪场进行了硬化后,逐步恢复了养殖。
属实      铜川市王益区农业农村局、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人民政府先后于1月1日、1月2日组织人员指导该养殖户做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督促指导问题整改;要求该养殖户在今后生产过程中规范化养殖,做到粪污日产日清,做好台账记录,减少异味散发。
           2022年1月3日,铜川市王益区农业农村局党组就该养殖场巡查检查不到位问题,责令区畜牧站负责人做出检查,并对铜川市王益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进行提醒谈话。2022年1月4日,中共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铜川市王益区监察委员会派出黄堡镇监察组就该养殖场监管不到位问题,责成黄堡镇孟姜塬村五组组长作出书面检查,对孟姜塬村党委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进行提醒谈话。
D2SN202112310027
21      渭南市澄城县赵庄镇遮路村东正大养猪场离村子很近,养殖废水、粪便直排到耕地里,味道难闻。反映过,但是没有处理。渭南市      经调查,该件与受理编号D2SN202112300048反映内容基本一致。群众反映的正大养猪场是澄城县正大畜牧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距赵庄镇遮路自然村572米,占地约75亩,建有猪舍4栋(1120米×4米),2017年12月15日办理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2021年4月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0年8月份开始筹建,2021年6月份进行养殖,养殖育肥猪10869头。育肥场建设深粪坑处理池2座,总容积28986.24立方,用于粪尿混合物、猪舍清洗废水、工作人员生活污水收集,深粪坑内好氧降解发酵处理后还田利用。深粪坑处理池发酵后的沼液排放至公司承包的约60亩农田里,已用黄土覆盖。
           2021年7月29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澄城分局接到群众反映该养猪场气味影响周围群众生活后,立即进行调查处理,要求澄城县正大畜牧投资有限公司:一是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管理及运维;二是对尿液收集池按时添加洁宝消臭剂;三是对养殖场厂区进行一次废气监测。同时告知投诉人调查处理情况,投诉人表示满意。
属实      针对澄城县正大畜牧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育肥场(单个)污染源监测计划要求,开展恶臭气体监测的违法行为,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澄城分局12月30日依法立案查处,拟处罚款十万元整。
           受理编号D2SN202112300048件中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本案不再重复问责。
           澄城县将由农业农村局牵头,各职能部门和镇(办)配合,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排查,提供养殖及粪污处理技术指导,坚决杜绝因养殖粪便不规范处置、除臭剂不按时、按量添加,造成臭气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问题。
D2SN202201020019
22      富平县淡村镇教场村东沙组原书记在村北70米左右的农耕田里挖大深坑,填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2022年1月2日举报人再次反映:处理结果是只挖了0.3亩,其实不止0.3亩,目前的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并未清运走,依然是继续挖坑掩埋。渭南市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地块位于富平县淡村镇教场村东沙组北约100米处。该地块原貌为土坑,深度约3至4米,土地性质为耕地。土坑周边土地由于附近村民长期取土垫羊圈、垫宅基地等行为,造成地貌坑洼不平。1990年以来,东沙组群众一直在该地块内倾倒环境卫生治理垃圾、房屋修建的建筑垃圾、村民的生活垃圾及养殖户自主倾倒的羊杂草。
         2021年12月26日,淡村镇人民政府向教场村村委会下发了《整改通知书》,教场村村委会随即租用铲车和运输车辆对该土坑内长期倾倒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了清理,垃圾清理完后又拉运了大量的黄土对该地块进行平整恢复,目的是达到复耕条件。群众误认为开挖清理垃圾和回填黄土是继续挖坑掩埋垃圾。按照淡村镇政府提出的整治要求,从土坑清理出的垃圾原本是分类清运处置,但由于疫情影响,各村组和路口均设立了疫情防控点,造成出口变窄,加之部分道路已经封闭,从而导致清理出来的垃圾无法及时清运,教场村委会便将清理出来的垃圾临时堆放在土坑周边,计划在疫情结束后及时进行清运处置。现场未发现继续挖坑掩埋垃圾的问题。
属实      2022年1月4日,富平县淡村镇人民政府、富平县自然资源局、富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工作人员现场要求淡村镇教场村村委会要加强垃圾分类收集的宣传教育,引导全村居民规范处置生活垃圾,严禁随意抛弃。同时要求教场村村委会在疫情结束后,立即对清理出的垃圾分类进行清运处置,同时要加强巡查监管,防止随意倾倒垃圾的问题再次发生。
         富平县纪委给予淡村镇人民政府应急办主任穆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D2SN202201020028
23      渭南市大荔县城关镇西城南社区居民反映,位于县城南门外坡下100米路东的养羊场,已有五年多,无任何手续和相关证件,养羊场污水粪便不按要求处理,周边臭气熏天,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生活,每次工作人员去现场检查时羊场就将羊转移到其他地方,躲避检查。渭南市      经调查,该件与受理编号X2SN202112230023反映内容基本一致。该羊场为大荔县元凯养殖场,各项手续齐全,位于西城街道办西城南村南门外坡下100米路东,该区域不属于禁养区。该养殖场四周为居民区,场区共占地三亩,养殖区域占地2亩,圈舍占地约200平米,现存栏52只。2018年开始养殖,养殖最高峰约100多只,养殖方式属于半放养模式。羊圈舍为土垫圈舍,每天下午对圈舍内粪便、尿液进行土垫清理。现场检查时,养殖场内存在少许堆粪(约0.5m3),属于日堆粪,每天进行土覆盖,羊圈外无粪便,无污水外排。通过走访了解,周边群众反映有一定的气味,影响附近居民生活。因该羊场属于半放养畜禽养殖模式,养殖户每天不定期去附近放羊,导致工作人员去现场检查时出现羊圈无羊的情况,并没有将羊转移到其他地方,躲避检查现象。属实    大荔县畜牧发展中心督促该养殖场每天下午对日产粪便及时清理。
           大荔县农业农村局监察室对大荔县城关兽医站王某进行诫勉谈话。
           大荔县农业农村局将加大对该养殖场的检查力度,督促该羊场及时清理圈舍粪污,对圈舍及周围环境进行清理消毒,对粪便做到日产日清密闭存放。
D2SN202201020036
24      渭南市合阳县洽川鸟站所存在的有关问题。12月29日再次来信称合阳县委、县人民政府于12月18日收到投诉信件后,对投诉问题至今无人问津。2022年1月2日反映对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第十二批12号回复内容不满意,200余亩鸟林还浸泡在洪水中。渭南市      经调查,该件与受理编号X2SN202112160027、D2SN202112260018、X2SN202112290004反映内容基本一致。群众反映的“洽川鸟站”,位于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东至东雷抽黄总干渠,西至黄土峰林山底,南至东雷抽黄干渠退水闸以北,北至太里村进山路以南,面积共约397亩。其中,河务站295亩、洽管委72亩、太里村30亩。1991年5月16日,合阳县河务管理站与太里村村民王某某签订河道滩地(295亩)经营登记,2009年2月20日续签登记。在此期间,王某某在承包地块内建设3间砖混平房和3间木房,无任何手续,并在此居住。2016年12月31日期满,不再续签合同。2017年3月25日合阳县河务管理站对王某某下发《收回国有滩地通知书》,要求“请你务必于2017年4月2日前清除所有地面附属物及生产生活设施,退出国有滩涂。否则后果自负”,且2009年2月20日续签中有“因国家建设或政策重大变化,经营方无条件交回国有滩涂,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王某某至今未履行《通知书》相关要求。
           群众反映的“鸟站”相关问题,洽川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一直积极调查处理。一是发放补助,鉴于王某某长期在此居住,对周围环境比较熟悉,洽管委雇佣王某某对鸟林进行管护(洽管委72亩)。每月发放补助金1200元,2021年报销电费及各种费用共计17500元。二是面谈交流,洽管委工作人员三次主动请王某某面谈沟通,均因王某某诉求过高,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无法满足。三是现状调查,群众反映的“200余亩鸟林还浸泡在洪水中”问题,经核实为洽川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与太里村民签订的流转用地,且该区域树林属于“鸟站保护区”外围区域。
属实      为了严肃认真对待和有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洽川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加强与投诉人沟通交流,深入调查、精准核实,明确政策规定,依法妥善解决合理诉求。同时,为了加强湿地管理,进一步保护好鸟类,一是加强国有滩涂土地管理,不再发包,便于保护。二是联合自然资源局,组织专班力量进行巡护,依法打击非法捕猎、破坏鸟类栖息地和非法占地的行为。三是加大对鸟类栖息地的保护,减少人为干扰,形成良性循环的生态链。X2SN202201020026
25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镇南泥湾管委会毁坏南阳湖四连水渭沟原始森林,破坏耕地(位于南阳湖四连)修湿地公园并在耕地上种树。延安市南泥湾开发区管委会交由延安市自然资源局南泥湾开发区分局负责查处,南泥湾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南泥湾(集团)有限公司、宝塔区南泥湾镇政府、南泥湾林场全力配合调查,现已核查完毕。水围沟(信访笔误为水渭沟)位于南泥湾开发区饮用水源南泥湾水库所在地。经勘测,该区域并未纳入南泥湾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范围,区域内除水域外均为林地,自然植被保持良好,不存在破坏原始森林行为。位于南阳府四连的(信访笔误南阳湖四连)南泥湾国家湿地公园是在原有湿地、坑塘水面、牧草地、耕地及林地的基础上提质改造,对原有地貌进行生态修复和湿地修复建设而成。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中发现南泥湾国家湿地公园占用部分耕地进行绿化。按照“国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粮田‘非粮化’”要求,2020年12月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延安市自然资源局下发通知,责令南泥湾开发区管委会限期整改。南泥湾开发区管委会接到整改通知后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落实专班专人负责,按期按标准恢复了耕地(含群众反映四连南阳府村地块),于2021年5月种植了粮食作物,于11月13日通过了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延安市自然资源局监察支队的联合验收。
     综上所述,南泥湾开发区管委会在建设南泥湾国家湿地公园期间,不存在破坏耕地行为。水围沟现状自然植被保持良好,没有破坏原始森林现象。
不属实/D2SN202112310005
26延安市甘泉县道镇乡米家沟村村民反映,西延高铁工程24小时施工,晚上施工噪音很大,之前投诉过,12345给的回复说是省上的工程,他们没有办法介入。现希望工程晚上不要施工。延安市甘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延安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查处办理。
       1月4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对村民反映问题进行了实地查处。经查,村民投诉对象为中国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延铁路XYZQ—11标段综合一工区。该工区现仅有南义沟桥梁打桩作业区正在施工,作业点位于甘泉县道镇南义沟村东南侧,距离米家沟村居民区约900米。该施工现场夜间噪声来源主要为打桩作业产生。
属实经调查工作组实地核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由于延安新冠疫情管控影响,检测机构无法到达甘泉县对施工现场夜间噪声进行监测,调查工作组责令该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施工噪声。
       该公司已对施工作业时间进行合理安排,将产生较大噪声的打桩作业时间调整为白天,夜间不进行产生较大噪声的机械作业,有效降低夜间施工噪声对周围群众的影响。待疫情缓解后,延安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将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夜间噪声监测,按照监测结果做进一步处理。
D2SN202201010038
27     榆林市子洲县马蹄沟镇赵家坪村长庆油田有一处污水处理井,污水未经处理注入井里,村民觉得对地下水有影响。榆林市      经查,该污水处理井为长庆油田第二采气厂一口采出水回注井(井号ZZH-WS1),收水为洲-6集气站采出水。因洲-6集气站平均日采出水量0.5方,水量较少,该回注井一直未启用,采出水用罐车拉运至米脂天然气处理厂进行处理。
     对赵家坪自然村7户共用取水点水质检测,结果合格。
不属实   无D2SN202112310062
28     府谷县国网陕西电力公司榆林供电公司府谷分公司800KV特高压换流站偷排污水,根据网上公示的输电工程的环评报告,该公司的循环冷却水处理措施应该是自然蒸发不外排,事故状态下不外排,应建设事故油池并做好防渗处理。但群众发现该换流站在枯水季节仍大量持续向附近沟渠排放污水且污水中明显有油污,附近的沟道紧邻府谷县仓储物流高鹏物流有限公司矿泉水水源地,该水源地地质松散,污水极易渗入含水层,污染水源。该公司矿泉水水权证是2017年7月取得的,而环评报告通过时间是2018年1月,环评报告中没有把该公司的矿泉水水源地作为重大环境敏感目标,违反环保法律相关规定,请求查处。另外,强调一下该公司矿泉水医用和保健价值极高,在全国范围十分罕见,现面临受到污染的重大威胁,一旦造成污染事实将无法挽回。榆林市      经查,陕北至湖北特高压支流输电工程送端±800KV陕北换流站,于2021年10月试运行。建有工业废水池,收集和自然蒸发阀外水冷系统产生的少量循环冷却水,不外排。建有6座事故油池,采用厚度为50cm的抗渗钢筋混凝土建造,变压器排油或漏油直接通过四周排油槽进入事故油池,不外排。2021年10月11日,换流站变压器发生故障并冒黑烟,采用泡沫灭火剂和消防水进行应急处理,处理过程中,混有泡沫灭火剂的消防水通过雨洪总排口流入下游的冯家沟淤地坝内。事故发生后,未向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报告。
       府谷县高鹏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取得田家寨东沟矿泉水探矿权。2021年12月29日,对距冯家沟淤地坝下游1.8km处河道内的2处生活用水水源井进行了取样检测,均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而且冯家沟淤地坝距该探矿边界直线距离约7.5km,初步分析判断不会对该处地下水造成影响。目前,换流站已经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地下水进行全面监测,待出具报告后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整改方案   。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以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的水源卫生防护,建议其防护半径不小于100m。2018年1月12日,换流站取得生态环境部环评报告书批复。矿泉水厂属于地下开采水项目,不属于饮用水源地,且不在换流站对其防护距离内,换流站环评报告中未将其列入环境敏感目标。
属实   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对换流站未及时报告应急事故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罚款10万元。D2SN202112310064
29      榆林市神木市孙家岔镇庙沟村韩家梁小组北德洗煤厂,每天晚上将淤泥倾倒在村内渠道,污染了环境。榆林市      经查,孙家岔镇庙沟村韩家梁小组一处自然形成的沟渠内,发现煤矸石约1000吨,占地0.68亩(天然牧草地0.13亩、一般耕地0.55亩),为神木市北德能源煤炭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至29日集中倾倒,未发现淤泥。属实2022年1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神木分局对该公司非法排放煤矸石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罚款15万元并责令改正。
     孙家岔镇责令该公司于2022年1月10前完成清理,2022年4月30日前恢复地貌。
D2SN202201010047
30      榆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神华榆林循环经济煤炭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的北侧,商人白某将大约十几万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倾倒并进行掩埋。榆林市     经查,神华榆林循环经济煤炭综合利用项目(简称:SYCTC-1项目)在建设期间,生活垃圾委托神木丽景环境美化有限公司负责清运;建筑垃圾委托鄂尔多斯市银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清运,白某系银鑫公司派遣的负责人。对SYCTC-1项目的生活区拆除、建筑垃圾清运以及土地复垦过程中,银鑫公司未将生活区混凝土道路、厂区混凝土地面、厂区低矮墙体进行拆除,而是以沙土覆盖的方式,对该块区域虚假复垦。部分地块确实存在掩埋建筑垃圾的现象。
       2022年1月5日,榆神工业区综合执法服务中心继续对现场开挖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同时要求国能榆林化工公司对该区域进行彻底排查,并在2日之内将排查出的建筑垃圾核定方量后全部按照垃圾消纳规定进行消纳处置。公安机关依法对白某等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询,并进一步开展调查。
属实     国能榆林化工有限公司将白某及银鑫公司列入黑名单,即日起禁止参与后续项目建设的所有业务。同时,对负责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工程的神华大雁工程建设公司罚款30万元。对负责建筑垃圾清理的神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
     国能榆林化工有限公司对施工管理部经理高某兵和施工工程师刘某诫勉处分。
     该区域现场清理工作已全面展开,预计于1月7日将发现的固体废弃物全部转移至清水工业园渣场。
D2SN202201010024
31    榆林市神木市西沟乡三十里村村民反映,党某留私自把位于秦草沟的2亩耕地毁坏,将耕地上的土全部运走。榆林市      经查,该投诉地点位于神木市西沟街道沙石岭村,为天然牧草地。党某留于2021年8月份,在该地块取土约100方用于道路铺垫,没有毁坏耕地。属实     西沟街道办事处对党某留进行批评教育,督促于2022年1月10日前对土坑进行填埋并覆盖,于2022年4月15日前撒播草籽恢复植被。D2SN202201010027
32   子洲县老君殿镇八龙王村违规修建了一个垃圾填埋厂,招标、选址与现在的位置不相符。榆林市    经查,老君殿垃圾填埋场各类手续齐全。2014年12月22日,市发改委同意该垃圾填埋场建设选址由老君殿镇封家峁村捎嘴沟变更为老君殿镇八龙王村炮沟。不属实D2SN202201010022
33 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街道办事处王家沟村村民反映,张家峁煤矿开采过程中破坏了该村水源,影响村民饮用水。榆林市      经查,该矿采用综合机械化顶板全部垮落法进行采煤,顶板垮落后隔水层受到破坏,导致王家沟村原饮用水源水位下降,但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用水。2010年8月,由该矿出资在悬八岔渠河槽中打一口牛槽井,并建30立方米的水塔,保证村民正常用水。2020年7月,王家沟小组新建了50立方米的高位水池。目前,王家沟小组居民每户都通有自来水,安全饮水有保障。属实D2SN202112220029
34    榆林市神木市孙家岔镇柳树峁村村民反映,升兴煤矿在露天开采过程中挖出的土方未及时覆盖,该煤矿还砍伐了周边柳树峁村二组村民的松树。榆林市按照环评批复有关要求,开采剥离表层土壤,应先堆放于井田之内的空地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后平铺于土地表层,及时进行土地修复治理;因季节性原因不具备治理条件的应使用密目网遮盖。经查,现场约有40万方弃土未覆表土。
       2017年至2020年期间,孙家岔镇政府多次向该矿井田范围内的村组下达《严禁抢栽抢种的公告》。2020年4月起,柳树峁村二组村民抢栽抢种苗木20余万株,经孙家岔镇政府协调,按照35元/株对苗木予以补偿。2021年9月10日,部分村民与矿方签订了《紧急搬迁安置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涉及苗木4.5万株,矿方于2021年12月31日对这些苗木开始清运,其余15万株苗木,因村民诉求过高,无法达成协议,正在协调。
    
属实   孙家岔镇督促该矿于1月9日前对挖出土方按1米厚的覆土标准进行表土覆盖,并覆盖密目网。D2SN202201010015
35      榆林市住建局存在砍伐府谷镇新府山林木情况,并占用府谷镇杨瓦村、府谷镇城内村集体土地修建公路楼房。榆林市经查,群众反映问题为新府山保障房项目,该项目于2013年8月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占用杨瓦村9.6公顷集体林地,项目建设初期即对所批复林地进行了平整。省政府于2011年9月、2012年12月、2013年12月同意将杨瓦村48.4895公顷、城内村10.2469公顷的村集体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不属实   无D2SN202201010003
36汉中南郑区中所营街道办南郑大道华星汽车修理厂露天喷漆,气味难闻。汉中市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南郑区华兴汽车修理厂建设时建有喷漆房,2018年安装了UV光氧净化设备。2021年因厂房改造重新购置喷漆房和UV光氧净化设备。现场查勘,活性碳和吸附棉按要求定期进行更换,运行台账健全。该厂于2021年4月26日委托陕西云检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废气监测,结果显示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1061-2017)。调取近期修理厂作业区监控视频,所有喷漆业务均在喷漆房内按进行,未发现露天喷漆行为。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车辆喷漆后,在进出喷漆房时有气味溢散现象。
    
属实进一步加强汽修行业监管,加大露天喷漆行为的检查力度,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D2SN202112310056
37汉中市城固县博望镇西寨村刘某某承包村民348.15亩土地种植树木,近六年来树木一直无人管理,部分树木腐烂死亡,导致村内蚊虫非常多,严重影响村内生活环境。汉中市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汉中市城固县博望镇西寨村刘某某承包村民348.15亩土地种植树木”实际为位于城固县博望街道办西寨村村委会以西、西饶路两侧341.98亩苗木地。2003年9月,城固县博望街道办西寨村村委会(甲方)将341.98亩农田流转给汉中泛亚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乙方)用于脱毒柑桔苗木育苗和种植玉兰、水杉、桂花、七叶树等景观树,期限10年。2013年9月合同到期后,西寨村村委会将341.98亩农田分为4部分与汉中泛亚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续签合同(合同年限7—15年不等)。
     经现场核查,2015年底,汉中泛亚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乙方)因经营不善倒闭,341.98亩土地苗木无人看管,导致苗木地退水渠排水不畅、杂草丛生,部分树木枯死后未及时清理,在苗木地里逐渐腐烂,加之周边群众时常将垃圾抛至该苗木地里,对周边群众生活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属实一是2021年10月,城固县博望街道办西寨村村委会自筹资金对苗木地退水渠道进行修复或改道,目前,苗木地退水渠道修复工作已完成。二是城固县博望街道办西寨村多次组织干部群众对苗木地、退水渠、道路两旁进行清理整治,并加强日常检查维护,确保环境卫生干净整洁。D2SN202112310017
38汉中市洋县磨子桥镇关垭村武某某在关垭村四组、一组和村民房后的山上挖沙出售,并将无用的沙填埋到耕地里,致基本农田毁坏无法耕种。汉中市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汉中市洋县磨子桥镇关垭村”地处磨子桥镇以南8公里处,属巴山山脉区,地质为砂质岩。现任村党支部书记为武某某,2017年7月至今任磨子桥镇关垭村党支部书记。
       1.关于“汉中市洋县磨子桥镇关垭村武某某在关垭村四组、一组和村民房后的山上挖沙出售”问题不属实。经查,群众反映的“在关垭村四组挖沙”实际为关垭村四组组长祝某魁2020年9月份在该村公路边自建房屋时开挖地基,因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被叫停。因祝某魁在开挖地基时存在开挖山坡毁坏林地176平方米违法行为,2021年12月15日被洋县林业局立案查处(洋林罚决字〔2021〕第1200268号),罚款1760元,并责令其三个月内恢复毁坏植被。
       群众反映的“在关垭村一组和村民房后山上挖沙”实际为一组村民张某某和三组村民祝某勋两户清理房后山体垮塌滑落的山砂。今年6、7月份,因连续降雨导致张某某、祝某勋两户房后山体垮塌,为保障群众住房安全,村上组织挖机、铲车进行了清理,并将清理出的山砂作为劳务费用交给施工方处理,不存在人为挖砂破坏山体行为。
     2.关于“并将无用的沙填埋到耕地里,致基本农田毁坏无法耕种”问题属实。经查,群众反映的“将无用的沙填埋到耕地里”实际为该村设置的两个临时弃渣场堆放的山砂。2017年11月,在实施磨子桥镇到黄安镇青山观段贫困村道路互联工程时,经施工方与该村口头协商,在关垭村3组(小地名为大田湾)和关垭村1组(小地名为庙垭)设置两个临时弃渣场,待工程结束后对弃渣场进行复耕,2020年底道路施工结束。
       大田湾弃渣场占地约6亩(基本农田、旱地),所占土地为关垭村3组祝师某等10户群众撂荒地,关垭村3组与10户群众达成口头协议,按每亩每年800元标准兑付给群众30个月的占地款。2020年2月1日,关垭村三组组长祝魁某与邓某某签订大田湾弃渣场复耕协议(期限为1年),由邓某某出资1.8万元彻底清理该弃渣场弃渣。邓某某于2020年2月安装洗砂设备对弃渣进行筛洗,2020年7月10日,县自然资源局给邓某某下发停工通知书和限期拆除整改通知书(编号〔2020〕51号),给磨子桥镇人民政府和关垭村村民委员会下发监管函(编号〔2020〕39号),要求限期整改并对土地进行复耕;2020年8月3日给邓某某下达拆除决定书(洋自然资拆字〔2020〕52号),8月20日县自然资源局、磨子桥镇人民政府联合执法对洗砂设备进行了拆除,2020年9月对该宗土地进行了复耕交组。
       庙垭弃渣场占地约4亩(基本农田、旱地),所占土地为关垭村1组张某某等5户群众撂荒地,关垭村1组与5户群众达成口头协议,按每亩每年800元标准兑付给群众30个月的占地款。2020年2月初,2020年2月初,关垭村1组组长王某某与祝如某签订复垦协议,由祝如某对该渣场弃渣进行处置。2020年7月10日县自然资源局给祝如某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20〕52号)。2020年9月关垭村对该宗地进行了复耕,但存在复耕质量不高的问题。
    
属实处理处罚情况:针对关垭村4组组长祝师某魁挖地基毁坏林地176平方米违法行为,2021年12月15日被洋县林业局立案查处,罚款1760元,责令其限期三个月内恢复植被。目前,罚款已交,祝某魁已栽植松树210株。针对邓某某占用耕地建设洗砂设施违法行为,2020年8月3日县自然资源局给邓某某下发拆除决定书,8月20日联合磨子桥镇人民政府对洗砂设备进行拆除。针对祝如某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关垭村一组土地堆放砂土违法行为,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10日向祝如某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20〕52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问责情况:2021年5月,针对磨子桥镇关垭村党支部书记武某某履职不到位,默许、纵容该村1组组长、3组组长违规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导致目前庙垭弃渣场仍未复垦到位问题,磨子桥镇党委给予武某某警告(党纪)处分。
    
D2SN202112310004
39汉中市西乡县城北办事处鹿龄社区,民安西街红发屋路口到康宁商贸城小区的道路上露天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汉中市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康宁商贸城小区配备有垃圾中转箱一个,并安排保洁人员每天对中转箱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清运和处置。临近康宁商贸城小区,在民安西街红发屋路口到康宁商贸城小区的道路南侧,有一处面积约50平方米的空地,该空地周边居民住户较多,个别群众图方便,随意将生活垃圾、废弃杂物等堆放在该处空地上,堆存量约1立方米,现场查看无建筑垃圾。
    
属实由鹿龄社区立即对堆放的生活垃圾、废弃杂物等进行清理。2022年1月4日,该处堆放的生活垃圾、废弃杂物已全部清理干净,空地处已设置了“禁止倾倒生活垃圾”警示牌。
     问责情况:2022年1月4日,西乡县城北街道纪工委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鹿龄社区环保监管网格员袁某进行了谈话提醒。
    
D2SN202112310046
40汉中市勉县勉阳街道办县城北边有一个大汉钢炼焦车间,常年有刺鼻的气味,并且排放黄色烟雾。汉中市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大汉钢炼焦车间”全称为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焦化分厂,位于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贾旗社区。2004年依托原陕西汉中钢铁厂焦化车间开始新建焦化厂,2007年年产50万吨焦炉及配套发电工程建成投产,建有2x45孔捣固炼焦炉一组(年产25万吨1号40SHD43型捣固焦炉一座、年产25万吨2号40SHD43型捣固焦炉一座),配套建设了废气、废水处理设施。
     群众反映的问题在2021年5月前属实。该厂焦炉配套建设了导烟车和地面除尘站,在加煤推焦、出焦时废气经导烟车将烟气导入地面除尘站,采用布袋除尘器除尘后排放。但在加煤推焦、出焦过程中由于设备密封不严,导致少量废气无组织逸散,呈现黄色或灰色,并伴有煤烟味。
       2021年该公司加大资金投入和整改力度,全面提升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具体情况如下:一是完成焦炉废气脱硫脱硝技改工程。新建了一套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设施,采用SDS干法脱硫和SCR脱硝技术,进一步提升废气污染物处理效率。二是完成焦炉炉头烟气治理工程。将有烟装煤改为无烟装煤系统,安装机侧除尘站1套,将炉头烟气、出焦烟气全部收集至机侧除尘站处理。同时,对焦炉配套的2台推焦车安装风道及炉门烟罩,进一步提升炉门烟气收集效率,避免焦炉无组织烟气外溢,有效降低了无组织排放。目前该工程已建成投运。
属实一是该厂进一步加强废气、废水及无组织粉尘治理措施管理,严格原辅材料堆存和运输,防止扬尘污染,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二是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及时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到位。D2SN202112310048
41汉中市略阳县西州街道办大坝村村民林某禄强制占用略观路(往黑山沟铁矿去的路上)旁耕地,堆放砂石料,污染耕地、空气和河道。汉中市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群众反映的实际为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大坝村大坝组村民林某录,“略观路”为略阳县县城至观音寺镇镇级道路,“河道”为黑山沟河,流经林某录家。
       经现场核查,由于林某录家临河沟居住,距离黑山沟河仅10米,为防止暴雨冲毁河道,影响住宅安全。近期,林某录从外边购买了约10立方米机制砂,堆放在自家院旁,计划用来加固河道,用塑料布对堆放的机制砂进行了覆盖。经略阳县自然资源局证实,堆放的场地为林某录自家宅基地,未占用耕地。现场在黑山沟河河道附近也未发现乱采乱挖现象。
     2022年1月2日,略阳县环境监测站对林某录家旁边黑山沟河上下游地表水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所测项目浓度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CB3838-2002)Ⅱ类标准。
不属实D2SN202112310011
42安康市汉滨区张沟桥张盛新村居民反映,每天下午六点从北边飘来一股臭味,污染严重。安康市汉滨区委2022年1月1日组织现场核查。经查,张盛新村小区周边未发现涉污(臭气)企业及污染源,走访调查居民4人均表示未发现有臭气污染现象。经对周边污水管网、垃圾堆放点进行排查,生活污水均进入市政管网,居民生活垃圾定点投放,每日按时清理清运,无垃圾随意倾倒和长时间堆放产生的臭味。不属实整改情况:汉滨区关庙镇加强辖区垃圾污水管理,强化臭气排放管控,如发现违法排放臭气问题及时组织职能部门查处整治。D2SN202112300028
43安康市镇坪县钟宝镇东风村四组弃渣厂,粉尘污染非常严重,污水随意排放。安康市镇坪县委2022年1月1日组织现场核查。经查,重庆市巫溪县至陕西省镇坪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第4合同段落实防尘措施不到位,洞渣运输、卸载、加工过程中产生粉尘排放,沉淀处理后的废水未按规定全部回用,排放外环境。属实查处情况:安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施工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立即改正。
     整改情况:1.施工单位落实了扬尘管控和回收措施。2.镇坪县加强巡查,督导施工单位整改落实防治措施,严禁污染扰民。
     责任追究情况:镇坪县对施工单位5名负责人进行约谈。
D2SN202112310018
44安康市旬阳县吕河镇敖院村村民反映,十天高速项目毁坏该村10亩耕地建了两条高压线,架高压线的人盗伐村民果树。安康市旬阳市委2022年1月2日组织现场核查。经查,群众反映的是“十天”高速10KV高压线架设项目,其线路均为架空线路,建设杆位32个,其中占耕地杆位18个、占林地杆位14个,杆位占用耕地和林地补偿问题已在建设施工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被占地农户。现场核查认为,每个杆位占地0.36㎡,不影响农户耕种土地,也未造成耕地损毁,且占用林地内主要树种为柏树及其他杂灌,无果树。属实整改情况:旬阳市做好群众的政策宣传,排查化解信访矛盾,保障群众合理环境权益。D2SN202112310007
45杨凌区揉谷镇权家寨村,2018年修建107省道时项目部占用23亩耕地建商混站,至今未复垦;大寨街道办事处梨张沟十字东北角,有人占用15亩集体耕地修建临时商业网点。杨凌示范区针对信访件反映的“杨凌区揉谷镇权家寨村,2018年修建107省道时项目部占用23亩耕地建商混站,至今未复垦”问题,杨陵区自然资源局进行了核查,问题属实。
       经查,107省道项目商混站位于揉谷镇权家寨村以西,西宝高速以北。该地块土地性质为耕地,于2016年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由中铁十四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权家寨一组签订租地合同,根据107省道建设需要建设搅拌站,合同2021年8月到期。项目交付使用后,因该公司与权家寨一组存在租地合同纠纷,未能按时进行拆除复垦。
     针对信访件反映的“大寨街道办事处梨张沟十字东北角,有人占用15亩集体耕地修建临时商业网点”问题,杨陵区自然资源局进行了核查,问题不属实。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商业网点位于杨扶路以北、326县道以东,该地块土地性质为大寨街道办黎陈村集体建设用地,由黎陈村2位村民利用2.22亩土地建设门面房和硬化地面,并非占用15亩耕地用于修建临时商业网点。
属实针对揉谷镇权家寨村商混站逾期未进行拆除复垦的行为,杨陵区自然资源局已于2022年1月2日向中铁十四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下发《限期拆除复垦通知书》,要求限期内搬离设施,拆除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D2SN202112310039
46商洛商州区夜村镇何家园村一组村民周某,连续三个晚上在后峪山脚河里挖沙,群众阻止无效。商洛市经查,“商洛商州区夜村镇何家园村一组村民周某”实为:周某(男,现年37岁),商州区夜村镇乐园村一组农民。“后峪山脚河里”实为:商州区夜村镇会峪河何家塬村拦水坝河道。现场发现,会峪河何家塬村段与杨塬村段拦水坝交界处内停放有挖掘机一台,拦水坝内左岸滩地堆放砂石一处。经查,2021年12月29日至今,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挖掘机一直停在河道未施工。2021年入汛以来,商州区北宽坪镇、夜村镇连续遭受“7.23”、“8.19”、“9.24”暴雨灾害,强降雨导致山洪暴发、河水骤涨,北宽坪河沿线河堤及公路、蟒岭绿道景区水毁严重,特别是何家塬村拦水坝内泥沙、柴草、废弃物大量淤积,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对道路、堤防、蟒岭绿道造成较大影响。为了灾后恢复重建和排除拦水坝安全隐患,2021年11月29日,商州区政府研究印发《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商州区河道清障清淤工作专班的通知》(商州政办函〔2021〕209号),确定商洛市商州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辖区内河道清淤工作。商洛市商州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商州区夜村镇会峪河何家塬村17个拦水坝清淤工程发包给陕西迩恒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周某为陕西迩恒建设有限公司会峪河河道清淤工程施工负责人。2021年12月27日至28日,陕西迩恒建设有限公司采用工程机械对拦水坝进行清淤,清理出的砂石堆积在河道左岸滩地,用于回填平整河道,清理的砂石未外运。不属实一是监督陕西迩恒建设有限公司暂停施工,将清理出的砂石回填平整河道;二是商洛市商州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加强工程管理,落实工程管理责任;三是加强辖区内河道清淤工程执法监管,严防在河道乱采乱挖等违法行为;四是加强村级河长巡河制度,落实河道日常监管责任。D2SN202112310010
47有人反映商洛市镇安县铁厂镇新声村5组天佑养殖场,将污水直接排至村内小河中,异味污染严重,希望调查养殖场手续是否齐全商洛市经查,“天佑养殖场”实为:陕西天佑养殖有限公司,位于镇安县铁厂镇新声村五组上坪。该公司养猪场占地面积30亩,猪舍面积6000平方米(位于适养区),建有1套粪污沼气处理设施(日处理30吨),干粪晾晒场1个(200平方米)。2017年9月因经营不善停止养殖活动。2020年9月,镇安县大坪镇芋园村村民丁仕洋租赁陕西天佑养殖有限公司养猪场进行生猪养殖,目前存栏生猪168头,因市场原因正在售卖生猪,不再进行养殖。该养猪场干粪经晾晒后用于周边村民农田施肥;粪便废水排入沼气池和沉淀池未外排;紧邻养猪场外的铁厂镇上川河河道内无粪污排放痕迹。该养猪场500米范围内有住户30户,距离最近村民房屋60米。因该养猪场粪污沉淀池未采取密闭措施且未及时施肥还田,臭味对周边村民日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属实一是责令该公司清理沉淀池内的粪污进行还田施肥,对沉淀池进行覆土填埋处理,对养殖场进行消杀灭菌,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二是落实镇、村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改正。2022年1月1日,镇安县铁厂镇纪委书记对新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提醒谈话,对新声村村委会班子成员集体约谈。D2SN202112310015
48有人向商洛市丹凤县铁峪铺镇的铁河内倾倒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商洛市经对铁峪铺镇铁河沿线全面检查发现,铁峪铺镇花魁村铁川组铁河河滩上堆放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1处(约8立方米),未进入水体。属实铁峪铺镇政府组织机械、人力,对该处堆放垃圾进行了整治清理,2022年1月2日整改到位。严格落实河长制,加大辖区河道巡查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处理各类环境问题;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形成垃圾入箱,爱护环境的良好生活习惯。2022年1月2日,铁峪铺镇纪委书记对铁峪铺镇花魁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因巡查监管不到位进行约谈。D2SN202112310026
49包茂高速从商洛市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王家坪社区中间经过,高速上面的车辆经过时产生的噪音严重扰民,希望加装隔音设施商洛市经查,王家坪社区位于镇安县城以北2公里处,包茂高速公路(西安-镇安段)途经王家坪社区一组、二组、四组地域,该段高速路离最近民居10米。群众投诉噪音主要是沿途高速路经过车辆的胎噪、鸣笛声,对该段沿线较近群众日常生活产生一定影响。属实镇安县政府向陕西省交通控股集团西镇分公司致函,建议对王家坪社区路段采取隔音屏障,解决噪声扰民问题。D2SN202112310034
5012月9日商洛市商州区(商洛铅芯冶炼厂)排放的铅超标污水,全部流入丹江,对当地生态及周围居民生活产生极大影响。12月30日举报人称12月25日在商洛市政府官网看到公示处理结果后不满意。举报人可以提供污染数据,希望现场检查组对土壤、饮用水进行化验商洛市经查,“商洛市商州区(商洛铅芯冶炼厂)”实为:陕西锌业有限公司。始建于1986年,1990年建成投产,属陕西“七五”重点建设扶贫项目。2004年陕西有色集团控股后,根据陕西省政府关于加快陕南突破发展的决定以及有色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于2006年开始实施技术升级改造,先后开展10万吨电锌、焙烧烟气制酸、废渣综合回收利用项目、资源综合回收利用和节能减排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现已发展成为一个大型炼锌企业,并综合回收镉、铟、金、银、铜等多种有价金属。2015年12月第三轮清洁生产通过原陕西省环保厅审核评估验收。目前该公司已建成七个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齐全。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回转窑西窑停产检修,其余项目均正常生产,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水质在线监测设施传输运行正常,数据显示均达标并实时上传国控在线自动监测监控平台。2021年12月9日、10日、30日、2022年1月2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商州区分局先后四次进行了现场检查,公司环保管理体系完善、制度健全,治污设施运行正常,未发现擅自停用和偷排行为,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均符合《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周边空气环境质量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地表水、地下水环境质量分别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经调阅该2021年1月至11月水质自行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符合《汉丹江流域(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942-2014表3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表2相关限值要求。2021年商州辖区地表水6个监测断面,均达到地表水二类考核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区政府供水部门定期对饮用水进行检测,水质检测报告(2021年4月25日,N0HZ2021(NY)04029检测报告;2021年10月25日,Z2021152检测报告)显示饮用水均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21年9月19日,商洛市商州区环境监测站对商州区重点涉水企业水质监测(商州环检〔2021〕14号),结果显示:铜、氨氮、锌等监测因子均符合《汉丹江流域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DB61/942-2014)。2020年10月26日,该公司委托西安普惠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土壤进行监测(报告编号:PHJC-202010-TR01),结果显示:镉、铅、锌等监测因子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标准。2021年12月6日-8日,该公司委托陕西中测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位于西安)对土壤进行采样、监测,初步结果显示:镉、铅、锌等监测因子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标准(但因疫情原因,最终报告还未正式出具)。不属实持续加强陕西锌业有限公司日常监管,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D2SN202112310054
51商洛市丹凤县竹林关镇竹林关村村民反映,有施工队在该村河道非法采石商洛市经查,群众反映的竹林关镇竹林关村辖区河道全长约1公里(其中:丹江河段约0.4公里,银花河段约0.6公里),范围:上至银花河小龙嘴下至丹江河红岩子。竹林关村涉及的1公里河段2015年修建河堤,沿线无下河道路,目前无施工队在该河段施工,河道未发现采石采砂痕迹。2022年1月3日,调查组对竹林关村河道沿线10户群众进行走访调查,群众均称未发现有施工队在该河段下河采石采砂。2021年以来丹凤县水利局、竹林关镇政府、竹林关村委会均未接到关于该河段采石采砂的举报线索。不属实一是进一步加强河道监管,加大巡查频次,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石采砂行为;二是严格落实河长制监管,夯实镇村级河长属地管理责任,常态化开展河道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处理各类问题。D2SN202201010014
52商洛市丹凤县商镇大峪沟东峰村大会沟有一个大型养猪厂,虽有排污设备,但运转不正常。该厂下游商山村村民发现自来水有臭味,无法正常饮用,希望能够调查处理商洛市经查,“商洛市丹凤县商镇大峪沟东峰村大会沟有一个大型养猪厂”实为:丹凤托佩克种猪有限公司,位于丹凤县商镇东峰村一组大会沟,2020年5月开建,建成猪舍4栋,集污井1个(100立方米),粪污收集池(800立方米、480立方米)各1个,粪污干湿分离机1台,主要从事:种猪繁育、改良、销售,目前存栏种猪1000余头。粪污收集井和粪污收集池做了防渗处理。商山村村民日常饮用水来源于丹凤县商镇大峪沟河道中修建的集中式饮用机井水。现场检查,该公司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正常,未发现粪污渗漏和外排现象。厂区临近的大会沟沟渠、下游的大峪沟河道均无污水排放痕迹。造成群众饮水异味的原因是:2022年1月1日,丹凤县宏冠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在拉运丹凤托佩克种猪有限公司粪污收集池污水后,对抽污车辆冲洗消毒废水未进行收集,冲洗废水排入大会沟沟渠,流入大峪沟河道,造成下游约1公里处河道中商山村集中式饮用井水产生异味。属实2022年1月1日,市环境局丹凤县分局对丹凤县宏冠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冲洗抽污车辆废水排入河道立案查处,罚款5万元;丹凤县水利局组织于2022年1月1日启动商镇商山村口丹凤河旁该村的备用水源井,恢复群众饮水。一是丹凤县水利局指导丹凤托佩克种猪有限公司在养殖场上游重新修建村民饮用水源井,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二是加强执法监管,确保丹凤托佩克种猪有限公司环保设施运行正常,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2022年1月3日,商镇党委对商镇副镇长巡查监管不到位进行警示谈话;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对丹凤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监管不到位进行警示谈话;市环境局丹凤县分局党支部对丹凤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监管不到位进行警示谈话。D2SN202201010036
53商洛市山阳县杨地镇集镇的生活垃圾很多,夏天时苍蝇满天飞,河道里生活垃圾很多商洛市经查,“商洛市山阳县杨地镇集镇”实为:山阳县杨地镇龙潭社区街道,紧邻唐家河,村镇赶集期间,摊贩及周边群众随意丢弃垃圾,环境卫生监管难度大。经走访周围群众了解,夏季河道有随意丢弃的生活垃圾,滋生蚊蝇,对周边群众生活造成一定影响。2021年7月,杨地镇政府对龙潭社区河道、道路、边坡、沟渠和群众居住地周围垃圾进行了彻底清理,增配保洁员、垃圾清运工和生态网格员做好社区保洁、垃圾清运和环境巡查等工作,社区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2021年9月10日,杨地镇政府自筹资金在龙潭社区建成占地面积700平方米垃圾收集转运站一座,龙潭社区街道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转运至镇安县米粮镇生活垃圾填埋场统一处理。现场检查,未发现杨地镇龙潭社区河道生活垃圾堆积现象,走访周边群众了解,2021年7月后,河道偶有零星垃圾,保洁员能及时清理,社区环境卫生改善明显。属实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环境保护意识;二是定期开展全镇范围内生活垃圾清理行动;三是督促保洁员、垃圾清运工、生态网格员落实卫生监管和环境卫生清理责任,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2021年8月3日,山阳县杨地镇纪委对杨地镇龙潭社区支部书记进行了提醒谈话。D2SN202201010045
54举报单位: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地址:西安市新城大院8号楼。举报问题一:2021年7月3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快推动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内容,举报人投资建设的洋县周家坎水电站被定性为“违法违规建设”,在没有通知,没有查实,没有补偿,没有协商,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拆除。举报人认为,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无权认定申请人的水电站时候违法,且该认定程序本身严重违法。二:各级秦岭办可以放大小水电对环境的破坏甚至野蛮执法,暴利执法。举报人诉求如下:1、请求摘掉“违法违规”的帽子,赔偿损失,恢复电站。2、查实各级秦岭办渎职责任。3、科学研判,消除河流防洪安全隐患。省发展改革委1.   关于“周家坎水电站”的合法合规性认定问题。经调查,周家坎水电站位于汉中市洋县金水镇,属秦岭一般保护区。2012年4月25日,汉中市发展改革委文件《关于洋县周家坎水电站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汉发改农经〔2012〕350号),通过了该小水电站立项审批,其中批复装机容量4800KW,经实地考察实际装机容量10000KW,该小水电站未能够提供容量变更批复手续,存在“未按照批复规模建设”的违法违规问题,并且无防洪、供水、灌溉等综合功能。2.   关于“周家坎水电站”的整治类型认定问题。2021年6月,我省成立综合评估组,省市县三级共同对秦岭区域现有小水电站逐一进行综合研判评估,根据《陕西省秦岭区域小水电站工程整治评估指标与标准》中“对违法违规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拆除或退出”有关规定,将汉中市洋县周家坎水电站综合研判为“拆除类”。2021年6月16日,通过《关于对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意见进行公示的函》(陕秦岭办函〔2021〕75号)面向社会公示。3.   关于资金补偿问题。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正在由省水利厅牵头抓紧制定《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资金筹措(补偿)方案》,对符合资金补偿条件的小水电站,经资产评估后,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不属实X2SN202112210008
552021年7月,陕西省秦岭生态委员会发布《关于全面加快推动秦岭区域小水站整治工作的通知》,将勉县长梁电站以违法违规为由确定为需要“拆除”水电站。诉求:1、明确该电站的建成和运营没有违法违规;2、解决该电站拆除后各股东负债问题;3、解决黄板输电线路的安全和隐患;4、解决该电站拆除后娘娘滩资金摊派问题。省发展改革委1.   关于“长梁水电站”的合法合规性认定问题。经调查,长梁水电站位于汉中市勉县新街子镇,属秦岭一般保护区,存在“无立项审批文件”“无土地预审手续”的违法违规问题,且该小水电站无防洪、供水和灌溉等功能。2021年6月,我省成立综合评估组,省市县三级共同对秦岭区域现有小水电站逐一进行研判评估,根据《陕西省秦岭区域小水电站工程整治评估指标与标准》中“对违法违规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拆除或退出”有关规定,将长梁水电站综合研判为“拆除类”。2.   关于资金补偿问题。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正在由省水利厅牵头抓紧制定《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资金筹措(补偿)方案》,对符合资金补偿条件的小水电站,经资产评估后,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属实X2SN202112220017
56安康市大巴山区修建了众多水电站,都设置了生态流量放水和监测设施,但存在实际放水流量小于设计生态流量,枯水期更为明显。个别电站防洪能力达不到国家要求,随意进行工程变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能通过竣工验收,此现象在紫阳县尤为突出。强烈要求中央督察组按照秦岭保护区和四川等长江经济带各省小水电的整顿办法,对巴山区域水电站进行清理整顿。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职责划分,省水利厅是水电站管理的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秦岭区域小水电专项整治的省级牵头部门虽然是省发展改革委,但整治结束后,水电站管理职能仍为省水利厅。考虑到《陕西省巴山生态环境保护办法》目前未正式出台,巴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暂未明确纳入省秦岭办职责范畴,故建议此信访件由省水利厅负责核查办理。不属实X2SN202112220013
57安康市旬阳县纳入此次秦岭小水电整治范围的共19座,拆除和退出18座。其中,拆除部分国有水电站10个,私营在建3个,私营电站5个(其中建起运营两年有2个)。该18个小水电都符合2016年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陕西省小水电规划修编》和相关流域规划。陕西省秦岭办将原本利国利民的秦岭小水电站整治做成了“一刀切”,至今未出台任何补偿方案。省发展改革委1.   关于小水电的合法合规性认定问题。2020年10月,我省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对秦岭区域所有小水电站逐一实地核查、收集资料,整理汇总形成《秦岭区域小水电站目录》,经两次公示、反复核实后,确定秦岭区域小水电站数量。2021年6月,我省成立综合评估组,省市县三级共同对秦岭区域小水电站逐一进行综合研判评估,包括合法性建设情况,群策群力制定“一站一策”整治方案,再次面向社会进行公示,过程合法合规、公开透明。2.   关于“一刀切”问题。我省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在进行了现地调研和全面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小水电站合法合规性建设情况和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按照拆除、退出、整改三种类型,依法依规、科学有效、分类施策开展整治工作。经查,安康市旬阳市秦岭区域共19座小水电站,按照“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的原则,纳入拆除类12座、退出类6座、整改类1座,不存在“一刀切”情况。3.   关于资金补偿问题。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正在由省水利厅牵头抓紧制定《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资金筹措(补偿)方案》,对符合资金补偿条件的小水电站,经资产评估后,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属实X2SN202112220018
58依法撤销《关于全面加快推动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的通知》(陕秦岭委〔2021〕4号)文件中,对景家崖等水电站认定违法违规的行政行为;依法撤销《关于对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意见进行公示的函》(陕秦岭办函〔2021〕75号)文件中,对景家崖等水电站认定违法违规的行政行为;恢复景家崖等水电站发电功能或按市场价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妥善安置职工省发展改革委1.   关于“景家崖水电站”的合法合规性认定问题。经调查,景家崖水电站位于宝鸡市高新区,属秦岭一般保护区,存在“未按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规模进行建设”的违法违规问题,且该小水电工程无综合功能。2021年6月,我省成立综合评估组,按照“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的原则,对秦岭区域小水电站逐一进行综合研判评估,经过公示复审等环节后,将景家崖水电站最终确定为“拆除类”。2.   关于“两个文件”出台过程。2021年6月,根据《陕西省秦岭区域小水电站工程整治评估指标与标准》(陕秦岭办函〔2021〕74号),由省级多部门业务骨干和部分专家共同组成综合评估组,在市县两级相关负责同志的参与配合下,对秦岭区域小水电站逐一进行综合研判,提出相关整治意见。6月16日,省秦岭办向涉秦岭6市下发了《关于对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意见进行公示的函》(陕秦岭办函〔2021〕75号),要求各市政府通过官网,对整治意见面向社会进行公示。6月29日,根据反馈意见,省综合评估组进行了复审,对秦岭区域小水电站明确了最终整治意见。7月3日,根据最终评审意见,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快推动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的通知》(陕秦岭委〔2021〕4号),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两个文件”出台过程合法合规、公开透明。3.   关于资金补偿问题。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正在由省水利厅牵头抓紧制定《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资金筹措(补偿)方案》,对符合资金补偿条件的小水电站,经资产评估后,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4.   关于拆除退出类小水电站的职工安置问题。8月2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陕秦岭委〔2021〕7号),明确提出“各市、县(区)要牢牢兜住‘三保’底线,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和安置,避免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目前职工安置问题市县两级正在积极研究解决。不属实D2SN202112250051
59陕西省秦岭办让北京水科院对一批水电站做评估,评估后并未告知水电站哪里违规,强制实行了“一刀切”拆除。省发展改革委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保护好“中华祖脉”“中央水塔”,当好秦岭生态卫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陕西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拟制了《陕西省秦岭区域小水电站工程整治评估指标和标准》,通过2轮征求意见、多次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环节,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根据《指标和标准》,我省成立综合评估组,由省市县三级共同对秦岭区域小水电站逐一进行综合研判评估,包括合法性建设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群策群力制定“一站一策”整治方案,整治意见通过涉秦岭6市政府官网面向社会进行公示,不存在“一刀切”情况。不属实D2SN202112260002
60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陕西省秦岭区域小水电站工程整治评估指标与标准》,以“一刀切”的标准拆除了秦岭区域除部分水电站外的400余座小水电站。位于洋县的“八仙园一级水电站”和“八仙园二级水电站”列入“退出'的整治意见。1、“八仙园一级水电站”和“八仙园二级水电站”工程并未违法违规。2.部分电站仅拆除厂房,大坝失去了发电机组的调节失去了防洪功能,存在安全隐患。3.电站拆除后,相应的赔偿方案未出台,企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4.拆除的水电站中职工就业安置问题未得到解决,大量人员因此失业。12月29日再次来信称: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评估与标准》中的认定“未批先建”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于八仙园一、二级电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未批先建”进行处理。所以对处理回复结果表示不认同。省发展改革委1.   关于“一刀切”问题。我省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在进行了现地调研和全面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小水电合法合规性建设情况和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按照拆除、退出、整改三种类型,依法依规、科学有效开展整治工作。经统计,秦岭区域共438座小水电站,截至今年9月10日,累计拆除298座、退出84座、整改56座,不存在“一刀切”情况。2.   关于《评估指标与标准》问题。《陕西省秦岭区域小水电站工程整治评估指标与标准》(陕秦岭办函〔2021〕74号)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广泛调研、拟制初稿、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合法性审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程序后印发实施,出台程序合法合规,出台过程公开透明。3.   关于“八仙园一级、二级水电站”的合法合规性认定问题。经调查,八仙园一级、二级水电站位于汉中市洋县华阳镇,属秦岭重点保护区。2座水电站均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违规问题。2021年6月,我省成立综合评估组,按照“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的原则,省市县三级共同对秦岭区域小水电站逐一进行综合研判评估,考虑到2座水电站具有防洪功能,经公示复审等环节后,将八仙园一级、二级水电站最终确定为“退出类”。4.   关于保留大坝的安全监管问题。针对保留的大坝,我省将按照防洪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重新确定工程等级、建筑物级别、控水标准,并进行相应复核、加固设计和规范管理,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5.   关于资金补偿问题。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正在由省水利厅牵头抓紧制定《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资金筹措(补偿)方案》,对符合资金补偿条件的小水电站,经资产评估后,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6.   关于拆除退出类小水电站的职工安置问题。8月2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陕秦岭委〔2021〕7号),明确提出“各市、县(区)要牢牢兜住‘三保’底线,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和安置,避免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目前职工安置问题市县两级正在积极研究解决。不属实X2SN202112290022
61勉县锦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对政府拆除勉县瓦房沟水电站的诉求:1.依法撤销瓦房沟水电站违法违规的不实结论。2.恢复瓦房沟电站生产。3.合理赔偿该电站的财产损失。4.自电站拆除后银行贷款及利息恳请政府暂停利息的累积,并对电站员工给予妥善安置。12月16日来信:勉县锦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瓦房沟水电站是按照勉县外坝河流域梯级水电站开发总体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批准投资建设,手续完备,建设及运行中无违法违规问题。全省开展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时,该公司按照要求上报了电站设立的相关资料,省秦岭办审核认为,上报资料中环评报批资料不全,之后该公司按照要求及时补充上报了瓦房沟水电站环评工作的全部资料。勉县人民政府提请:瓦房沟水电站建设过程中资料齐全,程序合法,恳请对瓦房沟水电站进行重新评估。但是汉中市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对该公司提供的材料及勉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审核意见未上报省秦岭办。同时对勉县瓦房沟水电站实施了强制拆除。举报人认为《拆除通知》程序违法。诉求:1、依法撤销瓦房沟水电站违法违规的不实结论;2、恢复瓦房沟水电站复工复产;3、合理赔偿该电站的财产及经济损失;4、自电站拆除后银行贷款及利息恳请政府予以暂停利息的累计,并妥善安置电站员工。12月29日再次来信称:2021年12月24日对收到反映瓦房沟水电站存在“无有效的环评批复文件”违法违规问题答复不满意。省发展改革委1.   关于“瓦房沟水电站”的合法合规性认定问题。经调查,瓦房沟水电站位于汉中市勉县同沟寺镇,属秦岭一般保护区,存在“无有效的环评批复文件”(备注:该小水电站未能提供环评审批文件)的违法违规问题,且无防洪、供水、灌溉等综合功能。2021年6月,我省成立综合评估组,按照“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的原则,对秦岭区域小水电站逐一进行综合研判评估,经过公示复审等环节后,将瓦房沟水电站最终确定为“拆除类”。2.   关于资金补偿问题。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正在由省水利厅牵头抓紧制定《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资金筹措(补偿)方案》,对符合资金补偿条件的小水电站,经资产评估后,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3.   关于拆除退出类小水电站的职工安置问题。《关于进一步加强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陕秦岭委〔2021〕7号)中,明确提出“各市、县(区)要牢牢兜住‘三保’底线,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和安置,避免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目前职工安置问题市县两级正在积极研究解决。不属实X2SN202112290023
62宁陕县小水电站七八十年代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及时解决宁陕全县无电的原始生产、生活方式及电气化县建设,投入所有积蓄和心血修建了电站,多年来一直合法经营、照章纳税。2021年7月相关部门不分秦岭保护区内外,搞“一刀切”拆除了39座电站,并扣上违法、违规的大帽子,导致几千亩农田灌溉无法保障。现电站已经拆除4个多月了,地方政府未出台任何赔偿政策。现提出以下诉求:1、拆除该水电站是否合法合规;2、落实该电站赔偿政策。12月29日再次来信称:1、勒令陕西省秦岭办摘掉29家小水电业主“违法违规”帽子,查实相关人员伪造政绩、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依法严惩。2、尽快落实电站拆除后的补偿金额及电站所欠银行债务及民间借贷等相关问题。3、恢复已经拆除的水电站。省发展改革委1.   关于小水电的合法合规性认定问题。2020年10月,我省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对秦岭区域所有小水电站逐一实地核查、收集资料,整理汇总形成《秦岭区域小水电站目录》,经两次公示、反复核实后,确定秦岭区域小水电站数量。2021年6月,我省成立综合评估组,对秦岭区域小水电站逐一进行综合研判评估,包括合法性建设情况,群策群力制定“一站一策”整治方案,再次面向社会进行公示,过程合法合规、公开透明。2.   关于“一刀切”问题。我省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在进行了现地调研和全面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小水电站合法合规性建设情况和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按照拆除、退出、整改三种类型,依法依规、科学有效、分类施策开展整治工作。经查,安康市宁陕县秦岭区域共43座小水电站,按照“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的原则,纳入拆除类30座、退出类9座、整改类4座,不存在“一刀切”情况。3.   关于农田灌溉问题。按照“四个确保”总要求,8月2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陕秦岭委〔2021〕7号),明确要求各市、县(区)“要落实相关措施,确保已退出电站原有供水、灌溉、防洪等公益性功能得到有效落实,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失”。整治期间,我省对具有供水、灌溉、防洪等功能的61座小水电站,在其公益性功能得到有效落实的前提下,平稳推进整治工作。4.   关于资金补偿问题。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正在由省水利厅牵头抓紧制定《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资金筹措(补偿)方案》,对符合资金补偿条件的小水电站,经资产评估后,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属实X2SN202112290024
63陕西省秦岭生态委员会不尊重客观事实,不依法行政,认定所有拆除的电站均属于违法违建,对拆除电站不给予合理赔偿。1、秦岭地区小水电85%为民营,拆除90%以上,赔偿标准不明确,不到位,宁陕县金鸡河电站也被认定为违法违建;2、这次整治中有38座水电站30米以上中高坝,有20多座被列为退出,整治的措施是拆除发电机组保留大坝,存在重大安全隐患;3、陕西省秦岭生态委员会及地方政府拆除小水电站不给予赔偿,汉中市佛坪县耖家庄水电站是拆除电站,没收大坝,造成企业股东投资的1.7亿元全部损失。诉求:给予合理赔偿。省发展改革委1.   关于小水电的合法合规性认定问题。2020年10月,我省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对秦岭区域所有小水电站逐一实地核查、收集资料,整理汇总形成《秦岭区域小水电站目录》,经两次公示、反复核实后,确定秦岭区域小水电站数量。2021年6月,我省成立综合评估组,省市县三级共同对秦岭区域小水电站逐一进行综合研判评估,包括合法性建设情况,群策群力制定“一站一策”整治方案,再次面向社会进行公示,过程合法合规、公开透明。2.   关于小水电整治拆除退出比例问题。我省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在进行了现地调研和全面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小水电合法合规性建设情况和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按照拆除、退出、整改三种类型,依法依规、科学有效开展整治工作。经统计,秦岭区域共438座小水电站,截至今年9月10日,累计拆除298座(占比68%)、退出84座(占比19.2%)、整改56座(占比12.8%)。3.   关于保留大坝的安全监管问题。针对保留的大坝,我省将按照防洪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重新确定工程等级、建筑物级别、控水标准,并进行相应复核、加固设计和规范管理,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4.   关于资金补偿问题。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正在由省水利厅牵头抓紧制定《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资金筹措(补偿)方案》,对符合资金补偿条件的小水电站,经资产评估后,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属实X2SN202112290025
642021年7月3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快推动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的通知》。洋县周家坎水电站被定性为“违法违规建设”,并面临被拆除。诉求:1、依法赔偿损失。2、请求恢复周家坎水电站。3、周家坎水电站是水利部认证的“绿色小水电”,请求摘掉“违法违规”的帽子,恢复“绿色小水电”认证。12月29日再次来信表示:关于周家坎水电站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收悉,再次反映。1、在“违法违规”没有查实、没有通知、没有补偿、没有协商、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2021年7月21日洋县小水电专班强行将周家坎水电站拆除;2、周家坎水电站进行了装机容量变更手续的补正,还是被认定违法违规;3、请求提供中国水科院签字盖章的评估报告。周家坎水电站是水利部认定的绿色小水电站,违法违规的认定是违反上位法;4、请求赔偿损失,恢复电站。省发展改革委1.   关于“周家坎水电站”的合法合规性认定问题。经调查,周家坎水电站位于汉中市洋县金水镇,属秦岭一般保护区。2012年4月25日,汉中市发展改革委文件《关于洋县周家坎水电站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汉发改农经〔2012〕350号),通过了该小水电站立项审批,其中批复装机容量4800KW,经实地考察实际装机容量10000KW,该小水电站未能够提供容量变更批复手续,存在“未按照批复规模建设”的违法违规问题,并且无防洪、供水、灌溉等综合功能。2.   关于“周家坎水电站”的整治类型认定问题。2021年6月,我省成立综合评估组,省市县三级共同对秦岭区域现有小水电站逐一进行综合研判评估,根据《陕西省秦岭区域小水电站工程整治评估指标与标准》中“对违法违规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拆除或退出”有关规定,将汉中市洋县周家坎水电站综合研判为“拆除类”。2021年6月,整治意见通过涉秦岭6市政府官网面向社会进行公示,不存在该小水电站反映的“事先不知情”问题。3.   关于提供“周家坎水电站”评估报告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等规定,对该小水电“请求提供中国水科院签字盖章的评估报告”事项,不能予以支持。4.   关于资金补偿问题。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正在由省水利厅牵头抓紧制定《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资金筹措(补偿)方案》,对符合资金补偿条件的小水电站,经资产评估后,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不属实X2SN202112290026
652021年7月,陕西省秦岭办认定安康市宁陕县皇冠镇八宝村花岩电站为违法违规建设,强行拆除,至今未赔偿,希望尽快赔偿。省发展改革委1.   关于“花岩水电站”的合法合规性认定问题。经调查,花岩水电站位于安康市宁陕县皇冠镇,属秦岭重点保护区。该小水电站存在“立项审批已过期失效”“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位于秦岭重点保护区且无综合功能”的违法违规、一票否决问题。2021年6月,我省成立综合评估组,按照“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的原则,省市县三级共同对秦岭区域小水电站逐一进行综合研判评估,经公示复审等环节后,将花岩水电站最终确定为“拆除类”。2.   关于“强行拆除”问题。2021年7月3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快推动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的通知》(陕秦岭委〔2021〕4号),明确了秦岭区域小水电站的整治类别,含花岩水电站的“拆除”意见。8月2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陕秦岭委〔2021〕7号),明确各级责任、措施、目标和要求,安康市和宁陕县人民政府按照整治要求,依法依规拆除了花岩水电站,整治过程公开透明、合法合规。3.   关于资金补偿问题。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正在由省水利厅牵头抓紧制定《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资金筹措(补偿)方案》,对符合资金补偿条件的小水电站,经资产评估后,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属实D2SN202112310019
66勉县马兰沟电站对政府拆除的诉求:1.依法撤销马兰沟电站违法违规的不实结论。2.恢复马兰沟电站正常生产经营。3.合理赔偿该电站的财产及经济损失。4.自电站拆除后银行贷款及利息恳请政府暂停利息的累计,并对电站员工给予妥善安置。省发展改革委1.   关于“马兰沟水电站”的合法合规性认定问题。经调查,马兰沟水电站位于汉中市勉县同沟寺镇,属秦岭重点保护区,存在“位于秦岭重点保护区的在建小水电站(无竣工验收)”“位于秦岭重点保护区且无综合功能的小水电站”的违法违规、一票否决问题。2021年6月,我省成立综合评估组,按照“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的原则,省市县三级共同对秦岭区域小水电站逐一进行综合研判评估,经过公示复审等环节后,将马兰沟水电站最终确定为“拆除类”。2.   关于资金补偿问题。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正在由省水利厅牵头抓紧制定《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资金筹措(补偿)方案》,对符合资金补偿条件的小水电站,经资产评估后,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3.   关于拆除退出类小水电站的职工安置问题。《关于进一步加强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陕秦岭委〔2021〕7号)中,明确提出“各市、县(区)要牢牢兜住‘三保’底线,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和安置,避免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目前职工安置问题市县两级正在积极研究解决。不属实X2SN202201020022
671、希望陕西省秦岭办摘掉29家小水电业主“违法违规”帽子,查实相关人员伪造政绩、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依法严惩。2、尽快落实电站拆除后的补偿金额及电站所欠银行债务及民间借贷等相关问题。3、恢复已经拆除的水电站。2022年1月2日来信:宁陕县全体水电站对第十一批112项回复秦岭区域小水站整治宁陕39座个电站问题不满意,省秦岭办答复避重就轻,否认一刀切的基本事实;全体业主没有参加任何评审座谈;一拆了之,再无人问津。现诉求:1、请督察组要求省秦岭办摘掉三十家(全省279家)违法违规帽子;2、尽快出台赔偿政策,落实赔偿资金;3、请求督察组实地了解情况;4、如赔偿资金不到位,建议重新恢复已拆除的小电站。省发展改革委1.   关于小水电的合法合规性认定问题。2020年10月,我省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对秦岭区域所有小水电站逐一实地核查、收集资料,整理汇总形成《秦岭区域小水电站目录》,经两次公示、反复核实后,确定秦岭区域小水电站数量。2021年6月,我省成立综合评估组,省市县三级共同对秦岭区域小水电站逐一进行综合研判评估,包括合法性建设情况,群策群力制定“一站一策”整治方案,再次面向社会进行公示,过程合法合规、公开透明。2.   关于资金补偿问题。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正在由省水利厅牵头抓紧制定《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资金筹措(补偿)方案》,对符合资金补偿条件的小水电站,经资产评估后,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不属实X2SN202201020033
68陕西省秦岭办以保护秦岭生态为名将勉县板凳堰一、二级水电站列为退出类强行拆除。诉求:1、依法撤销勉县板凳堰一、二级水电站违法违规的错误认定。2、恢复该水电站。3、赔偿该水电站的财产及经济损失。4、对该电站员工予以妥善安置。省发展改革委1.   关于“板凳堰一级水电站”的合法合规性认定问题。经调查,板凳堰一级水电站位于汉中市勉县新街子镇,属秦岭一般保护区,存在“无2012年增效扩容(由1964年2×800+2×630+630kW扩至2012年2×1000+1250+630kW)的环评批复文件”的违法违规问题。2021年6月,我省成立综合评估组,按照“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的原则,省市县三级共同对秦岭区域小水电站逐一进行综合研判评估,考虑到该小水电站工程具有灌溉功能,经过公示复审等环节后,将板凳堰一级水电站最终确定为“退出类”。2.   关于“板凳堰二级水电站”的合法合规性认定问题。经调查,板凳堰二级水电站位于汉中市勉县新街子镇,属秦岭一般保护区,存在“无立项审批手续”“无2012年增效扩容(由1985年3×630kW扩至2012年3×800kW)环评批复文件”的违法违规问题。2021年6月,我省成立综合评估组,按照“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的原则,省市县三级共同对秦岭区域小水电站逐一进行综合研判评估,考虑到该小水电站工程具有灌溉功能,经过公示复审等环节后,将板凳堰二级水电站最终确定为“退出类”。3.   关于资金补偿问题。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正在由省水利厅牵头抓紧制定《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资金筹措(补偿)方案》,对符合资金补偿条件的小水电站,经资产评估后,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4.   关于拆除退出类小水电站的职工安置问题。8月2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陕秦岭委〔2021〕7号),明确提出“各市、县(区)要牢牢兜住‘三保’底线,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和安置,避免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目前职工安置问题市县两级正在积极研究解决。属实X2SN2022010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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